房子还在还房贷,被继承人走了,剩下的贷款谁来还?答案要先看身份:如果继承人本身就是房贷的共同借款人或者共同还款人,对银行的责任不因被继承人去世而免除;如果只是单纯的继承人,则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超过部分自愿偿还的才需要还,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把这两种身份分清楚,是回答"要不要替老人把贷款还清"的前提。
① 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对银行的责任不因继承与否而免除,仍要按合同继续还款。 ② 单纯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部分自愿偿还的才需要还。 ③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④ 想留下房子的,可以在房产价值范围内继续清偿,按"先清偿、后分割"的顺序处理。 ⑤ 不想要房子的,可以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
一、先分清两种身份
房贷断供与否,第一件事不是谈继承,而是看谁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若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者共同还款人签了字,他们与银行之间的还款义务是合同义务,不因被继承人去世而消灭,银行仍可依约向他们主张。反之,如果继承人只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介入,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那他就是单纯的继承人,责任以继承的遗产为限。
二、单纯继承人:只在遗产限额内清偿
对单纯继承人而言,核心规则是"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继承多少、用多少来还;遗产不够还的部分,继承人没有义务自掏腰包,除非自己愿意。此外,分割遗产还有一条重要前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先清偿、后分割"不是让继承人先自己垫钱,而是说遗产要先用于清偿债务,剩余部分才谈分配;同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须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不足还债时谁先受偿,可另见遗产不够还债,先还谁?继承人的清偿顺序与限额。
司法实践中对"以遗产为限"已有明确口径:
三、想留下房子:接受继承并继续还款
如果继承人想把这套房子留下来,通常的路径是:接受继承,在房产价值范围内继续向银行清偿贷款,再按"先清偿、后分割"的顺序处理其他遗产。这里要注意,房贷对应的房产本身就是遗产的一部分,愿意接房,就要接受与之相伴的还款负担;房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剩余贷款差额的,超出部分回归前面说的规则——不属于必须偿还的范围。
四、不想要房子:可以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
如果继承人既不想接房,也不想承担还款压力,法律提供了退出的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继承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需要提示的是,放弃继承并不必然"与我无关",债权人仍可能就相关问题主张权利,具体可参考放弃继承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还能找放弃人吗?。
五、还要留意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这套房是夫妻共同生活所用,还要判断剩余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判断的落脚点有两处:一是是否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二是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世的配偶一方本就要以自己的责任财产承担,与继承限额无关;若不属于,才回到前面"以遗产为限"的规则。
遗产不够还房贷,我要补钱吗?
单纯继承人没有义务自掏腰包,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自愿偿还的才需要还。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贷款怎么算?
先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看是否共同签名、事后追认,或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