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拿到手,最后一段写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很多人看到这句话的第一反应是「那我再上诉一次」,第二反应是「上诉了是不是还能再上诉」。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不能。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二审判决作出就生效,没有第三次上诉。这一篇讲的就是这唯一一次机会怎么用——期限怎么算、上诉状写什么、二审会怎么处理、什么情况下还能翻案。
一句话定义:两审终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审级制度——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送达即生效,不服只能申请再审,不能再上诉。
构成要件
一、两审终审:两级法院、两次审理、一次机会
第十条把两审终审与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并列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这四个制度里,只有两审终审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救济次数。
它的结构很简单:一审由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审理,任何一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第一百八十二条一句话定死: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有三点要同时记住,缺一个就会误判自己的处境。
第一,二审不是「重新打一遍」。 二审审查的是上诉请求,不是把一审的全部争点从头再来。一审没提的主张、没交的证据,二审未必能补。这一点第五节详述。
第二,二审不是「必然开庭」。 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只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所以「我上诉了就能在法庭上再讲一次」这个预期不一定成立。
第三,二审判决送达即生效。 不是「作出即生效」,是送达。送达之后对方不履行,你就可以申请执行;你不服,就只能走再审。
很多人把「两审终审」理解成「有两次纠错机会」,这个理解有偏差。准确的说法是:一审是一次完整的审理,二审是一次有限的复审,两次之后就终局。 真正决定胜负的往往是一审——一审把证据摆全、把主张说清,二审才有东西可审。
二、上诉期怎么算:十五日、十日,以及顺延
第一百七十一条把期限写得很清楚:
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不服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两个数字要分清: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保全复议等,这类文书的上诉期只有十天,比判决短五天,最容易记错。
起算点有三个细节。
一是「送达之日」不是「作出之日」。 判决书落款日期是 5 月 1 日,你 5 月 20 日才收到,上诉期从 5 月 20 日起算十五日。所以看到文书先看送达日期,不是看落款。
二是各方分别计算。 原告 5 月 10 日收到判决,被告 5 月 25 日才收到,两人的上诉期各自从自己的送达日起算。这意味着一种常见情形:原告的上诉期已过,被告的还没过——原告不能再上诉,但被告上诉后,原告仍然可以在二审中答辩、提出自己的主张。
三是末日顺延。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但要注意:顺延的是末日,不是整个期间,中间放假不扣除。所以别把「国庆七天」当成白送的七天。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上诉状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这就是为什么邮寄上诉要用 EMS 或者法院专递,并保留寄件凭证和邮戳日期。
三、上诉状:写什么、交给谁、副本几份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上诉状的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最容易写砸的是「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实务中大量上诉状写成这样:一审判决不公、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这种写法等于什么都没说,二审法官看完不知道你要改什么。
合格的写法是三段式:
第一段,明确请求。 是请求撤销原判、全部改判,还是请求改判其中一项(比如只对违约金数额不服),还是请求发回重审。请求要具体到判项,比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三万元」。
第二段,对应一审的认定错误。 一条一条对,不要说「事实认定错误」这种笼统话,要说「一审认定交货时间为 3 月 1 日,但被上诉人自己提交的送货单载明 3 月 15 日,一审对该证据未予评述」。指向具体证据、具体页码、具体认定。
第三段,法律适用错误。 如果一审引错了法条或者理解错了规则,指出来并说明正确适用应当是什么。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递交方式: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也就是说,两条路都通,但走原审法院更顺——案卷在那里,移送更快。直接交给二审法院也不算错,只是多一道五日移交的程序,时间上更慢。
副本数量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准备。一个原告两个被告,就交两份副本。少交副本会被要求补,补的时候可能已经快到上诉期末日了。
上诉费也要在期限内预交。 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这一条经常被忽略——上诉状交了、费没交,等于没上诉。经济困难可以同时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四、二审审什么:上诉请求的内与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只有一句话: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这句话包含两层边界,很多人只看到第一层。
第一层是「围绕上诉请求」。 你只对违约金那一项上诉,二审原则上不审查一审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所以上诉请求写得越窄,二审能动的范围越小。反过来说,如果你对判决的多项内容都不服,就要在请求里逐项列出,不要只写「全部不服」。
第二层是「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是「上诉理由」。 你上诉时说「一审认定交货时间错误」,二审审查的不止交货时间,还包括与这个争点相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诉人没提到但与该请求有关的错误,二审也可以处理。
这里有一个实务中的模糊地带:被上诉人没有上诉,能不能在二审中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主张? 答案是可以在答辩中主张,但如果要改变一审判决对其不利的部分,通常需要通过上诉或者附带上诉的程序解决。民事诉讼没有独立的「附带上诉」制度,实务中的做法是被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自己的上诉,或者在其败诉部分确实存在错误时由二审依法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还有一句兜底:二审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二审程序的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这意味着回避、举证、质证、辩论这些一审的规则,二审同样适用。
五、开庭还是书面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两道门槛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表述值得逐字读: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这句话的重心在「应当开庭审理」。不开庭是例外,而且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已经阅卷、已经调查、已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
对当事人的实际意义在于:不开庭不等于不给你说话的机会。 法院要询问当事人,你可以在这个环节把关键点讲清楚。很多人以为收到「询问」通知就是走个形式,去了只说「同一审意见」,那就真的浪费了最后一次陈述机会。
反过来,如果你认为必须开庭——比如有证人要当庭作证、有证据要当庭质证、对方的新说法需要当面追问——就应该在收到询问通知时书面提出开庭申请,并说明理由。理由要具体到「需要当庭核对某份证据的原件」「需要对某位证人当庭发问」,而不是「要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二审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这一条对异地的当事人是实惠——不用跑到二审法院所在地,可能在本地的原审法院就能开庭。
六、四种处理结果,以及三个月、三十日
第一百七十七条把二审的处理方式列成四项,这四项就是二审的全部出口:
(一)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改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注意这里是「或者」——二审有选择权,可以自己查清改判,也可以发回。
(四)因严重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这一项没有「或者改判」的余地,只能发回。
这四项里,第(一)项和第(二)项用判决,第(三)项和第(四)项用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还专门规定: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二审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所以「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拿到的还是裁定,不会再出判决。
审限方面,第一百八十三条给了两个数字:对判决的上诉,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个月是法定审限,不是实际用时。鉴定、评估、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不计入,实务中二审四五个月结案是常态。但知道这个数字有用——超过三个月没有动静,可以问承办法官是否已办理延长手续。
七、发回重审只有一次:这条限制救了很多人
第一百七十七条最后一款是一句容易被忽略、但极其重要的话: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意思是:一个案子最多被打回一审两次中的第一次,第二次上诉时二审必须自己判——要么维持,要么改判,不能再踢回一审。
这条限制针对的是一种老毛病:二审不想判、反复发回,案子在一二审之间来回转,当事人几年拿不到结果。加上这一款之后,程序有了终点。
对当事人的用法是:如果你的案子已经被发回重审一次,重审后你再上诉,二审就不能再发回了。这时候要在上诉状里明确写一句「本案已发回重审一次,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审不得再次发回」,把这条摆在法官面前。
还要区分发回重审与再审中的发回。前者是二审对一审的处理,受「只能一次」的限制;后者是再审程序的产物,另有一套规则,见第十节。
八、二审调解与撤回上诉:两条可以下车的路
二审不只有「判」这一种结局,还有两条中途下车的路。
第一条是调解。 第一百七十九条: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最后半句是关键:调解书一送达,一审判决就视为撤销,不是「维持原判另加一份调解书」。所以二审调解不是「在判决基础上打个折」,而是用调解书替换掉一审判决。调解书同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实务中二审调解的成功率不低,原因是双方都看到了二审的风险——上诉人可能维持原判、一分不多拿,被上诉人可能被改判、拿得更少。这时候各让一步的空间最大。
第二条是撤回上诉。 第一百八十条: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注意两个限定:一是只能在判决宣告前撤,判决一宣,没得撤;二是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不是你想撤就能撤。法院不准许的情形,通常是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撤回上诉的后果是一审判决生效。这一点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样——不是「这件事就算了」,而是「回到一审判决,按一审判决执行」。所以撤诉之前要想清楚:一审判决你能接受吗?
九、一审就终审的例外:小额诉讼与特别程序
两审终审是原则,但有几类案件一审就终审,没有上诉机会。
最主要的是小额诉讼。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这个标准但在二倍以下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
这条的杀伤力在于「约定」两个字。有些合同、有些调解协议里夹着一句「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签的时候没注意,出了纠纷才发现自己没有上诉权。签字前值得多看一眼。
其他一审终审的情形包括:特别程序(宣告失踪、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等)、督促程序(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这几类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它们不适合两审——要么是确认某种状态,要么是快速督促,拖两审就失去意义。
还有一类特殊的是离婚判决。 这一点放在下一节讲,因为它涉及「终审之后还能不能翻案」这个更常见的问题。
十、终审之后:再审不是第三个审级
二审判决生效后,不服的路径只剩一条:申请再审。但再审不是「三审」,性质完全不同。
第一,启动方式不同。 上诉是权利,期限内递交上诉状,二审必须受理;再审是审查制,你提交再审申请书,法院先审查,认为符合法定事由的才裁定再审。大多数再审申请被驳回,这是必须有的心理准备。
第二,期限不同。 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六个月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第三,管辖不同。 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条还有一句要记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请再审期间,对方照样可以申请执行你。
第四,有一类案件绝对不能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一条堵得很死,理由是身份关系已经变动,再审也无法恢复原状。所以离婚案件中「判离」这一项,二审判决下来就是终局,没有翻案空间;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不属于「解除婚姻关系」,仍可申请再审。
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外,还有检察院抗诉、法院依职权再审两条通道,但那不是当事人自己能启动的,只能通过申诉、控告去推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 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这一组条文可以按「一条主线、三个岔口」来读。
主线是审级。 第十条确立两审终审,第一百七十一条开上诉的口子,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上——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三段连起来就是完整的救济次数:一次一审、一次二审、到此为止。
第一个岔口是期间。 第一百七十一条的十五日、十日,第一百七十四条的五个五日与十五日答辩期,第一百八十三条的三个月、三十日。这一组数字决定了程序能不能走通,走不通多半是期限问题。
第二个岔口是处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四项,加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调解、第一百八十条的撤回。这一组决定了二审的出口有几个。
第三个岔口是终局之后。 第一百六十五条的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第二百一十条的再审管辖、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离婚限制、第二百一十六条的六个月。这一组提醒你:有些案子一审就结束,有些案子二审之后还有一条窄门,有些案子连窄门都没有。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0。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二审(上诉) | 再审(审判监督) |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
|---|---|---|---|
| 性质 | 正常审级,第二次审理 | 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不是审级 | 无上诉,一审即终局 |
| 启动条件 | 期限内提交上诉状即可,无需理由 | 须符合法定再审事由,法院审查后裁定 | 不适用 |
| 期限 | 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 | 生效后六个月,不变期间 | 不适用 |
| 管辖 | 上一级法院 | 上一级法院,特定情形可向原审法院 | 基层法院 |
| 是否停止执行 | 一审判决未生效,不涉及执行 | 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 判决送达即生效,可执行 |
| 处理结果 | 维持、改判、发回重审 | 维持、改判、发回重审、驳回 | 无 |
还要分清上诉、抗诉、申诉三个词。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抗诉是检察院对生效裁判提出,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环,当事人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只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诉是口语说法,民事案件里对应的正式途径就是申请再审,没有独立的「申诉程序」。
再分清判决与裁定在上诉上的差别:判决上诉期十五日、二审用判决或裁定处理;裁定上诉期十日、二审一律用裁定处理(第一百七十八条)。裁定通常针对程序事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保全复议,这类裁定的上诉期短、审理快,三十日内就要出终审裁定。
实操指引
第一步:拿到判决当天就做三件事
一是记下送达日期(不是落款日期),倒推十五日;二是通读判决书,把「本院认为」部分逐段对照自己的主张,标出认定错误的地方;三是判断这份判决能不能接受——如果能接受大部分、只有一项不服,上诉请求就写窄一点。
第二步:算清上诉期,别踩末日
从送达次日起算十五日(裁定十日)。末日是节假日的顺延。邮寄上诉要用 EMS 或法院专递,保留邮戳。不要等到最后两天——上诉状要写、要复印副本、要交费,任何一环卡住都可能超期。
第三步:上诉状按三段式写
第一段写明确的请求(撤销哪一项、改判成什么),第二段对应一审的事实认定错误(指向具体证据与页码),第三段写法律适用错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条)。不要写情绪,不要写「判决不公」,写证据和条文。
第四步:副本与上诉费同步办
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准备副本。上诉费按上诉请求的金额计算,在期限内预交,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交不起的同时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第五步:二审阶段盯住两个节点
一是收到「询问」通知时,别只说「同一审意见」,把核心争点讲清楚;认为必须开庭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二是二审立案后三个月(裁定案件三十日)没有动静,可以问承办法官是否已办理延长手续。
第六步:终审之后的判断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先判断有没有再审事由(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再看是否在六个月不变期间内。同时要评估执行的紧迫性——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对方随时可以申请查封你的财产。这时候往往需要一边申请再审、一边谈和解。
常见问题
二审判决下来还能再上诉吗?
不能。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请再审,而再审是审查制,要先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事由才会裁定再审,与上诉完全不是一回事。
十五日上诉期从判决作出日算还是收到日算?
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算,不是落款日期。送达次日起算十五日,末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后第一日。各方当事人分别从自己的送达日起算,互不影响。
对方上诉了,我的一审胜诉还有效吗?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能申请执行。任何一方在期限内上诉,案件进入二审,最终以二审判决为准。你作为被上诉人要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不提交不影响审理,但等于放弃了提前固定争点的机会。
二审一定会开庭吗?
不一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认为必须开庭的(有证人作证、需当庭质证),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
二审一般多久出结果?
对判决的上诉,法定审限是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对裁定的上诉是三十日。实务中四五个月结案比较常见,因为鉴定、评估、公告送达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二审发回重审,是不是意味着我要重新打一遍官司?
程序上回到一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但案卷和已有证据都在,不是从零开始。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仍可上诉,而且依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这次上诉二审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能不能只对违约金一项上诉?
可以。第一百七十五条把审查范围限定在「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请求写得越窄,二审能动的范围越小。如果对多项内容都不服,要在请求里逐项列明,不要只写「全部不服」。
二审调解了,一审判决还有效吗?
视为撤销。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也就是说二审调解不是「在一审判决基础上打折」,而是用调解书替换掉一审判决。调解书同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撤回上诉之后会怎么样?
一审判决生效,按一审判决执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撤回不是「这件事算了」,而是接受一审结果,所以撤之前要想清楚一审判决能不能接受。
离婚判决二审下来,还能申请再审吗?
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项不能。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不属于「解除婚姻关系」,仍可在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上诉期限、再审期限均为不变期间,逾期将直接丧失救济权利;是否上诉、上诉请求如何拟定,应结合一审判决的具体认定与证据状况判断,不宜仅凭「不服气」提起上诉。复杂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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