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退赃退赔,还有用吗?有用,但作用方式变了:它不再可能帮你争取不起诉,也不能改变定罪事实,而是作为二审阶段新出现的悔罪情节,用来主张原判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改判从宽——退赃退赔减少基准刑30%以下的法定评价依然适用。最容易做错的事:把二审当「再谈一次价格」的机会,退了钱却不在上诉理由里主张量刑不当,钱花了、判决没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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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

退赃退赔在每个阶段的作用不同,到了二审,它的功能只剩下一个:给“量刑不当”提供事实依据。

侦查阶段退赃,换的是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审查起诉阶段退赃,换的是不起诉或者更低量刑建议;一审阶段退赃,换的是宣告刑直接下调,可能缓刑。到了二审,案子已经判了,退赃做不到前面那些事——二审法院只有三种出路:维持、改判、发回。

所以二审退赃要起作用,必须落进“改判”这一格。而改判的前提是“原判量刑不当”。这两个字之间是一条完整的论证链:退了钱 → 说明悔罪 → 说明原判对此情节未评价或评价不足 → 原判量刑不当 → 应当改判。

缺一环,整条链就断。所以才会有“退了钱判决没动”这种事——不是钱白花了,是没人把这条链在法庭上说清楚。

还有一个底线可以放心:因被告人一方上诉而进入二审的案件,受上诉不加刑保护,退赃不可能让结果变得更坏。

二审期间退赃退赔,还有用吗:6 步办理流程示意图
本文办理流程(共 6 步):先查一审是否已认定退赃。 调取一审判决书与庭审笔录,确认退赃情节是否被评价、评价是否充分。如果一审已经充分评价,二审再退就没多少空间;如果一审漏了,这就是改判的抓手。 → 补齐退赔并留证。 二审期间通过法院或被害人退赔,取得收据、转账凭证,逐笔对应指控事实。数额、时间、收款方三项要对得上,含糊的凭证在法庭上没有分量。 → 写进上诉理由,不要只写"判得重"。 以"一审未认定退赃/退赃情节评价不足、量刑不当"为主张改判,把上面四层写全。 → 同步争取谅解与认罪认罚。 二审阶段取得谅解、继续认罪认罚的,一并提交供二审综合评价。谅解书同样要写清范围和请求。 → 注意不重复评价。 一审已因认罪认罚从宽的,二审退赃要主张"新情节"而不是"再减一次"。 → 提前判断抗诉风险。 认罪认罚案件仅以量刑过重上诉的,检察机关可能抗诉。抗诉一提,"不加刑"保护就失效。这一步要在上诉前做,不是上诉后做。

一、为什么二审退赃换不来不起诉

要把这件事想清楚,得先明白各阶段的“权力主体”是谁。

阶段谁说了算退赃能换什么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批捕)取保候审的筹码、不起诉的铺垫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较低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
一审阶段法院宣告刑从宽、缓刑评估加分
二审阶段二审法院只能影响“维持还是改判”这一个判断

关键差别在这里:不起诉的权力属于检察机关,二审法院没有这个权力。 案子到了二审,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已经完成(除非抗诉),二审法院能做的只有三件事: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所以二审阶段的退赃,无论金额多大、态度多好,都不可能让案子“消失”。它唯一的作用是让二审法院相信:原判在量刑时漏掉了一个重要情节,导致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理解这一点,就知道二审退赃的正确用法——不是“交钱了事”,而是“交钱+改上诉理由”。

二、法定从宽幅度不因阶段而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给的两个幅度,并没有限定阶段。

关于退赃退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关于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这两条里没有“一审前”“判决前”这类时间限制。也就是说,二审阶段补足退赃退赔,同样可以主张这个30%以下的减让空间。

但要注意一个技术细节:量刑指导意见同时规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一审已经因为认罪认罚给了从宽,二审再退赃,不能把同一件事算两遍。二审退赃要主张的,不是“再给我减30%”,而是“一审时这个情节还不存在,现在出现了,原判的量刑基础发生了变化”。

表述上的差别很小,法律效果差别很大。前者会被认为重复评价,后者才是“新情节”。

三、改判与“不加刑”的关系

这里有一个当事人常问的问题:二审退赃后改判,会不会因为“改”这个动作本身而被加刑?

不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写得很清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加刑”的判断标准,比想象中精细。判例给出了方法:整体比较、实质比较。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6-02-1-300-00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比较一审、二审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进行整体比较、实质比较。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改判单处罚金同时适度上调罚金数额,实质有利于被告人的,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这则判例的场景很具体:一审判的是有期徒刑加罚金,二审改成单处罚金,同时把罚金数额往上调了一点。表面上看,“罚金涨了”像是加重;但法院认为,从整体看,从“有期徒刑+罚金”变成“单处罚金”,被告人不用坐牢了,实质是有利的,所以不违反上诉不加刑。

这个判断方法对退赃类案件的意义在于:二审改判时,法院可以做“刑罚种类之间的置换”。 比如一审是有期徒刑实刑,二审考虑退赃情节改判缓刑——这不是加刑,是减轻。又比如一审判了较重的罚金,二审在降低主刑的同时调整罚金结构,只要整体实质有利,就不违反规则。

对辩护的启示是:退赃之后主张改判,不必拘泥于“刑期少几个月”,可以往“刑罚执行方式”上争取——实刑改缓刑、附加刑调整、罚金分期缴纳,这些都是实质有利的改变。

四、上诉理由怎么写才算“量刑不当”

这是整件事的技术核心。写不对,钱就白退了。

错误写法:「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被告人已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悔罪。」

问题在哪?“量刑过重”是一个结论,不是一个理由。二审法官看到这句话,会去看原判的量刑是否在法定幅度内——如果在,就会认为量刑适当,驳回上诉。

正确写法要包含四层:

第一层,指明原判对某一情节“未予认定”或“认定不足”。例如: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未退赃,但事实上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退赔三万元,卷宗第几卷第几页有转账凭证。

第二层,说明这个情节属于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援引量刑指导意见关于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的规定。

第三层,说明如果一审正确评价这个情节,宣告刑应当有所下调,因此原判量刑不当。

第四层,说明二审期间又新增了退赃(如有),请求在改判时一并考虑。

四层写完整,才构成一个“可裁判的主张”。二审法官可以据此核查:情节是否存在、是否被评价、评价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成立。

跟着做
1

先查一审是否已认定退赃。 调取一审判决书与庭审笔录,确认退赃情节是否被评价、评价是否充分。如果一审已经充分评价,二审再退就没多少空间;如果一审漏了,这就是改判的抓手。

2

补齐退赔并留证。 二审期间通过法院或被害人退赔,取得收据、转账凭证,逐笔对应指控事实。数额、时间、收款方三项要对得上,含糊的凭证在法庭上没有分量。

3

写进上诉理由,不要只写“判得重”。 以“一审未认定退赃/退赃情节评价不足、量刑不当”为主张改判,把上面四层写全。

4

同步争取谅解与认罪认罚。 二审阶段取得谅解、继续认罪认罚的,一并提交供二审综合评价。谅解书同样要写清范围和请求。

5

注意不重复评价。 一审已因认罪认罚从宽的,二审退赃要主张“新情节”而不是“再减一次”。

6

提前判断抗诉风险。 认罪认罚案件仅以量刑过重上诉的,检察机关可能抗诉。抗诉一提,“不加刑”保护就失效。这一步要在上诉前做,不是上诉后做。

五、几个被问得最多的问题

二审退了钱,发回重审时这笔钱还算数吗?

算。发回重审后案件回到一审程序,二审期间已完成的退赔作为诉讼中的悔罪情节继续有效,重审法院应予评价。所以即使二审最终是发回重审,退赃也不是白退。

二审退赃会不会被认为「原判量刑已适当」?

存在这种风险。逻辑是:如果退赃之后法院仍然维持原判,等于认为原判量刑本来就适当。所以退赃必须与“量刑不当”的主张配套提出,不能只交钱不主张。若退赃后仍认为量刑偏重,上诉理由要落到具体的量刑情节评价上,由辩护人把握表述。

签了认罪认罚又上诉,退赃还认吗?

退赃是客观行为,照样认定;但认罪认罚后又上诉可能影响具结书量刑建议的采纳。这里有一个取舍:上诉可能失去认罪认罚的从宽,但退赃的事实不会消失。是否上诉,应听取辩护人意见,不要自己判断。

检察院抗诉的案子,二审退赃还敢交吗?

抗诉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是否补退、怎么表述,应当由律师结合全案评估后决定,不要自行操作。风险在于:退赃这个动作可能被视为“承认犯罪”,而抗诉案件的争点可能恰恰在于罪与非罪。这种情况下退赃反而可能损害辩护立场。

退赃退给谁?法院、公安还是被害人?

优先通过办案机关指定的账户退缴,取得正式收据。直接退给被害人的,要取得被害人签收的收据、写明款项性质,最好有办案人员在场或者经办案机关确认。私下现金交付、没有凭证的,在法庭上几乎无法证明。

退一部分行不行?

行,但效果打折。量刑指导意见用的是“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部分退赔的从宽幅度小于全额退赔。如果确实无力全额退赔,可以退一部分并说明经济状况,同时表达继续退赔的意愿和计划。

赃物已经卖了、花掉了,怎么退?

按等值退赔。原物无法追回的,退赔相应价款。这时候要注意数额的认定——是按销赃价、市场价还是被害人损失价,不同口径差别很大,要由律师核对。

六、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部分(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部分(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二审退赃救不了「判得重」的感觉,救得了「量刑不当」的主张——钱要退,更要写进上诉理由里。

延伸阅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