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是一条分工细密的流水线:有人写剧本打电话(话务员),有人供卡收卡(卡商),有人专门取钱洗钱(取款手)。很多人被抓后想不通:“我只是打工的/只卖了几张卡/只帮忙取了一笔钱,凭什么按诈骗判?”答案写在共同犯罪规则里——链条上每个环节都可能被纳入诈骗罪评价,差别只在于定性成诈骗共犯、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主从犯怎么划。
一、规则层:三种定性对应三种刑期
诈骗罪的基准框架来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三档刑期从三年以下一直到无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链条成员的责任划分,专门意见写得很具体。先看总原则——参与了就要对“参与期间”的全部金额负责: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哪些帮助行为直接升格为诈骗共犯,意见列举了八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二、深入层:三种角色的责任阶梯
- 话务员(一线“客服”“投资顾问”):直接对着被害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诈骗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按参与期间团伙的全部诈骗数额担责。刚入组、照本宣科、拿底薪提成的,可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组长、带教、编写话术的,按主犯处理。
- 卡商(收购、组织、介绍账户的人):单纯提供自己一张卡获利,可能落入帮信罪;但专门收购、组织招募介绍他人供卡,与诈骗团伙“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2022年帮信意见应按诈骗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罪名从“三年以下”直接换轨到诈骗罪的三档刑期。定性之争是这类案件辩护的核心。
- 取款手(车手、跑分取现):事前不知道、事中被通知“钱到账就去取”的,明知是诈骗所得而转账、套现、取现,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事前通谋的升格为诈骗共犯;只提供账户、不碰赃款的,回到帮信罪评价。三个罪名的明知程度、参与深度要求不同,刑期差距很大。
还有一条容易忽略:部分同伙在逃不影响追责。意见明确,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但不影响对已到案者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等主犯归案再说”不是拖延的理由。
三、操作层:被追责时的动作清单
- 立刻固定对自已有利的客观证据: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入职时间、岗位说明,划清参与起止时间——参与期间决定责任范围;
- 数清自己名下关联的金额:团伙总流水不等于个人责任数额,抗辩从“剥离与本人无关的部分”入手;
- 从犯认定的证据要主动提交:只执行指令、无分成、无管理权限的证明材料;
- 卖卡跑分被指控的,区分自己提供的卡数与收购转卖的卡数,两者定性可能不同;
- 退赃退赔尽早做,协助追赃挽损是意见明确认可的从宽情节,相关量刑机制见退赃、退赔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四、常见误区
- “我只上了十天班,团伙骗几千万与我无关”:参与期间的团伙全部诈骗行为都要担责,十天也可能对应几百万流水;
- “卖卡赚的是辛苦费,最多算帮信”:组织收购、稳定配合的可能按诈骗共犯定性,帮信只是下限;
- “钱不是我骗的,我只是取款”:明知是诈骗所得而取现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前通谋更是诈骗共犯,两个罪名都可能落地,跑分洗钱的另一条定性路径见帮人转账跑分过账会构成洗钱罪吗:2024新解释怎么认定;
- “我没见到被害人就不算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本就不要求与被害人面对面,话务环节正是实行行为。
五、问答
电信网络诈骗的追责逻辑是“链条思维”:不看你的工牌写什么,看你在链条里干什么、明知多少、分了多少钱。被害人的报案与追损路径,见被电信诈骗了怎么办?黄金止付、报案、追损全流程与电信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被骗的钱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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