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写错了,登记机构要赔吗?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也就是说,登记机构的赔偿并不是终点,背后谁造成了错误,谁最终要承担这笔账。

⁠​‌​‌​​‌​‌‌‌​‌​‌​​​‌​​​‌​‌​‌​​‌‌​‌​‌‌​​‌​‌​‌​‌‌​​⁠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三句话:①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因为有登记机构的过错就免掉;③ 受损一方要主张赔偿,关键是把错误登记的存在、自己遭受的损失,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整理清楚。

一、登记机构在什么情况下要赔

结论: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登记错误会直接误导交易相对人,让本不该发生的买卖、抵押发生,因此法律把赔偿责任落到登记机构头上。这里的登记错误,指的是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而不是当事人自己提供材料不实造成的后果。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二、赔了之后向谁追

结论: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追偿的对象是造成登记错误的人。可能是登记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是提供虚假材料、提交错误信息的申请人。这项追偿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登记机构的,对受损的一方来说,不必去操心登记机构事后向谁追偿,你只需要把自己的损失主张完整。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跑不掉

结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常见的情况是:有人伪造材料、冒充权利人办理过户或者抵押,导致真正的权利人受损。这种情形下,造假的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如果在审查中也有过错,两者之间的责任分担由法律和具体案情决定,但受损一方没有必要先在内部责任划分上纠缠,可以向有责任的主体主张。

四、条例与民法典怎么衔接

结论:条例把两种情形统一指向民法典,赔偿规则仍以民法典为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没有另设一套赔偿标准,而是把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这两种情形一并指向民法典处理。这意味着实践中认定赔偿责任时,依据的是民法典确立的规则,而不是条例另立的标准。

法条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主张赔偿要走哪几步

结论:先确认错误登记的事实,再证明损失和因果关系,最后选择合适的途径提出请求。

跟着做
1

调取登记资料,固定错误登记的具体内容,例如权属登记、抵押登记、面积登记等。

2

证明自己受到了实际损害,例如交易被撤销、款项无法收回、房屋被错误抵押。

3

说明损害与错误登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没有这个错误登记,损失就不会发生。

4

先向登记机构书面提出赔偿要求,同步准备行政途径或者诉讼途径。

5

存在造假行为人的,一并主张其赔偿责任,避免遗漏责任主体。

注意避坑

两个提醒:① 发现登记错误后可以先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把错误状态先控制住,再谈赔偿,顺序颠倒容易扩大损失;② 登记机构的赔偿属于行政机关履职引起的赔偿,适用程序与普通民事侵权有所不同,行动前先弄清该走哪条路。

六、常见疑问

结论:赔偿主体、赔偿范围和举证重点要分开判断。

登记机构赔了,造假的人还用赔吗?

要。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造假的人始终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之一。

登记错误但还没造成损失,能要求赔偿吗?

赔偿以造成他人损害为前提。没有实际损失的,可以先主张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状态。

自己提交的材料有误导致登记错误,还能向登记机构索赔吗?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向登记机构主张,要看登记机构是否存在单独的过错。

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包括因错误登记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具体范围要结合证据和因果关系认定。

一句话:登记错了,登记机构先赔、再向肇事者追偿;提供虚假材料的人自己也跑不掉,关键是证明损失和因果关系。相关情形还可参阅申请国家赔偿怎么走?期限和材料有哪些与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有什么区别?。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