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操纵股价怎么认定」而言,规则是这样分层的:
「控制几个账户算操纵」这个问题本身问错了。 刑法和司法解释判断操纵,看的是有没有实施法定的操纵手法、有没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情节是否严重,账户数量只是证明「实际控制关系」和「成交量占比」的材料。一个人用三个账户连续买卖可以构成操纵,二十个账户各买各的、没有影响价量,也可能只是违规。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把账户借给别人用、或者帮人「代持」账户后说不清谁在决策。
先把结论说清
三层判断:
① 看手法是否落进法定类型: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虚假申报、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公开评价推荐同时反向交易(抢帽子),以及其他方法。手法不在这些类型里,一般不按本罪处理。
② 看有没有影响价量:刑法要求「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这需要交易数据说话——成交量占同期总成交量的比例、申报与撤单的比例、股价与交易行为的吻合度。
③ 看情节是否严重:司法解释按持股比例加成交量占比、成交额、违法所得设了门槛。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直接构成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若行为人属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等特定主体,也构成。达不到门槛的,走行政处罚,不进刑事。
具体怎么办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理清账户的实际控制关系 | 逐户说明开户人、资金来源、下单终端、决策人,用银行流水和委托记录对应,避免「借用账户」被直接推定为控制 | 司法解释第二条 |
| 2 | 说明交易策略的正当性 | 量化策略、指数对冲、定增配售、员工持股计划等,都可能解释交易方向与频率,需提供合同与内部记录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
| 3 | 核算成交量占比与违法所得 | 按「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同期总成交量」口径自行测算,核对办案机关的鉴定意见 | 司法解释第二条 |
| 4 | 区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 | 资金来自公司、决策经公司流程的,可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结构不同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
| 5 | 评估行政与刑事的衔接 | 已收到行政处罚的,注意二年内再犯会降低入罪门槛;准备陈述申辩与刑事应对两套方案 | 司法解释第三条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把账户资金转给亲友「保管」;② 不要删除交易指令、微信群里的指令记录;③ 不要在被调查期间继续交易同一只股票。
这里容易出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 操纵手法 | 「情节严重」门槛 |
|---|---|
| 连续交易(持股或实际控制流通股 10% 以上) | 连续 10 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 20% 以上 |
| 约定交易、自买自卖 | 连续 10 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同期总成交量 20% 以上 |
| 虚假信息、抢帽子、控制披露节奏 | 证券交易成交额 1000 万元以上 |
| 虚假申报 | 当日撤单量达同期总申报量 50% 以上,且撤回申报额 1000 万元以上 |
| 其他情形 | 违法所得 10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且具备司法解释第三条七种情形之一 |
「情节特别严重」对应更高的成交量占比与成交额,法定刑升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注意:这里的比例、金额都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是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线,核算口径可以直接质证。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1.行为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2.计算本罪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获利数额标准,即操纵证券交易的全部收入扣除买入证券金额、交易税费等的数额。
裁判要旨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罪与内幕交易罪在主体身份、行为方式、侵害法益等方面存在竞合,司法实践中易产生混淆。对于两罪的界分应从行为人是否具有滥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交易量的主观故意、行为上是否体现对信息更强的控制性、行为后果是否危害到了证券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把握。
两个入库案例:一笔数额账和一条界分线
暨某明案:违法所得怎么算、档位怎么落。这个案子给出了两把尺子。第一把是档位:操纵证券市场、影响价量,违法所得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不但构罪,直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第二把是算法:违法所得按获利数额标准计算,即操纵交易的全部收入,扣除买入证券金额、交易税费等成本。两把尺子对当事人的意义都很直接:一是别小看「获利额」的认定弹性,买入成本、税费该扣的要逐项主张,账算细一点,档位可能就不一样;二是别拿「市值波动」「浮盈没落袋」来辩,获利数额标准认的是交易收入减成本,卖出落袋的部分清清楚楚。
朱某洪案:信息型操纵与内幕交易差在哪。同样是「先知道消息、再动账户」,这个案子划出一条三要素的界分线:一看主观故意——是滥用信息优势去操纵价量,还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牟利;二看对信息的控制性——是掌握、制造信息并安排发布节奏(操纵的特征),还是被动获取信息后抢跑(内幕交易的特征);三看危害落点——是破坏了价格形成机制(操纵),还是破坏了市场公平(内幕交易)。三问答下来,罪名各归各位,量刑结构也随之不同。
对普通参与者的启示:收到「配合拉一下」「某日有利好」这类消息再下单的,落在哪条线上取决于你在信息链里的位置——是消息的制造者、传播节点,还是末端接盘者。末端接盘通常不构成本罪,但制造和节点位置离朱某洪案划的那条界分线就很近了。被调查时如实说明自己在信息链中的位置与决策过程,比笼统否认「没操纵」更有用。
常见疑问
问:用亲戚的账户买股票,会被认定操纵吗? 答:借用账户本身不等于操纵。但如果资金由你提供、下单由你决定,办案机关会认定你「实际控制」这些账户,再叠加连续买卖、成交量占比达标,就可能构成操纵。账户名义人是否知情,影响其自身责任。
问:我只买了这一只股票,没拉过股价,怎么说是操纵? 答:辩护空间在于「有没有影响价量」。集中买入也会推高股价,是否构成操纵要看交易占比、买卖时点与股价异动的吻合度,以及是否存在诱多后卖出的安排。
问:股评人在电视上推荐股票,自己先买后卖,算操纵吗? 答:可能构成「抢帽子」。刑法明确禁止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交易。是否入罪仍看成交额或违法所得是否达标。
问:被证监会罚了,还会被判刑吗? 答:可能。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并行;二年内因操纵受过行政处罚,会成为降低门槛的情形。
问:账户里的钱会被没收吗? 答:违法所得会被追缴,罚金按刑法规定判处。能够证明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可以提出权属异议,但需要有完整资金链路证据。
条文这样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三)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后归结
判断操纵不看账户开了几个,看的是手法是否法定、有没有影响价量、数额有没有过线;账户只是证据,不是标准。
还有这些可看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