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索贿后给了钱,还构成行贿罪吗?分两种,界线很清楚:因被勒索给钱、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法律明文规定「不是行贿」;已经拿到了不正当利益的,仍然构成行贿罪,被索贿只能作为从宽情节,不能出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只有一句话,却是这类案件唯一的出罪通道:「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被勒索,而且没拿到不正当利益。少一个,门就关上。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对犯受贿罪的,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所以「谁先开口」不只是行贿方的免责依据,也直接决定对方量刑。把第一次开口的时间、场合、原话固定下来,是这类案件里最值钱的一步。
分两种:被勒索且未获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层判断:
① 看有没有「勒索」:对方是不是明确表示「不给就卡你」——不办事、不审批、拖着不办、明示或暗示设置障碍。勒索的本质是心理强制:你不给就会有实际损害。只是对方开口要,你顺手给了、还想着以后好办事,这叫主动迎合,不叫被勒索。
② 看利益有没有落地:你想要的利益最后拿到了没有?拿到了,即使当初是被索要的,仍构成行贿罪;一分没拿到、事没办成,才有「不是行贿」的空间。
③ 看给钱的性质:正常业务往来中该付的钱(货款、服务费)不是行贿;以「好处费」「感谢费」「过节费」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就是财物给付。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五步分不清是「被索贿」还是「主动送」
| 序号 | 看什么 | 被索贿的样子 | 主动行贿的样子 |
|---|---|---|---|
| 1 | 谁先提 | 对方明确开口,甚至指定金额、指定方式 | 自己先张罗,或经中间人打听「怎么打点」 |
| 2 | 有没有威胁 | 「不给就不批」「再等等吧」「你这事难办」 | 对方没提要求,你怕夜长梦多主动送 |
| 3 | 你的反应 | 拒绝过、拖过、表示为难,最后被迫 | 一口答应,甚至加码、提前送、逢节必送 |
| 4 | 数额怎么定 | 对方定,你没有议价空间 | 你按「行情」主动给,多给求稳 |
| 5 | 长期关系 | 一次性、被动、有抵触 | 长期往来、投其所好、形成默契 |
最容易被认定为「不是被索贿」的三种情形:一是对方只是抱怨「这事不好办」,你就主动送钱;二是长期权钱往来,逢年过节都送,某次对方先开口;三是对方开口后你不但给了,还给得比要求更多。
「不正当利益」怎么认定:三种情形
这是行贿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出罪的关键。按司法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三类:
- 利益本身违法: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比如违规取得采矿权、违规通过环评、逃避处罚。
- 要求对方违规: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比如要求违规加快审批、违规减免税费。
- 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比如招投标中打点评委、干部选拔中打点领导。
这一条最容易误判:「我只是想让他按正常程序快点办,没想违规」——如果程序本身该走多久就走多久,你送钱只是为了「不被拖」,理论上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实务中只要因为送钱而获得了比别人更快的处理、更宽的条件,就会被认定为竞争优势。
数额与情节:三万起刑,一万以上有六种情形也追诉
| 数额 | 是否追诉 |
|---|---|
| 三万元以上 | 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 具备六种情形之一才追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向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管职责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
| 不满一万元 | 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可能受党纪政务处分 |
量刑分三档:基本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损失特别重大的,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当事人最实用的一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追诉前」这个时间点很关键——立案之后再交代,这条就用不上了。
案例一:主动迎合、没有心理强制的,不算被索贿
胡某松行贿案(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库编号 2024-03-1-407-002)把「被索贿」的边界划得很硬。
裁判要旨行受贿双方形成长期权钱交易关系,受贿人向行贿人主动提出给付财物的要求,行贿人积极回应、投其所好,未受到心理强制而被迫行贿的,不属于被索贿。
与本文的关系:这条要旨直接掐掉了最常见的辩解——「是他先跟我要的,我是被索贿」。
法院看的不只是「谁先开口」,而是有没有形成心理强制。这个案子里,双方已经形成长期权钱交易关系,受贿人开口要,行贿人「积极回应、投其所好」——这不是被迫,是默契。先开口不等于勒索,被迫才叫勒索。
对当事人的实际意义:主张「被索贿」时,光说「他先要的」没用,要拿出你曾经拒绝、推脱、表示为难的证据——微信里说「这个真不行」「能不能少点」「我实在拿不出来」,或者通过中间人回绝的记录。没有这些,只有一句「他开口了我就给了」,法院会认定主动迎合。
案例二:靠行贿拿到的交易机会,所得全是不正当利益
谭某云、吴某莲行贿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库编号 2024-03-1-407-004)说明了「不正当利益」的范围有多宽。
裁判要旨贿赂案件中,行贿人利用行贿手段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行贿人利用行贿手段获取交易机会,在该交易中所获取的利益均为不正当利益。在确定具体获利数额时,应当将行贿人在经营中已经缴纳的税款予以扣除。
与本文的关系:这个案子回答了一个让很多企业主困惑的问题——「我做的是正经生意,只是打点了关系,赚的钱怎么就成了不正当利益?」
要旨说得很清楚:只要交易机会是靠行贿拿到的,这笔交易里的全部利润都算不正当利益,要追缴。不是「多赚的那部分」不正当,是「整个交易所得」都不正当。唯一的技术性扣减是已缴纳的税款。
这也从反面印证了本文的主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这个出罪条件,门槛比想象的窄。只要行贿行为换来了业务、订单、审批、资格,就已经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的主张基本不成立。真正的出路不在争「是不是行贿」,而在争数额、情节、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四个具体问题
问:对方开口要的,我给了,事也办了,还能主张不是行贿吗?
不能。被索贿只是「可以」从宽的情节,不是出罪理由。只有在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被勒索才等于不是行贿。事办了,利益落地了,就是行贿。
问:钱是公司出的、账上记了「业务招待费」,算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
看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谁。由单位决定、以单位名义、利益归单位的,是单位行贿;个人决定、利益归个人的,是个人行贿。两者量刑差别很大,单位行贿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通常轻于个人行贿。
问:送的是购物卡、名表、股权,怎么算数额?
按实际价值计算。购物卡按面值,实物按市场价格(有票据按票据,无票据按鉴定价),股权按送予时的价值。「代持」「先登记在别人名下」不影响认定,只要实际控制、实际受益,就是收受。
问:主动交代了,能不追究吗?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时间点:立案之前才叫「被追诉前」,立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从宽幅度小得多。
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把「对方先开口」当成免罪理由——先开口不等于勒索,被迫才叫勒索;② 不要在立案后再去「主动交代」,那时只能算坦白,从宽幅度差一大截;③ 不要以为「正经生意赚的钱」就不是不正当利益,只要机会靠行贿拿到,全部利润都可能被追缴。
落在一句话上
能出罪的只有一种情形:被勒索、且一分不正当利益都没拿到。除此之外,争的不是「有没有行贿」,而是数额、情节和交代的时机。
顺着这条线往下看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