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流水多少会立案?二十万元是一个门槛,但它只是「情节严重」的七种情形之一,不是唯一的门槛,也不是「到了二十万就一定抓」。至于五百万,在帮信罪里并不会让刑期升档——这个罪只有一个量刑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真正会「升档」的,是被改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诈骗共犯处理的时候。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把「流水」当成「诈骗金额」去算自己要判几年,两个数字能差出十倍。
三个数字,三种意义
① 二十万元管的是「够不够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但还要同时具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和「提供了帮助」。三项缺一,不构罪。
② 五百万元管的是「罚多重、判不判缓」。帮信罪没有数额分档,流水五百万和五十万在同一档里,法院在这个档内综合流水、获利、次数、后果、退赔、认罪态度决定刑期和罚金。流水越大,缓刑的空间越小,但不会因此变成「三年以上」。
③ 真正会升档的三条岔路:改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改按诈骗共犯(五十万元以上对应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改按洗钱罪(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条数额线,四个区间
| 流水(支付结算金额) | 在帮信罪里的意义 | 需要注意什么 |
|---|---|---|
| 二十万元以下 | 达不到这一项标准,要看有没有其他情形(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 | 没有其他情形,可能不构罪 |
| 二十万元以上 | 可认定「情节严重」,进入三年以下量刑档 | 仍要证明明知与帮助行为 |
| 一百万元以上 | 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时,按「五倍标准」可定罪(二十万元×5) | 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 五百万元 | 仍在三年以下这一档,影响罚金与是否缓刑,不改变法定刑幅度 | 重点转向是否另构成掩隐、诈骗共犯、洗钱 |
一张表看懂差别:二十万决定「进不进门」,五百万决定「在门里站多久、能不能出去」。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家属觉得「流水几百万怎么才判一年多」——因为帮信罪的顶就是三年。
反过来,也别因为「帮信最高三年」就放松:一旦被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转移,按掩隐罪,五十万元以上且有法定情形就可能构成「情节严重」,法定刑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一旦被认定与诈骗团伙事先通谋,按诈骗共犯,五十万元以上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十万这一项,怎么算出来的
这是全篇最该较真的地方。「支付结算金额」不是银行打出来的那串数字,它至少有三道减法。
第一道,只算与犯罪有关的部分。账户里混着工资、货款、亲友转账、自己名下账户互转,这些不属于支付结算金额。实务中的做法是拿报案记录和资金链路去对,能对上的才算;对不上的,只能作为参考。
第二道,去掉重复计算。同一笔钱在本人多张卡之间转了几道,每一道都被记一次额,几万块能滚成几十万。这不是狡辩,而是统计口径问题——支付结算的本质是「资金经由你的账户完成的结算」,同一笔资金完成一次结算,就不该算两次。
第三道,区分「流入」和「流出」。有的地方按流入算,有的按流入流出合计算,两者能差一倍。这一项在各地把握不完全一致,但辩方有理由主张按流入计算,因为流入才是「接住」犯罪资金的那一头。
案例库里王某案的数字,正好能说明这三个数各自的角色:银行账户共接收非法资金 46 万余元,其中涉诈 3 万余元,非法获利 1300 元。法院认定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量、涉案资金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四十六万和三千块之间差了 150 倍,但两个数在判决里各有各的位置——前者是数额,后者是违法所得。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的相关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满足三个方面条件:一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即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为他人提供帮助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田某洋使用银行卡实施犯罪,说明其主观上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明确的明知;王某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支付账户提供给田某洋使用,上述银行账户共接收非法资金人民币46万余元,其中涉诈3万余元,王某非法获利1300元,说明王某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且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量、相关涉案资金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故王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个案子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涉诈金额只有三万余元,其余四十多万是「非法资金」。也就是说,卡里流的并不全是被骗的钱。这一点在量刑上应当被区分开——帮信罪评价的是通道被用于流转多少犯罪资金,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只有三万,危害后果的量级完全不同。
数额不能脱离「被帮助的人」
案例库还收录了张某等人案(入库编号 2023-04-1-257-001,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这个案子的说理在同类案件里少见地彻底,直接指向「数额能不能单独定罪」这个要害。
该案被告人在办卡后即被查获,卡被随身起获,没有进入信息网络犯罪环节。法院认为,帮信罪的成立需要存在被帮助的正犯,「仅仅具有帮助行为却缺失犯罪,则不能认定构成帮信罪」;并指出解释第十二条无论是「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还是「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表明情节严重是指所帮助的正犯已经实际达到犯罪程度。法院还提出,出售信用卡的帮助行为要构成情节严重,无论按支付结算金额还是按卡的数量认定,都需要以相应信用卡关联具体信息网络犯罪为前提;本案卡未交付、未关联具体犯罪,不构成情节严重。
这段话的分量在于:流水只是表象,它必须挂在一个真实存在的上游犯罪上。上游查不清、卡没进过犯罪环节、钱其实是正当往来,数额再大也不该定罪。这也是「二十万」这条线真正的适用前提——先有犯罪,再谈数额。
卷宗到手先做这五件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要求核实「三个数」 | 涉案账户总流入、查实的涉诈金额、你的获利,三者必须分开记 | 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 |
| 2 | 核查有无重复计算 | 同一笔钱在多张卡之间互转,是否被重复计入流水;自己的卡转自己的卡是否也算 | 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 |
| 3 | 找出「不够罪」的情节 | 流水虽大但查实涉诈极少、参与时间短、被诱骗、获利微薄 | 法释〔2019〕15号第十五条 |
| 4 | 尽早退缴违法所得 | 按办案机关指定账户缴纳,保留凭证;退缴金额以实际获利为准 | 刑法第六十四条 |
| 5 | 审查起诉阶段做数额辩护 | 由律师阅卷,对流水构成逐笔核对,剔除与犯罪无关的部分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在笔录里承认「流水多少我就赚多少」,点位和流水是两回事;② 不要把所有卡的流水加总算成自己的「涉案金额」;③ 不要以为「退了钱数额就变小」,退赔是从宽情节,不改变认定数额。
六个追问
问:流水二十万,是不是一定立案? 答:不是。二十万只是「情节严重」的其中一项,还要有明知和帮助行为。实践中有流水达到标准但因明知证据不足不作犯罪处理的,也有流水不到二十万但违法所得过万、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而构罪的。
问:流水五百万,能不能判缓刑? 答:法律上没有禁止,帮信罪法定最高三年,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四个条件就可以宣告缓刑。但流水越大,法院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审查越严,能否缓刑要看具体情节,不能一概而论。
问:卡里的钱不是我骗的,为什么要算我的流水? 答:帮信罪评价的是你提供的通道被用于流转多少资金,不是让你替诈骗金额负责。但量刑时,查实的涉诈金额、被害人损失会作为危害后果考虑。
问:流水能不能打折? 答:可以争取。同一笔资金在本人多张卡之间循环转账、与案件无关的正常收支、被重复统计的部分,都应当剔除。这需要逐笔核对银行流水,是律师阅卷时的常规工作。
问:为什么有的案子一审按帮信判,二审改成掩隐? 答:改判的落点通常在「明知的内容」——如果证据显示行为人知道这是犯罪所得而仍代为转移,就可能从帮信变成掩隐。流水没变,认识的对象变了,罪名就变了。反过来说,辩方要争的也正是这一点:他只知道对方「在网上搞事」,并不知道经手的就是赃款。
这里依据的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归结一句
二十万是门票,五百万只是座位靠前一点;想把「三年以下」变成「三年以上」,靠的不是流水,是换成掩隐罪或者诈骗共犯。
还有一句要说给钻空子的人听:数额可以争、可以减、可以剔,但「被帮助的人确实在犯罪」这一条争不掉。上游是真的,卡是真的,钱也是真的流过——这三样成立,剩下的只是判多判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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