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斌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四月至十一月,被告人刘某斌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河北省灵寿县郝某河村非法开采风化砂销售,经评估开采方量六千二百七十七立方米、价格十万零四百三十二元;二〇二一年三月至十月,被告人司某芳伙同刘某斌等人在灵寿县南某川村非法开采风化砂销售,经评估开采方量一万一千四百五十立方米、价格十七万一千七百五十元。省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显示,两处治理措施费用分别为五十万零八百三十八元余、三十五万一千零八十七元余。
灵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各被告人刑罚,但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以已实施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为由,仅判令承担专家咨询意见费二千五百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二审认定:各被告人虽完成实施方案中的修复工作,但未达到恢复生态环境的标准,应当继续履行修复义务或支付相应费用;同时认可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对其支付的修复费用予以抵扣。
二、裁判要点提炼
非法采砂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影响当地地质结构、增加水土流失和次生地质灾害风险;修复方案除回填平整外,还应当恢复原地形地貌、修建护脚墙,仅以恢复地形地貌和挖损土地资源为目标的方案,未全面考虑地质环境与生态环境恢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系以实施方案的修复目标为导向;被告人虽完成实施方案中的修复工作,但未达到恢复生态环境标准的,仍应当继续履行修复义务或者支付相应费用。
三、赵律师点评
验收合格了,法院为什么还说没修好
这个案子和前一件几乎是一个模板:被告人自己编方案、自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第三方出验收报告、土地交付权利人,全流程走完。一审据此认为修复完成,只判了两千五百元专家费。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推翻了这个结论。原因还是那句话——验收的标准是方案,方案的标准不是生态。
方案少了什么
判决说得很具体:非法采砂不仅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更严重的是影响当地地质结构、增加水土流失和次生地质灾害风险。所以修复方案除了回填平整,还要恢复原地形地貌、修建护脚墙。而被告人的方案只针对被破坏的地形地貌和挖损土地资源,没有考虑恢复原有地貌景观、地质环境、生态环境。少了护脚墙这一项,河岸的稳定性就没有解决,洪水一来还是塌。
谁来比较两份意见
本案二审的做法值得注意:法院依职权另行委托国土空间规划、农业资源利用和土壤学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出具咨询意见。这份意见既指出了方案的问题(评估深度不够、复垦目标不明确、工程量测算与预算表格缺失、施工无书面材料、验收标准不明确、验收组专家专业构成不全),也认可了一点——已经采取的恢复治理措施一般不会造成二次损害,可以按比例适当认可。
折抵是怎么给的
判决的逻辑很务实:既然主管部门已经验收、确认是按方案完成的,而且这些工程对恢复生态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那就认可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已支付的修复费用相应抵扣。这样处理既不让被告人白干,也不让他以为干完就没事。对辩护来说,这是一个可以主动争取的空间——把已完成的工程逐项量化、找出实际支出凭证,争取更大比例的折抵。
这个案子真正的启示
两点。第一,生态修复的门槛比想象的髙:不是把坑填上、把坡削平就行,还要恢复地貌景观、稳定边坡、安排监测管护,最好在设计阶段就请有资质的机构按恢复原状标准编制。第二,验收不等于免责:主管部门的验收只是行政层面的确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里法院会独立审查修复是否达到生态标准。企业如果只想着“过验收”,很可能在后面的民事部分再掏一次钱。
验收报告是合格的,可河岸上没有护脚墙——填平了坑,没修好河。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斌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河北省灵寿县郝某河村非法开采风化砂进行销售。经评估认定,开采方量为6277立方米,价格为100432元。2021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司某芳伙同刘某斌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灵寿县南某川村非法开采风化砂进行销售。经评估认定,开采方量为11450立方米,价格为171750元。河北省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显示,案涉两处非法开采建筑用砂治理措施费用分别为500838.39元、351087.64元。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2)冀0126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刘某斌、司某芳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已缴纳);没收违法所得等。但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该院以刘某斌、司某芳等人已对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为由,判令其承担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专家咨询意见费2500元,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为查清生态环境修复的专门性问题,二审法院依职权另行委托国土空间规划、农业资源利用和土壤学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出具案涉非法开采建筑用砂案件环境影响和治理措施的咨询意见,认为: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有关方案编制对资质无明确要求;
2.刘某斌、司某芳等人提交的两份实施方案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深度不够,复垦目标、质量要求不明确,工程量测算、工程预算有关过程和数据表格缺失;
3.施工过程中没有施工管理的书面材料;
4.验收标准不明确,验收组专家的专业构成不全;
5.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斌、司某芳等人已经采取的恢复治理措施一般不会造成二次生态环境或土地损害的问题,可以根据已发生的工程内容按比例适当认可。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冀96刑终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斌、司某芳等人等连带承担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专家咨询意见费2500元;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司某芳等人连带承担南某川村采坑修复费用385844.39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至石家庄市财政局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斌等人连带承担郝某河村采坑修复费用291841.64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至石家庄市财政局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斌、司某芳等人自行修复的结果是否达到恢复生态环境的标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关于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是否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斌、司某芳等人提交的实施方案更科学、合理的问题。刘某斌、司某芳等人非法采砂的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影响当地的地质结构,增加水土流失、次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因此,在修复方案中除了回填平整外,还要恢复原地形地貌,修建护脚墙。刘某斌、司某芳等人实施方案的修复目标是对被破坏的地形地貌、挖损的土地资源进行恢复,而没有考虑到恢复原有地貌景观、地质环境、生态环境。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全面考虑了对采坑进行回填平整、覆土、绿化、修建护脚墙等有利于恢复良好地质环境的措施,更有助于恢复生态环境,更加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斌、司某芳等人是否完成修复工作的问题。虽然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案涉项目组织相关专家验收、委托第三方制作验收报告,并将土地交付相关权利人,但是,该验收是以实施方案的修复目标为导向。刘某斌、司某芳等人虽然完成了实施方案中的修复工作,但未达到恢复生态环境的标准。故刘某斌、司某芳等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或支付相应费用。
关于后续修复费用问题。鉴于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刘某斌、司某芳等人已经实施的修复工程验收,并认可修复结果是按照刘某斌、司某芳等人委托编制的实施方案完成,且修复结果对恢复生态环境起到了一定作用,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斌、司某芳等人完成的工程量予以认可,并对其支付的修复费用进行相应抵扣。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环境侵权人分别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法院应当着重对方案的生态修复效果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采纳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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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冀96刑终38号 审理法院: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1-34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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