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非法采矿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九年三月,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建房手续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湖南省邵东市灵官殿镇某村开采花岗岩风化层砂土并出售;同年七月其父建房手续经政府审批,但仍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同年十一月、十二月,其因非法采矿两次被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并处罚款。
二〇二〇年八月,因暴雨影响其房屋屋后山体滑坡,致门窗墙体损坏;李某向村委会请求排除隐患并整改,村委会请示镇政府支持清理泥沙障碍并加固做斜坡状,要求渣土不得出村及妨碍他人。后李某将山体滑坡及排险加固工程产生的花岗岩矿石九千吨予以出售;同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又未办证在山坡开采并出售。
经估算与评估,其开挖动用花岗岩全强风化层探明资源量三万零九百六十二吨、市场价值六十一万九千二百四十元;剔除山体滑坡及排险加固产生的矿石后,非法开采二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吨、价值四十三万九千二百四十元。邵东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判决:非法采矿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五万二千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因自然灾害导致山体滑坡,行为人为排除安全隐患、保护财产安全,经向村委会报告并取得镇政府同意后实施排险加固而开采矿石的,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和紧迫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为非法采矿。
排险加固产生的矿石不宜计入非法采矿的数量与价值;行为人未按村委会要求将渣土留在村内而私自出售的,不宜由刑法进行评价。
三、赵律师点评
九千吨矿石,从犯罪数额里剔出去了
这个案子的辩点很实在:李某非法采矿的总量被认定为三万零九百六十二吨、价值六十一万九千余元,但他提出其中九千吨是山体滑坡后清淤排险产生的。法院采纳了,剔除后认定二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吨、价值四十三万九千余元。九千吨、十八万元,直接影响量刑。
为什么排险不算采矿
判决给了三条理由:一是滑坡系自然灾害暴雨导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与李某此前的建房采矿行为有因果关系;二是排险时其父向村委会报告、并取得镇里同意,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保护财产安全;三是为排险加固而开采矿石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紧迫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三条合起来,这个行为在刑法上就不具备违法性。
但卖石头那一步,为什么也不追究
这里有个细节值得注意:村委会明确要求渣土不得出村,李某却把矿石卖了。这明显违反了村委会的要求,法院却说“不宜由刑法进行评价”。为什么?因为违反村内管理要求属于行政或者民事层面的问题,与非法采矿的构成要件无关——矿石是排险过程中合法产生的,处置方式违规不等于采矿行为违法。这个区分很重要:不能因为后续处置有问题,就倒推前面的开采是犯罪。
剩下的两万多吨怎么算的
剔除之后还剩二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吨,对应两个部分:一是二〇一九年三月至二〇二〇年八月间的开采(此前已两次被行政处罚),二是二〇二〇年十一月至十二月的开采。评估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每吨二十元计算,价值四十三万九千二百四十元。这个数字很关键——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一般标准是矿产品价值十万元以上,四十三万余元已经进入较高位置,判二年六个月在三年以下档次内属于偏重。
这个案子给两个方向的提示
对村民:暴雨、滑坡之后清淤排险,一定要先报告、留下书面同意,并且把清出的土石单独堆放、单独记录。本案能剔除九千吨,靠的就是村委会请示镇政府的那份材料。对企业:别把排险当成开采的掩护——本案法院特意查明滑坡与先前采矿行为无因果关系,如果是自己挖出来的滑坡,再以排险为名采挖,性质完全不同。
暴雨冲下来的土,报告了、同意了、清走了——那九千吨不是他采的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湖南省邵东市灵官殿镇某村某房某地范围内、外开采花岗岩风化层砂土,将矿石私自出售给某建材有限公司。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之父建房手续经政府审批,但仍未办理采矿许可证。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因分别在邵东市某镇非法采矿(无矿产资源价值鉴定),两次被邵东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因自然灾害暴雨等影响,李某房屋屋后发生山体滑坡,导致李某房屋门窗、墙体损坏。李某向邵东市灵官殿镇某村村委会请求排除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该村村委会请示邵东市灵官殿镇人民政府给予支持清理房屋后泥沙障碍,并加固做斜坡状,要求渣土不得出村及妨碍他人。后被告人李某将山体滑坡及其排险加固工程产生的花岗岩矿石9000吨予以出售。
2020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在李某房屋侧面的山坡开采花岗岩风化层砂土,并将矿石部分予以出售获利。
被告人李某非法采矿行为自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共获利约人民币350000元,其中出售山体滑坡及排险加固所产生的矿石获利198000元,其余非法获利152000元。2022年4月,湖南省某勘查院出具的估算报告,被告人李某开挖动用花岗岩全强风化层探明资源量30962吨。2022年5月,湖南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邵阳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以花岗岩风化层矿石当地市场平均价格20元每吨计算,开采的花岗岩风化层30962吨原矿市场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619240元。剔除山体滑坡及排险加固所产生的矿石,被告人李某非法开采的21962吨矿石价值439240元。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2)湘0521刑初7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2000元,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李某作案工具三一牌挖掘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李某因避险所实施的开采行为的性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采矿中存在因山体自然滑坡而排险加固的情节,因此避险产生的矿石不宜认定为非法采矿。首先,被告人李某之父房屋周围山体滑坡产生的矿石,系自然灾害暴雨导致,无充分证据证明山体滑坡的产生与被告人李某此前的建房采矿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其次,被告人李某在进行排险加固时,其父向当地村委会进行了报告,并取得了镇里同意,其目的在于消除安全隐患,保护财产安全;再次,为排险加固而开采矿石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紧迫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不能认定李某的该行为系“非法采矿”。而对于被告人李某未按村委会要求渣土不得出村,而将矿石私自出售的行为,不宜由刑法进行评价。在非法采矿案件中,应当准确认定被告人开采矿石行为的非法性。若被告人开采矿石是为了保护财产、排除安全隐患的避险行为,则应当认定其为刑法允许实施的合法开采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非法性,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对于同一案件中同一被告人既有避险行为又有非法开采行为的,应当作出明确区分,分别依法进行裁判。
相关案例
- 刘某斌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非法采矿罪|(2023)冀96刑终38号)
- 李某宝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非法采矿罪|(2022)闽09刑终260号)
- 徐某旭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非法采矿罪|(2023)冀96刑终37号)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2)湘0521刑初749号 审理法院:邵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0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1-349-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