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蔡某某诉龚某甲、龚某乙、崔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蔡某某、龚某甲均居住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某小区,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二人同在小区一处空地踢足球,龚某甲为接住他人踢向空中的足球调整站位微微跳起,蔡某某为躲避来球在龚某甲背后原地下蹲。
龚某甲右脚被蹲下的蔡某某绊到,随后摔倒在地并压伤蔡某某右手,蔡某某经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各项损失诉请共计十五万六千七百四十九元八角。
一审、二审均判决龚某乙、崔某赔偿蔡某某六万六千零三十元零六分,龚某甲申请再审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再审改判:撤销原判,驳回蔡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属于自甘风险,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满足五项条件: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行为人对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能力;行为人自愿承受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自甘风险并非出于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
三、赵律师点评
五项条件逐条对上号
本案裁判把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拆成了五条,一条一条往事实里套:足球按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参与者因此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不确定危险之中;双方虽为未成年人但已年满八周岁,对参与足球活动的潜在危险和损害可能性具有预见和认知能力;自发参与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后果;踢球不是履行法律或道德义务;活动系自愿参加。五条齐备,自甘风险成立。这个逐条比对的方法值得记下来,处理任何一起文体活动伤害案件都可以照此操作。
绊倒与被绊,谁才是「其他参加者」
再审改判的关键在于事实认定。一、二审的思路是龚某甲跃起落地压伤了蔡某某,所以龚某甲是致害人;再审把监控视频拆开来看:白衣男孩控球出脚,龚某甲准备跳跃后仰接球,蔡某某在其右后方为躲避来球而下蹲,龚某甲调整站位时被蹲在右后方的蔡某某绊倒,倒地时压到蔡某某。也就是说,是蔡某某的下蹲绊了龚某甲,龚某甲只是倒地时的受力传导者。二人之间并不存在运动中的身体对抗,龚某甲既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明显犯规。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自甘风险规则就完整地发挥了作用。
八周岁这条线为什么重要
裁判特意点明双方事发时已经年满八周岁。八周岁是民法典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线,也是判断预见能力的起点。未满八周岁的孩子在文体活动中受伤,能否适用自甘风险,实践中要格外慎重,因为其认知能力尚不足以理解活动风险。本案双方都已过线,加上足球是普及度极高的运动,风险的认知门槛本就不高,自甘风险才得以成立。年龄在这里不是形式要件,而是判断预见能力的实质依据。
再审改判说明了一件事
同一份监控视频,三级法院看出了两个版本。一、二审看到的是「跳起来压到人」,再审看到的是「蹲下去绊了人」。差别在于有没有把动作的先后顺序和空间关系拆开还原。这提示我们:文体活动伤害案件中,视频资料的价值远高于当事人陈述,而视频的解读必须精确到帧——谁先动、谁在什么位置、接触发生在身体的哪个部位。把这些细节说清楚,责任归属往往就清楚了。另外,本案是龚某甲申请再审后由福建高院指令再审才改判的,也说明一审结束后不要轻易放弃救济程序。
蹲下去躲球的那一下,是自己把自己放进了风险里——自甘风险拦的就是这一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蔡某某诉称:龚某甲组织蔡某某等人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笋江路355号金利来御景嘉园小区的一片空地上踢足球。在踢足球的过程中,龚某甲为了抢球,侧身跃起的时候将蔡某某压倒在地,致蔡某某右手受伤。龚某甲在活动场地只顾着抢球,未顾及身边的蔡某某,其摔倒致蔡某某损伤,造成蔡某某伤残,龚某甲应承担赔偿责任,龚某乙、崔某系龚某甲的法定监护人,对于龚某甲致蔡某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龚某甲赔偿蔡某某医疗费25576.3元、护理费162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5453.5元、伤残赔偿金94320元、鉴定费1800元、关节康复器3400元,各项损失共计156749.8元;判令龚某乙、崔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龚某甲、龚某乙、崔某辩称,龚某甲并非组织者,与蔡某某之间没有往来,不存在组织者。蔡某某系自愿参加踢足球活动,踢足球是对抗项目,会出现拉伤、碰伤的意外事件,蔡某某自愿参加踢足球的行为应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本案的伤害是意外事件,蔡某某的损害也已经保险公司意外健康险赔偿完毕,蔡某某以发生伤害请求龚某甲赔偿损失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蔡某某、龚某甲均居住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笋江路355号金利来御景嘉园小区。2020年5月31日,蔡某某、龚某甲等人在金利来御景嘉园小区一处空地踢足球。龚某甲为了接住他人踢向空中的足球,调整站位,微微跳起。蔡某某为了躲避对面踢过来的球,在龚某甲背后原地下蹲。龚某甲右脚被蹲下的蔡某某绊到,龚某甲随后摔倒在地并压伤蔡某某右手。蔡某某经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闽05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龚某乙、崔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030.06元;驳回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龚某甲、龚某乙、崔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闽05民终399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龚某甲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日作出(2023)闽05民再19号民事判决:撤销该院(2022)闽05民终3994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5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驳回蔡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冲撞、阻拦、抢夺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因此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本案事发时双方系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厘清原告参与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参与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2.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
3.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
4.行为人自甘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
5.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具体到本案,双方所参与的足球运动,根据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故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而此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本案双方当事人事发时虽为未成年人,但已经年满8周岁,双方对于参与足球活动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当事人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蔡某某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事发当日,足球活动为自发性活动,并无组织者。从小区监控视频来看,当时有8名孩子一起在踢球,其中包括龚某甲在内的二名孩子年龄比较大,其余几名孩子和蔡某某差不多大。
事发时,由一名白衣男孩控球,龚某甲、蔡某某及其他孩子则在对面准备抢球,在白衣男孩把球踢出后,龚某甲准备跳跃后仰接球,蔡某某在其右后方,看到对面踢过来的足球,为了躲避而下蹲,龚某甲在调整站位时被蹲在其右后方的蔡某某绊倒,龚某甲倒地时压到蔡某某,龚某甲与蔡某某之间并未存在运动中的身体对抗,也未有充足证据显示龚某甲对于蔡某某损伤的发生存在主观恶意或明显犯规。
法院综合考虑认为,不能认定龚某甲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龚某甲无须对蔡某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属于“自甘风险”,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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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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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0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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