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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曾某甲诉曾某乙、某发型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1)渝03民终862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二审 · 2021-07-1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曾某甲是发型店学徒。2020年9月的一天傍晚,店长曾某乙两次邀他掰手腕,第一次他拒绝了,第二次应战。僵持中曾某乙突然发力,致曾某甲右手受伤,医疗费2.9万余元(曾某乙垫付1万元)。曾某甲起诉店长和发型店索赔17.3万余元。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5日二审维持:曾某乙和发型店均无过错,自甘风险,不赔。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规则在这个案子落了地,法院分三步走。第一步,掰手腕是文体活动:比拼臂力腕力、有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属于自愿参加的有风险的竞技活动。第二步,参加是自愿的:邀请不等于强迫,第一次拒绝、第二次应战,成年人对自己选择负责。第三步,对方有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僵持中突然发力是掰手腕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活动一般特征;受伤后积极送医,尽了参与者的一般义务。至于发型店——店员工作之余自发的娱乐活动,不是店里组织的,法律没有苛求经营者提醒、禁止员工的下班活动,管理责任不成立。

三、赵律师点评

一起玩,玩伤了不赔——自甘风险的边界要心里有数

篮球、足球、羽毛球、掰手腕,业余运动受伤后起诉球友的案子不少。民法典的自甘风险规则给参与人吃了定心丸:只要对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恶意犯规、违反规则动作),运动中的正常对抗致伤,不担责。约人打球前想清楚,上场后护好彼此。

「输了起诉」的姿势,法院为什么不鼓励

本案原告两次受邀、第二次自愿应战,法院认定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选择。运动友谊变了味,往往始于把正常竞技对抗当侵权。当然,规则是双向的:如果对方恶意伤人、违反运动规则故意犯规,那是另一回事——自甘风险不保护恶意。

商家要不要为员工的下班活动担责?本案说不用

学徒在店里受伤,店主被列为共同被告——但活动是员工自发组织的,不是经营行为,法院没让店赔。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内的经营行为负安全义务,对员工下班后的自发活动没有无限责任。这个界线,餐饮、健身、零售行业的老板可以放心。

组织者注意义务的另半边脸

本案掰手腕没有「组织者」;如果是单位、社团正式组织的比赛,组织者就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规则告知、场地设备、应急处置)。参与和组织是两种角色,义务不同。

约朋友运动,把「自甘风险、量力而行」说在前头,不伤感情也不伤钱包——真出事时,这句话可能就是判决书里的一句话。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曾某甲诉称:2020年9月11日18时许,在某发型店内,曾某甲出于礼节且基于曾某乙系该店店长和大师傅的考虑,应曾某乙之邀,双方进行掰手腕。其间,曾某乙将其右手掰离至僵持状态,突然发力致其右手受伤。故请求判令:某发型店、曾某乙连带赔偿其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3092.16元,减去曾某乙已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还应赔偿173092.16元。

曾某乙辩称:掰手腕是竞技活动,曾某甲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参加到活动当中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某发型店辩称:曾某甲为发型店经营者皮某的徒弟,在店内学习美容美发,发生此事时皮某不在现场。

曾某乙系某发型店店长,曾某甲系该店学徒。2020年9月20日18时许,经曾某乙两次邀请,曾某甲参与“掰手腕”活动。活动过程中,在双方处于僵持状态时,曾某乙突然发力致曾某甲受伤。后曾某乙将曾某甲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29054.16元。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渝023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驳回曾某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曾某甲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渝03民终8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曾某甲参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系自愿行为;某发型店及曾某乙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应承担责任。

一、关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 “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该活动在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出现在地区性和国际性比赛中。掰手腕除了需要手部腕部肌肉力量以外,肱二头肌、前臂屈指肌、肱三头肌、肱桡肌也均会被带动。该活动不拘于时间、地点、场地的限制以及能迅速区分胜负的特点使其在民间较为盛行。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因此,“掰手腕”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二、曾某甲参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系自愿行为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按照自己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曾某乙的邀请或者反复邀请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曾某甲施加压力,加之该“掰手腕”的活动属于竞技性活动,常人均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虽曾某甲在开始时拒绝邀约,但再次邀约时,仍选择迎战,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

三、关于某发型店及曾某乙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承担责任的问题 曾某甲与曾某乙双方在“掰手腕”的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在竞技中的正常行为,曾某乙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活动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曾某乙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加之在曾某甲受伤后,曾某乙积极将曾某甲送医治疗,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也不存在过错。曾某甲并未举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曾某乙在“掰手腕”的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曾某乙系向曾某甲发出邀约,并非活动的组织者。因此,应认定曾某乙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关于某发型店是否具有管理责任并承担责任的问题。“掰手腕”系店员在工作之余自发组织的娱乐性体育竞技活动,某发型店享有在工作时间、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管理、禁止某些行为的权利,但法律并未苛求其有提醒、禁止、参加非工作活动的义务。因某发型店并非“掰手腕”活动的组织者,且该活动不在其工作指示范围内,加之曾某甲并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某发型店存在过错,因此,某发型店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对于因参加文体活动导致的人身损害,其他参加者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的,应当综合审查文体活动是否具有一定风险、受害人是否自愿参加、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其他参加者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受害人经行为人反复邀请后选择参加文体活动的,只要邀请行为不存在胁迫等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情形,应当认定受害人属于自愿参加文体活动。

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动作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审查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该类活动中的正常行为,致害行为符合该类活动的一般特征,且受害人未能举证证明行为人在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案号:(2021)渝03民终86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001-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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