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谢某丽、刘某成诉罗某然、陈某蓉等31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一、案情速览
十四岁少年与同伴饮酒后到自然河道游泳溺亡,法院判定其自身与监护人承担九成责任;三名明知其饮酒仍一同前往、未尽提醒劝阻义务的未成年同伴各担百分之三,由各自监护人赔偿;已成年却未劝阻的同伴担百分之一。
下水施救的同伴一律不担责——他们本身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不同程度施救,且原告证明不了其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自然河道不是经营场所,河道管理者依法不负设置护栏、警示标识的安全保障义务,被诉的团场管理方不承担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后结伴到自然河道游泳溺亡,受害人自身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明知危险而未尽提醒劝阻义务的同伴应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已实施救助的同伴不承担责任。
自然河道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的经营场所,河道管理者依法不负有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擅自下水游泳者的溺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九成责任为何落在自己一方
少年未满十四岁,血液乙醇含量达每一百毫升一百一十五毫克,饮酒后下水,把生命置于明显危险之中。法院的归责顺序是:死者本人有重大过错,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疏于管教、事发时缺位,两笔账合并为主责九成。很多家属觉得「孩子出事总该有人赔」,本案给出的答案是:监护人责任不是一句空话,饮酒加野泳这种组合里,家庭自己就是最大的责任主体。起诉前把这笔账算清,预期才不会落空。
同伴之间怎么分
同行十几人命运各不相同。与死者一起饮酒的三名同伴,明知未成年人不应饮酒、更应预见酒后游泳的危险,仍一同前往且不加劝阻,各担百分之三,因他们自己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由各自监护人承担;已满十八岁的同伴,在楼下就闻到酒味却没劝住,自认劝阻又拿不出证据,担百分之一。下水救人的同伴则全部免责——不能一边指望别人救命、一边让救命的人赔钱。这个分配兼顾了过错与激励,同伴之间谁做了什么,判决写得清清楚楚。
河道管理者为何不担责
原告把团场也列为被告,理由是没装护栏、没立警示牌。法院划出了公共场所安全的边界:安全保障义务针对的是宾馆、商场、车站这类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经营或管理场所;自然河道的管理职责是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现行法律没有要求在野河上设防护设施。若把义务无限外扩,等于让财政为所有野外水域的安全兜底,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可行。这个结论对地方政府和河道管理单位是个明确的定心丸,也提醒家长:野泳的危险,第一责任永远在家庭。
暑期是未成年人野外水域事故高发期。给家长的话只有一句:管住饮酒、管住野泳,监护责任在法律上是实打实的赔偿比例;给同行者的提醒则是,劝阻要留痕、救人要尽力,这两样都能改变责任的有无与大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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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兵03民终301号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001-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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