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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李某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号:(2022)辽1282刑初141号开原市人民法院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一审 · 2023-07-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辽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四家公司名义在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过程中,上述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关某臣授意铁岭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提高贷款抵押物评估价值,以获取高额贷款。被告人李某凌系该事务所评估师,其在评估科技公司提供的厂房、设备、房产、土地等抵押物价值过程中,虽经实地查勘、现场拍照,但未严格按照资产评估规章制度操作。

为迎合贷款需要,李某凌在不审查房地产建设成本资料、不审查相关设备成本资料真伪、不进行市场调查的情况下,先后为科技公司出具十份资产评估报告。科技公司使用上述报告取得银行贷款六点二八亿元,至案发仍欠本金六亿余元。十份报告评估值总额六点九三亿余元,经审计,比案发后另行委托其他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一点八亿余元高出五点一二亿余元,高出部分占案发后评估值的百分之二百八十四。

此外,李某凌同时系辽宁某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二〇一八年一月至九月间,其在审计某贸易公司、某供应链公司账目过程中,未进行任何账目核验与会计凭证抽查,直接以虚假财务报表为依据出具六份虚假审计报告,被用于向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损失二千六百余万元。开原市人民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李某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万元。宣判后未上诉、未抗诉,判决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应当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况、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及行为动机等,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

为迎合委托方需求,未经成本核算与市场调查,直接出具价值严重虚高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未经账目核验与会计凭证抽查,直接以虚假财务报表为依据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三、赵律师点评

六点九三亿的评估值,真实价值一点八亿

这组数字的对比,是本案全部问题的浓缩。 二〇一六年九月到二〇一九年八月,辽宁某科技公司以四家公司的名义,在一家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需要抵押物评估报告,这是银行的常规风控要求。 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关某臣,直接找到评估事务所,要求提高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理由很直接:评估值越高,能贷到的钱越多。 李某凌是这家事务所的评估师。他接手了这个业务,去现场看了,拍了照——这两步都做了,看上去很规范。 但接下来的三步,他一步都没做: 不审查房地产建设成本资料——房子值多少钱,不看建造成本,凭什么定? 不审查相关设备成本资料的真伪——设备是新的还是旧的、原价多少、折旧多少,一概不核; 不进行市场调查——同地段、同类型的房产和土地,市场上什么价,不去问。 在这三步全缺的情况下,他先后出了十份资产评估报告。 结果:十份报告的评估值总额六点九三亿余元;公司凭这些报告从银行拿到贷款六点二八亿元,至案发仍欠本金六亿余元;案发后有关部门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值只有一点八亿余元。 高出五点一二亿余元,高出部分占案发后评估值的百分之二百八十四。 翻译成日常语言:真实的抵押物值一块钱,报告上写成了三块八毛四。 这个差距,不可能用「专业判断不同」来解释。 「高出百分之二百八十四」这个比例,是怎么算出来的?它的口径是:高出部分除以案发后评估值。五点一二亿除以一点八亿,约等于二点八四,也就是百分之二百八十四。 这个算法在实务中常用来表达「虚高倍数」,比单纯说「高出五点一二亿」更有冲击力,因为它把差额换算成了「真实价值的几倍」。对办案机关来说,这种表述方式在举证时很有用:不需要争论绝对数额,只需要证明「倍数不合理」。

「实地查勘、现场拍照」都做了,为什么还认定为故意

这是本案最需要讲清楚的一点,因为它推翻了一个很常见的「免责套路」。 套路是这样的:我去现场了,我也拍照了,我的评估是基于现场情况作出的,可能不够准确,但那是我专业水平的问题,不是故意造假。 这个说法,在「技术性失误」的场合是成立的。评估这行确实有主观判断空间:成新率怎么定、可比案例怎么选、折现率取多少,不同评估师可能得出不同结论。这种差异,属于业务水平问题。 但本案不是这种差异。判决书列了三个「不」:不审查房地产建设成本资料、不审查设备成本资料真伪、不进行市场调查。 这三件事,是评估工作的「基础动作」。没有成本资料,你无法判断房产的重置成本;不核设备资料真伪,你可能把一台二手设备按全新价评估;不做市场调查,你不知道同类资产的市场行情。这三样都没有,你的评估结论是从哪来的? 答案只能有一个:从委托方的要求来的。 判决书的推理很直接:李某凌在明知相关资产价值严重虚高的情况下,仍按照委托人科技公司实际经营者要求,违反执业准则和规程,满足公司贷款需要,出具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应当认定为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 「明知」是怎么来的?不是靠他承认,是靠三个事实推出来的: 一是他知道委托方的目的。关某臣的要求很明确:提高评估值,多贷款。 二是他知道自己没有依据。成本资料没看、市场没调查,他心里清楚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 三是差距太大。高出真实价值近三倍,任何一个有经验的评估师都能感觉到不对。 「实地查勘、现场拍照」这两个动作,恰恰加重了他的责任。因为它证明他有能力发现问题——他去看了,他知道厂房是什么样、设备是什么状态。看了却不算,这不是不懂,是不想算。 「资产评估」这项工作的基本程序,值得列一列,因为本案的定罪逻辑正是建立在「该做的没做」上。规范的评估通常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评估计划;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资产、收集资料、分析数据);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 本案李某凌做了「现场调查」的形式动作——查勘、拍照,但跳过了「收集评估资料」和「分析数据」这两个实质环节。程序缺了实质,形式就成了掩护。

同一个人,还出了六份假审计报告

本案还有一段,让整个案子的性质更清楚了。 李某凌不只是评估师,他还是辽宁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八年一月至九月,他在审计某贸易公司、某供应链公司账目过程中,做了什么呢? 「未进行任何账目核验与会计凭证抽查等工作,直接以虚假财务报表为依据出具六份虚假审计报告。」 这句话里,「任何」两个字最重。审计的核心工作是什么?是核账、是抽查凭证、是函证、是盘点。这些工作,他一项都没做。 他做的是:把客户给的财务报表拿过来,盖上自己的章,签上自己的名,出成审计报告。 这已经不是「审计质量差」,这是「根本没审计」。 六份报告被用于向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损失二千六百余万元。 两段事实放在一起,能看出一个模式:评估业务,不看成本、不做调查,按客户要求出高价;审计业务,不核账、不抽查,按客户给的报表出报告。两条业务线,一个做法:客户要什么,就给什么。 这个模式,把「故意」证明得很彻底。因为如果只是某一次判断失误,不会两个行业、两种业务、连续几年,都用同一种「什么都不做」的方式。这是习惯,不是失误。 判决书对此的表述是: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难以反映评估、审计对象的真实资产和经营状况,案发后经审计查明系虚假文件。 「难以反映真实状况」——这个措辞很克制,但它说的就是「假」。 评估报告里的「假设与限制条件」,能不能替评估师免责?这是本案值得回答的问题。评估报告通常会写一段:本次评估基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若资料失实,评估结论不成立。 这段话叫「假设」,它的作用是划分责任,不是免除责任。它成立的前提是:评估师已经按准则履行了核查义务,只是无法核实某些外部事项。 本案李某凌连成本资料都没看、市场都没调查,这不属于「无法核实」,属于「不去核实」。所以「假设条款」对他无效。

虚高近三倍、造成六亿欠款,为什么只判一年

看判决结果,很多人会意外: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万元。 这个数字,和「六点九三亿评估值、六亿余元欠款、二千六百余万元损失」相比,反差很大。 为什么这么轻?有三个原因。 第一,法定刑的限制。《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情节严重」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规定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年,在法定幅度内属于偏轻但不离谱。 第二,自首和认罪认罚。判决书写明:综合考虑李某凌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两个叠加,减幅不小。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他不是骗贷的主谋。本案的犯意发起者是关某臣(另案处理),李某凌是「为迎合委托方需求」而出报告的人。在因果链条上,他是帮助者,不是受益者。他收的是评估费、审计费,不是六亿贷款。 这里有一个值得琢磨的对比: 关某臣用虚假报告骗了六亿余元贷款,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法定刑远高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李某凌出假报告,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一年。 同样是这场骗局的一环,刑期差距可能十倍以上。这个差距的依据,是「谁从犯罪中获得了主要利益」。 但「判得轻」不等于「代价小」。李某凌是注册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一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判决,意味着他的执业资格会被吊销,职业生涯终结。对一个五十岁上下的专业人士来说,这比一年刑期更重。 判决书最后那句话,是说给整个行业听的:对于为迎合委托方需求,未经成本核算与市场调查,直接出具价值严重虚高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未经账目核验与会计凭证抽查,直接以虚假财务报表为依据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这条标准一旦确立,行业里那套「客户要多少就评多少」的做法,就再也走不通了。

这个案子对三类人:借款人、评估师、银行

给借款企业的: 评估值不是谈出来的,是算出来的。本案的关某臣直接要求「提高评估值」,这个动作本身就留下了证据——它证明了犯意的来源。很多企业主觉得「跟评估师熟,能多评一点」,但多评出来的那部分,是虚增的债务,也是未来还不上的窟窿。六亿余元欠款,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给评估师、审计师的: 这个案子给了三条硬标准,可以直接当执业底线用: 一、成本资料必须看。不看成本就定价,等于凭空造数。 二、资料真伪必须核。客户给的成本资料,可能是伪造的;你不核,责任在你。 三、市场调查必须做。同地段、同类型的市场行情,是评估结论的锚。 审计这边同样三条:账目必须核、凭证必须抽、报表必须验。「未进行任何账目核验」这句话,一旦写进判决书,就没有辩解的余地。 给银行的: 抵押物评估报告,不能只看数字,要看程序。本案的报告,从形式上看完全合规:有机构、有资质、有评估师签名、有实地查勘照片。但内容全是假的。 怎么识别?看三件事:评估值的构成是否合理(设备原价、成新率、重置成本能不能对上)、评估方法与资产类型是否匹配(房产用市场法还是成本法)、评估机构的业务集中度是否异常(是不是长期只给某几家企业出报告)。这三条,能筛掉大部分明显虚高的报告。 还有一条更根本的:抵押物价值是风险缓释手段,不是风险替代手段。如果一笔贷款的安全性完全依赖评估报告上的数字,那这笔贷款本来就有问题。 银行这边的尽职调查,也值得一提,因为损失最终落在谁头上,往往取决于这一环。抵押贷款的核心风控,是「抵押物价值」和「借款人还款能力」两条腿。 如果银行完全依赖外部评估报告,就把风控外包了。规范的做法是:内部复核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单价与周边成交价对比、成新率是否合理)、实地查看抵押物、核实权属、关注评估机构的选任是否独立。 本案六点二八亿元贷款、六亿余元本金未还,这个结果说明:当评估报告失真、银行又没有独立判断时,风险会全部沉淀在银行账上。

一份评估报告,把一点八亿的资产写成了六点九三亿。多出来的五点一二亿,变成了银行贷款,变成了还不上的欠款,变成了二千六百余万元的损失。 写报告的人,判了一年,罚了五万。 这个结果很容易让人不平。但把视角拉远一点看:这个案子里,真正被摧毁的不是那六亿贷款,而是「评估」这件事的可信度。 评估师这个职业,存在的唯一理由,是「他说值多少,别人就信值多少」。这份信任,是靠一次次不看人情、不迎合客户、老老实实算成本建立起来的。 而摧毁它,只需要一份「客户要多少就评多少」的报告。 李某凌判了一年。但他真正失去的,是那个「别人会信」的资格。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辽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以某纸业公司、某卫生用品公司等四家公司名义在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过程中,上述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关某臣(另案处理)授意辽宁省铁岭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提高贷款抵押物评估价值,以获取高额贷款。被告人李某凌系该资产评估所评估师,其在评估科技公司提供的厂房、设备、房产、土地等抵押物价值过程中,虽经实地查勘、现场拍照,但未严格按照资产评估规章制度操作。为迎合贷款需要, 在不审查房地产建设成本资料、不审查相关设备成本资料真伪、不进行市场调查的情况下,先后为科技公司出具10份资产评估报告。科技公司使用上述评估报告取得某银行贷款6.28亿元,至案发仍欠贷款本金6亿余元。被告人李某凌提供的10份涉案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总额为6.93余亿元。

经审计,上述评估值较案发后有关部门另行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评估值(1.80余亿元)高出5.12余亿元,高出部分占案发后评估值的284%。

此外,被告人李某凌同时系辽宁某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8年1月至9月间,李某凌在审计某贸易公司、某供应链公司账目过程中,未进行任何账目核验与会计凭证抽查等工作,直接以虚假财务报表为依据出具6份虚假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被用于向银行贷款,给相关银行造成损失2600余万元。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2)辽128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经查,在对科技公司提供的厂房、设备、房产、土地等抵押物进行评估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凌虽多次对被评估物实地查勘、现场拍照,但为迎合贷款需要, 在不审查房地产建设成本资料、不审查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成本资料真伪、不进行市场调查的情况下,先后为科技公司出具10份资产评估报告;对某贸易公司、某供应链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中,李某凌没有进行任何账目核验与会计凭证抽查等工作,直接以两家公司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为依据各出具了3份审计报告。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难以反映评估、审计对象的真实资产和经营状况,案发后经审计查明系虚假文件。

综上,李某凌在明知相关资产价值严重虚高的情况下,仍按照委托人科技公司实际经营者要求,违反执业准则和规程,满足公司贷款需要,出具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应当认定为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李某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案评估总值数亿元,虚高部分达实际价值的数倍;提供多份虚假资产评估、审计报告,委托人利用上述虚假证明文件办理贷款,造成金融机构重大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综合考虑李某凌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对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应当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况、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及行为动机等,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对于为迎合委托方需求,未经成本核算与市场调查,直接出具价值严重虚高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未经账目核验与会计凭证抽查,直接以虚假财务报表为依据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案号:(2022)辽1282刑初141号 审理法院: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174-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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