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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余某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号:(2023)赣04刑终303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二审 · 2023-12-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余某与肖某甲系夫妻,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与肖某甲系姐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余某等五人成立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谋通过对外出售公司环评资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余某联系持有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告人常某平「挂靠」该公司,并支付其一定数额的挂靠费和签字费。五人通过发布网络信息、熟人介绍等方式承接业务,非法获利按约定比例分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五人利用常某平的环评师职业资格,以公司名义共对外出具七百余份环评报告书(表),违法所得共计七十余万元。

被告人田某华、郑某兵共同出资成立景德镇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承接环评业务,田某华负责接业务,郑某兵负责带领员工编写环评报告主体内容。该公司因不具有环评资质,遂向江西某环科公司购买环评资质。二〇一九年十二月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十三家企业的环评报告业务,获利七十一万余元;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其中六家企业的七份环评报告表存在关键内容遗漏等弄虚作假情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余某等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八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余某、肖某乙上诉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具有遗漏关键内容等情形的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环评文件基本通过审批,不影响对其虚假性的认定。

对于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公司并出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人员、授意他人冒用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通过购买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编制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员,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三、赵律师点评

一家五口开公司,卖的是「资质」

这个案子的人物关系,很像一个家族生意。 余某和肖某甲是夫妻;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是肖某甲的姐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余某等五个人一起成立了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他们卖的不是技术服务,是「环评资质」。判决书写得很直白:共谋通过对外出售公司环评资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但环评资质不是想卖就能卖的。环评报告必须由具备环评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主持编制、签字,这是硬性要求。五个股东里没有一个人有这个资格。 于是他们找了常某平。常某平持有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余某联系他「挂靠」到公司,支付挂靠费和签字费。 「挂靠」是什么意思?人不到岗、活不干活不重要,只要证挂在这家公司,公司就有资格出报告;报告上签他的名字,报告就「合规」了。 有了资质这块牌子,他们开始接单。方式很朴素:发布网络信息、熟人介绍。接来的业务,非法获利按约定比例分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个月时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七百余份环评报告书(表),违法所得七十余万元。 七百余份报告,均摊下来一天两份多。这个产量,靠一个人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收集数据、编制文件,根本不可能完成。所以常某平不可能真的做了这些工作——他只负责签字。 「环境影响评价」这项制度的作用,需要交代清楚,否则很难理解七百份假报告的分量。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它是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第一道关口:报告说影响可控,项目才可能获批;报告说影响重大,项目就要调整甚至否决。所以环评文件不是「办手续的材料」,它是「能不能建」的判断依据。

七百份报告「都通过审批了」,为什么还是假的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辩护点,也是判决书回应得最有力的一段。 被告人可以主张:我们出的七百多份环评文件,基本上都通过了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既然审批通过了,说明内容是合格的,怎么能说是假的? 法院的回应是:审批通过,不等于编制合规。 判决书的原话是:虽然案涉七百余份环评文件基本通过审批,但均不是具有环评资质的人员主持编制,江西某环科公司的环评师常某平未到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及亲自编制环评文件,甚至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签名都是他人代签,通过该种模式出具的环评文件属于虚假证明文件。 这段话里有五个「没做」: 没到现场踏勘、没做现状监测、没收集数据资料、没亲自编制文件、连签名都是他人代签。 五项全缺,这份报告还是「环评报告」吗?它只是长得像环评报告的一份文件。 为什么它还能通过审批?因为审批环节看的是「材料齐不齐、格式对不对、结论是否符合标准」,它没法逐一核实「这个数据是不是现场测出来的」。这就是为什么制度设计上要求「由有资质的人员主持编制并签字」——这道要求的意义,就是把实质审核前置到编制环节。 一旦编制环节是假的,审批就变成了形式审查。文件通过了,但它通过的原因不是「内容真实」,而是「看起来合规」。 判决书的这句话,给整个行业划了一条线:环评文件的真实性,不看审批结果,看编制过程。过程造假,结论即使「恰好正确」,文件仍然是虚假的。 这里还有一层更严重的后果:环评报告是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第一道关口。一份假报告,可能让一个本该被否掉的项目顺利上马,而它造成的污染,会在之后几十年里慢慢显现。

买资质的人,为什么也算「承担环评职责的人员」

本案的第二组被告人,田某华和郑某兵,做法不一样。 他们是「买」。两个人共同出资成立景德镇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某华负责接业务,郑某兵负责带员工编写报告主体内容。公司没有环评资质,就向江西某环科公司购买资质。 注意这个结构:他们自己写报告,用别人的资质和别人的签名,出成自己的业绩。这在行业里叫「借资质」或者「挂靠项目」。 他们承揽了十三家企业的环评报告业务,获利七十一万余元。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其中六家企业的七份报告表存在关键内容遗漏等弄虚作假情形。 争议点是:他们不是「有资质的人」,凭什么按「承担环评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定罪? 判决书给出的答案是扩张解释,但解释得很扎实: 「对于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公司并出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人员,授意他人冒用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通过购买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编制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员,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这段话点了三类人: 第一类,开公司卖资质的。本案的余某等五人。 第二类,授意他人冒用资质的工程师。本案的常某平——他不是被动「被挂靠」,他是明知并同意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出报告。 第三类,买资质编文件的。本案的田某华、郑某兵。 为什么这三类人都算?因为他们共同完成了「以虚假方式出具环评文件」这件事。卖的人提供外壳,签字的人提供名义,编的人提供内容。三者合起来,才有一份完整的假报告。 如果只罚其中一环,那这个行业马上会找到替代方案:卖掉资质的说「我只是出借」,签字的说「我只是挂名」,编报告的说「我只是打工」。三个人都不负责,假报告照样出。 这条解释的意义,就在这里:它把「责任」按实际作用分配,而不是按名义身份分配。 环评资质制度这些年的变化,值得交代一句,因为它影响「谁有资格签」的判断。过去环评实行资质管理,机构要有资质证书,报告要由具备相应类别的机构出具。后来改革,取消了环评机构资质行政许可,改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记分」加「编制人员署名负责制」——也就是说,责任从「机构资质」转向了「具体的人」。 本案发生在改革过渡期,判决仍然按「承担环评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认定,这个表述恰好覆盖了改革前后的两种形态。

八个被告人的自首,是怎么来的

本案八个被告人,全部自首或主动到案,这一点在实务中并不常见。 判决书列的时间线很清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肖某丙、肖某丁、肖某甲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同日,余某、肖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田某华、郑某兵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 八个人,分两批,都是「主动」。 这个「主动」,对量刑的影响很实在。判决书写明:综合考虑八名被告人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三个从宽情节叠加,刑期落在一看六个月到二年二个月之间,罚金八万到三十五万。 为什么罚金差距这么大?八万到三十五万,四倍多的差距。因为罚金的裁量,会参考违法所得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缴纳能力。本案中常某平预缴罚金十五万元,说明他属于获利较多的一类——挂靠费和签字费,是按份收的。 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本案的违法所得数字。 江西某环科公司:七百余份报告,违法所得七十余万元; 景德镇某环科公司:十三家企业业务,获利七十一万余元。 两家加起来一百四十余万元。这个数字,和「七百余份环评报告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相比,小得不成比例。但刑罚的轻重,不只看获利,也看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 判决书提到「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句话是加重情节。七百余份假报告流入市场,意味着七百多个建设项目在环境准入环节失去了实质审查。这个影响的规模,才是量刑的真正依据。 关于「违法所得」的追缴,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八名被告人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这一点在量刑上有实际作用——退缴意味着消除了部分违法状态,属于悔罪表现。但它不能替代罚金,两笔钱是分开的:违法所得要退,罚金要交。 对当事人来说,退缴越早,从宽幅度越大;拖到执行阶段,只剩强制追缴。

这个案子对三类人的提醒

第一类,持证的专业人员。 常某平有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这是他的专业资本。但他把这个资本租出去了。判决书认定他是「授意他人冒用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判了刑。 「挂证」这件事,在很多行业都存在:注册会计师、建造师、环评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药师。很多人觉得「证是我的,挂哪儿是我的自由,反正我不签字就行」。 本案说明:签不签字不是关键,「以你的名义出报告」才是关键。你挂了证,报告上就有你的名字;报告是假的,你就是责任人。你收的那点挂靠费,抵不上一次判决。 第二类,想「借资质」接活的老板。 田某华、郑某兵的做法,在行业里叫「借壳」。他们可能觉得:报告是我们认真写的,只是借了个资质,没坑谁。 但本案认定他们那份报告里,有七份存在「关键内容遗漏」——这意味着即使认真写,也因为不具备相应能力而漏掉了关键内容。 资质这道门槛,不是形式主义。它筛的是「有没有能力判断哪些内容关键」。你借了资质,能力还是你的,漏掉的东西也还是漏掉。 第三类,委托环评的企业。 找环评机构,别只看价格。本案的七百余份报告,是怎么接来的?网络信息、熟人介绍、按比例分成。这种模式的核心竞争力,只能是「便宜、快」。 而便宜快的代价是什么?是没有踏勘、没有监测、没有数据,是七百份报告出自同一个签名。这样的报告,在审批环节也许能过,但在日后的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中,会成为企业自己的隐患。 因为报告是你委托出的,项目是你建的,污染是你排的。出报告的人判了二年,用报告的人跑不掉。 「挂靠」这件事,在民事上也有后果,很多人只看到刑事。挂靠协议本身,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认定无效;出借资质的一方,要对借用方以自己名义出具的文件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江西某环科公司出借资质,最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常某平出借资格,被判刑。两条线都落到了实处。所以「挂靠收点管理费」这门生意,风险和收益完全不成比例。

七百余份环评报告,出自一个人的签名。这个人没去过现场,没做过监测,甚至没看过大部分报告的内容。 这就是「资质挂靠」的全部真相:它把一道实质审查,变成了一次签名交易。 环评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让每一个建设项目在上马之前,先回答一个问题:它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这些影响能不能接受。 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由懂行的人到现场去看、去测、去算。 而这个案子里,没有人去看、没有人去测、没有人去算。七百多个项目,就这样「通过」了环境准入。 判了八个被告人,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二个月。这个刑期不算长,但它划出的那条线很清楚:资质不是商品,签名不是形式。 你把它们当成商品和形式,法律就把你当成犯罪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余某与被告人肖某甲系夫妻。被告人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与被告人肖某甲系姐弟关系。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等5人成立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环科公司),共谋通过对外出售公司环评资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后被告人余某联系持有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告人常某平“挂靠”江西某环科公司,并支付被告人常某平一定数额的挂靠费和签字费。被告人余某等5人通过发布网络信息或者熟人介绍等方式承接业务,非法获利按约定比例分配。经查,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余某等5人利用常某平的环评师职业资格以江西某环科公司名义共对外出具700余份环评报告书(表),违法所得共计70余万元。

被告人田某华、郑某兵共同出资成立景德镇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德镇某环科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承接环评业务,主要由被告人田某华负责接业务,被告人郑某兵负责带领员工编写环评报告主体内容。该公司因不具有环评资质,遂向江西某环科公司购买环评资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田某华、郑某兵以景德镇市某环科公司名义先后承揽了13家企业的环评报告业务,共获利71万余元。经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其中6家企业的7份环评报告表存在关键内容遗漏等弄虚作假情形。

2022年6月22日被告人肖某丙、肖某丁、肖某甲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同日,余某、肖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8月15日被告人田某华、郑某兵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八被告人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某平预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赣04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余某等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至三十五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余某、肖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赣04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余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共同成立环评公司,伙同被告人常某平共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虽然案涉700余份环评文件基本通过审批,但均不是具有环评资质的人员主持编制,江西某环科公司的环评师常某平未到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及亲自编制环评文件,甚至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签名都是他人代签,通过该种模式出具的环评文件属于虚假证明文件。

被告人田某华、郑某兵共同成立环评公司,承接提供环评文件的业务,系承担环评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其二人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综合考虑八名被告人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具有遗漏关键内容等情形的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2.对于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公司并出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人员,授意他人冒用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通过购买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编制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案号:(2023)赣04刑终303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1-17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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