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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赵某梅与任某文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410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3-11-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股权受让人执行不到生物科技公司,转头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公司转让股权构成欺诈、归责于控股股东滥用职权、过度控制、职务违法,应否认法人人格向其追偿。西安中院驳回,陕西高院维持,最高法再驳。

最高法执监立规矩: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涉及实体权益,必须坚持事由法定原则——变更追加规定列举的法定情形(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无偿划转、一人公司混同、未经清算注销等)之外,滥用职权、欺诈、过度控制这些主张,既无生效文书确认又不属法定情形,执行程序一律不收。

驳回申诉。规则确立:追加的清单是封闭的——想突破有限责任,去审判庭论证,别在执行局碰运气。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坚持事由法定原则;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公司转让股权构成合同欺诈、归责于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职务违法、对公司过度控制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该事由既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亦不属变更追加规定列举的法定情形,应不予支持。

主张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追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侵权赔偿责任的,属实体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并取得生效裁判后再行主张执行。

三、赵律师点评

一条不在清单上的追加理由

赵某梅与陕西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中,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她把矛头转向法定代表人任某文,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理由层层递进:公司违规出让股权构成合同欺诈;欺诈归责于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职务违法、对公司过度控制;公司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应被否认,她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这套论证放在审判庭里是标准的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进攻路线,但本案的战场是执行程序的追加审查。西安中院驳回追加申请,陕西高院复议维持,最高法执行监督三驳。

事由法定:封闭的清单

最高法的裁定把变更追加规定的结构讲透。第一层,为什么要事由法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把判决效力扩张到案外人身上,直接触及其实体权益——扩张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靠执行程序的自由裁量,这就是「事由法定原则」。第二层,清单长什么样:变更追加规定列举的法定情形是封闭的——出资不实(第十七、十九条)、抽逃出资(第十八条)、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第二十条)、未经清算即注销(第二十一条)、无偿划转(第二十五条)、合并分立(第十一、十二条)、分支机构的总公司等。第三层,对照结论:赵某梅主张的「欺诈、滥用职权、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一项都不在清单上;更关键的是,这些主张没有经过任何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法人人格否认与否、法定代表人有没有过错,是审判庭按公司法与侵权规则实体审理才能回答的问题,执行程序既不能审也不能推定。她正确的路是: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拿到胜诉判决后再申请执行任某文——绕不开审判这道门。

执行扩张与审判扩张的分工

给债权人一张路线分岔图。路径一(执行程序内追加):适合法定情形——查得到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划转资产、混同账户、假清算的硬证据的,直接申请追加,快、省、裁决即执行依据;本专题此前多批案例已逐条示范。路径二(审判程序扩张):适合需要实体论证的情形——人格否认(财产、业务、人员高度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董监高违反信义义务、股东滥用控制权,这些要打诉讼、举证责任重、周期长,但判决的赔偿范围可能更大(不限于未出资范围)。选择的原则:有硬证据对号法定情形的走执行,需要论证法理的走审判;两条路的前提都是「证据先行」。给被追加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收到追加申请,第一反应是核对申请人援引的条文是否属于法定情形——事由不法的,异议、复议、执行监督三级都能守住;同时评估自身在实体诉讼中的暴露面,早做应对。给执行法院:对清单外的追加理由一律驳回,裁定里写明「事由法定」与救济指引(可另诉),别被花哨的理由带着走。

欺诈、滥权、过度控制,论罪精彩却敲不开执行局的门——最高法重申:追加被执行人的清单是法定的、封闭的。有限责任的突破要靠审判庭的一纸判决;执行程序的扩张,一步都不能越出条文的边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梅与被执行人陕西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赵某梅认为陕西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出让股权,归责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任某文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的严重侵权行为造成,申请追加任某文为被执行人。

西安中院经审查,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陕01执异863号,驳回赵某梅的追加申请。赵某梅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申请复议,陕西高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陕执复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赵某梅的复议申请。赵某梅不服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410号执行裁定,驳回赵某梅的申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因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

本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梅以陕西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转让股权构成合同欺诈,归责于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职务违法、对公司过度控制,公司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被否认,其可以向有过错法定代表人追偿为由,申请追加任某文为被执行人。赵某梅申请追加任某文为本案被执行人所据事由,既无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列明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情形。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41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7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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