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顾某寻衅滋事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凌晨,被告人顾某带领五名未成年人到江西省泰和县县城网吧,以「抓骆驼」为名搞钱。凌晨一时至四时,先后将五名中学生骗至网吧门口,采用扇耳光、搜身、言语威吓等方式强要钱财,三次共得款一千零一十元,其间因被害人请求而当场返还一百零四元。
被强索钱财的在校中学生不同程度上留下心理阴影,学习与生活受到影响。顾某主动投案,规劝同案人员投案,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泰和县人民法院认为,顾某纠集多名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多欺少、恃强凌弱,强拿硬要少量钱财,虽有「两个当场」的部分抢劫特征,但综合犯罪动机、对象选择、暴力程度、钱财数额及讨价还价、当场退让等细节,认定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更符合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罪都具有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两个当场」特征,容易混淆。抢劫罪的暴力、威胁须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严重程度;行为人仅使用轻微暴力、威胁,当场取得少量财物,未达到该程度的,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对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当场强抢他人少量财物的行为,应着重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程度,强抢的环境与具体细节,强抢财物的数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应不加区分地一律认定为抢劫罪。
三、赵律师点评
「抓骆驼」:一个凌晨里的三次索财
**先解释一下这个黑话。「抓骆驼」是当地一些不良少年对「找软柿子要钱」的叫法**——骆驼负重、走得慢、不会反抗,抓的就是这种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凌晨,江西泰和县。被告人顾某带着五个未成年人,商量好去「抓骆驼」搞点钱消费。他们选的地方是县城的网吧——深夜还在网吧的中学生,身上有零花钱,年纪小,不敢反抗,也不敢跟家里说。 凌晨一点多,他们在第一家网吧,用幌子把四名中学生先后骗到门口。手段是扇耳光、搜身。**注意「讨价还价」这个细节**:几个孩子身上有多少钱,他们不是一次拿光,而是谈——最后强拿了三名学生共计九十元,然后去买水、买烟、买槟榔,花掉了。 凌晨两点多,第二家网吧,又骗出一名中学生,围住、搜身、言语威吓,从身上搜出二十元。**这个孩子说了一句「留点钱吃早餐」,他们返还了四元。**剩下的钱买水喝了。 凌晨四点多,在县城各网吧转了一圈没找到目标,他们回到第一次得手的网吧,把中学生涂某围住,强拿了九百元。**涂某恳求之后,当场返还了一百元。**剩下的钱,吃宵夜、买烟。 **三次,一共一千零一十元,当场退回去一百零四元。**这个数字听起来不多,但对几个中学生来说,是一个凌晨被反复搜身、扇耳光、被围住的经历。判决书写得很克制:被深夜强索钱财的在校中学生,不同程度上留下了心理阴影,学习和生活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的是抢劫罪,而且是「多次抢劫」。**「多次抢劫」这四个字在法律上分量极重**——抢劫罪基本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多次抢劫直接跳到十年以上、无期甚至死刑。 法院最后定的是寻衅滋事罪,二年六个月。
有暴力、有当场取财,为什么不是抢劫
**这是本案的核心,也是这一类案件最常见的争点。**先把两个罪的构成摆开。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它的暴力必须达到什么程度?**通说和判例的标准是: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寻衅滋事罪里的「强拿硬要」: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它的暴力程度要求低得多,甚至可以不使用暴力,靠「人多势众」「耍横」就能得手。 **两个罪都有「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所以光看行为外形,分不开。**必须往里面看。 看什么?本案判决给了七项: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作案动机、参与人员的年龄特点、挑选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实施威胁暴力的程度、强拿钱财的数量、强拿过程中的讨价和退让细节、事后行为表现。 **这七项里,最有说服力的是三项。** 第一,**数额**。九十元、二十元、九百元。抢劫犯不会为了九十元扇人耳光——收益和风险完全不匹配。而寻衅滋事要的本来就不是钱,是「耍威风」的感觉,钱多钱少无所谓。 第二,**讨价还价和当场退让**。孩子说「留点钱吃早餐」,退了四元;涂某恳求,退了一百元。**抢劫犯会在得手后往后退吗?不会。**这种「可以商量」的姿态,恰恰是「耍横」而不是「劫财」的特征——他要的是对方服软,不是把钱拿干净。 第三,**对象选择**。五个都是中学生,都在网吧,都是深夜。**这不是随机碰到谁抢谁,是按「好欺负」筛出来的。**恃强凌弱、以大欺小、以多欺少——这十二个字,是寻衅滋事的典型画像。 **法院还有一句非常关键的判断:暴力、威胁没有达到「使一般人普遍认识的抢劫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句话的意思是,老百姓心里的「抢劫」是拿刀、掐脖子、打到不能动;扇耳光、围住、言语威胁,虽然也是暴力,但它给人的恐惧是「破财免灾」级别的,不是「命可能没了」级别的。 **这个区分不是为了给被告人减轻处罚,而是为了让刑罚与行为匹配。**同一个行为,定抢劫(多次)是十年以上,定寻衅滋事是五年以下。差出十几年,不能靠感觉,只能靠标准。
讨价还价、当场退钱,怎么成了定案的关键
**很多人看判决会觉得奇怪:退了几块钱,怎么就成了「不是抢劫」的理由?**这不是法官心软,这是证据法上的必然。 **主观目的没法直接看见,只能靠行为反推。**一个人要什么,看他怎么拿、拿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停。 本案的三个动作,恰好构成一条完整的心理链条。 **动作一:谈价。**抢九十元还要谈,说明他在意的是「让对方给」,而不是「拿到多少」。抢劫的逻辑是「有多少拿多少」,寻衅的逻辑是「你给多少我收多少,但你必须给」。 **动作二:退钱。**孩子说留点早餐钱,退四元;九百元退一百元。这个动作在法律上有两层意义:一层是**没有把被害人的钱拿干净**,说明非法占有的意图不彻底;一层是**他在享受「我说了算」的位置**——退钱这个权力,本身就是他要的东西。 **动作三:花掉。**钱拿去买了水、烟、槟榔、宵夜。这是几个人一起消费,不是攒起来、不是分赃存起来。**这更像「一群人在外面混」的开销,不像「作案获利」。** **这三个动作合起来,指向一个结论:他要的是「横」的感觉,钱只是副产品。**这正是寻衅滋事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的主观样态。 **反过来看,什么情况下会被定抢劫?**如果这伙人拿着刀、把人堵在巷子里、搜走手机和全部现金、威胁「敢报警就弄你」,那就是抢劫。**区别不在有没有打人,在有没有把人逼到「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这里还有一个程序上的要点,值得记下来。**公诉机关指控「多次抢劫」,法院变更罪名。**变更罪名不需要重新起诉,但必须让被告人有机会针对新罪名辩护。**本案判决专门写了「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这是对辩护权的保障,不是走过场。 **对辩护律师来说,这类案件的辩点非常清楚:把「两个当场」拆开,逐项对照七个因素,尤其是数额、退让、对象选择这三项。**光喊「他是未成年人」「他认罪了」没有用,要把行为细节摆到法官面前。
二年六个月:「多次抢劫」的帽子是怎么摘掉的
**这个案子的量刑,差一点就是十年以上。**把这条线说清楚,比讲一百句「法律要慎重」都有用。 抢劫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刑法规定了八种加重情形,其中包括「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一旦落入,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多次」的认定标准是三次以上。** 本案三次索财,数额一千零一十元。如果按抢劫定罪,三次就是「多次抢劫」,起步十年。**一个十九岁的年轻人,为了一千块钱,可能要在监狱里待十年以上。**这就是罪名选择的分量。 法院改定寻衅滋事罪之后,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本案最终判二年六个月,是在这个幅度内从重。 **为什么是从重而不是从轻?**因为有几个加重因素:一是纠集多名未成年人作案,把更小的孩子带进犯罪;二是侵害对象全是在校未成年人;三是行为对被害人造成心理阴影,影响学习生活。法院的表述是「从严把握从轻处罚的幅度」。 **那从宽的情节有哪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规劝同案人员投案,构成立功(一般立功);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家属退赔部分损失、取得谅解。 **这几项叠起来,在寻衅滋事罪的五年以下幅度里,本来可以争取到更轻。**但法院把「纠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这一条单独拎出来,压住了从宽的幅度。 **这个处理思路值得注意:从宽情节是「减分项」,从重情节是「加分项」,两者不是简单相抵,而是先定基准、再分别调整。**基准看行为造成的危害,调整看人身危险性和悔罪表现。 **还有一层:那五个被带去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作了不起诉处理。**这个细节很说明问题——同样是参与,组织者、提议者、支配赃款的人,责任最重;跟着去、听指挥的孩子,法律给了出路。**这不是「法不责众」,是「分清主从」。** **给家长的提醒在这里:孩子半夜还在网吧,本身就是风险。**本案五个被害人全是在网吧被盯上的。**深夜、网吧、独自一人,这三个条件凑齐,就是被「抓骆驼」的标准画像。** **还有一条对未成年被告人很重要的制度,顺便讲清:犯罪记录封存。**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封存后,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案被带去的五名未成年人均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不会留下犯罪记录;而十九岁的组织者,不适用封存。**这一条的分量,比判几个月重得多——**它决定了这些孩子以后能不能考公、能不能参军、能不能正常找工作。**
给孩子和家长的六条
**先给孩子四条,说得直白一点。** 第一,**深夜别单独在网吧、台球室、歌厅门口这些地方待着。**不是这些地方「有罪」,是这些地方半夜聚集的人杂,出了事没人帮你。本案五个孩子,全是在网吧被挑中的。 第二,**被围住、被搜身,第一原则是保人不受伤害。**钱给了就给了,别硬拼。**记住对方几个人、长什么样、穿什么衣服、往哪个方向走**,这些比钱包重要。 第三,**事后一定要说。**跟家长说、跟老师说、报警。本案如果第一个被抢的孩子当天就报警,后面两次可能就不会发生。**沉默不是保护自己,是给对方发许可证。** 第四,**不要觉得「被抢了很丢人」。**被侵害不是你的错,丢人的是动手的人。 **再给家长四条。** 一是**留意孩子突然要钱、突然不去学校、情绪反常。**被反复勒索的孩子,最常见的表现不是哭,是躲。 二是**孩子说「钱丢了」,多问一句「怎么丢的」。**本案的孩子大多没敢跟家里说实情。 三是**保留证据、及时报警,不要自己去找对方「谈谈」。**家长私下找人理论,很容易从被害人一方变成冲突一方。 四是**关注孩子身边的「大孩子」。**本案的组织者十九岁,跟着去的五个是未成年人。**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是从「跟着哥哥出去玩」开始的。** **最后给办这类案子的人一句提醒:不要一看「当场暴力+当场拿钱」就写抢劫。**把数额、退让、对象、场所、事后表现这五项摆出来,罪名才站得住。**判重了不是严厉,是错。** **对被侵害的孩子,还有两条救济路径要说清。**一条是民事赔偿:医疗费、心理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都可以向侵害人主张;侵害人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承担。**另一条是学校的责任:**如果侵害发生在校园周边、上下学途中,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会成为责任分担的考量因素。**本案的五起都发生在网吧,学校没有管辖权限,但家长可以要求学校加强夜间安全提示。**
**一个凌晨、三次索财、一千零一十元,最后判了二年六个月。**这个案子最值钱的地方,是它把「抢劫」和「耍横」这两件长得很像的事分开了:**前者要的是钱,后者要的是「你服不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8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顾某带领张某等五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均作不起诉处理)商量去“抓骆驼”搞点钱消费。凌晨1时许,顾某等人在江西省泰和县县城某网吧先后以幌子将四名中学生骗至门口,采用扇耳光、搜身等方式强要钱财;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强拿了三名中学生共计90元,后买水、买烟、买槟榔等消费掉了。凌晨2时许,顾某等人又在县城另一网吧骗出一名中学生,将其围住后搜身,并以言语威吓的方式,强拿了从其身上搜出的20元;该中学生请求留点钱吃早餐,顾某便返还了4元,剩余的钱被后顾某等人买水消费掉了。凌晨4时许,顾某某等人再次在县城各网吧寻找“骆驼”无果,遂返回第一次得手的网吧,将中学生涂某围住,强拿了900元;经涂某恳求后,顾某某当即返还了100元,剩余的钱被顾某等人一起吃宵夜、买烟等消费了。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后,规劝了张某等人投案,其家属代为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被深夜强索钱财的在校中学生,不同程度上留下了心理阴影,学习和生活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赣08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顾某纠集多名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多欺少、恃强凌弱,围住他人后采用言语威胁、轻微暴力等方式,强拿硬要他人少量钱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顾某纠集多人以言语威胁、轻微暴力等方式,当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确有“抢劫”的部分行为特征,但是综合考虑其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作案动机、参与人员年龄特点、挑选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实施威胁、暴力的程度、强拿钱财的数量、强拿过程中的讨价和退让细节、事后行为表现等,认定其行为构成“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抢劫罪,并系多次抢劫,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参与提议、决定具体分工、积极实施、支配犯罪所得并决定所得钱财的处理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协助抓捕其他同案犯,构成一般立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顾某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侵害对象也均为未成年人,且犯罪行为对受害未成年在校学生产生了一定的心理阴影和精神压力,对其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从严把握从轻处罚的幅度。遂作出前述判决。“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具有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两个当场”特征,容易与抢劫罪混淆。但是,抢劫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应当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严重程度。
虽然行为人使用了轻微暴力、威胁等方法,当场取得了他人少量财物,但是所使用的暴力、威胁方法不足以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程度,没有达到一般人普遍认识的抢劫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对于成年人或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当场强抢他人较少财物的行为,应着重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程度,强抢的环境、具体细节,以及强抢财物的数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准确定罪,不应不加区分地一律认定为抢劫罪,部分案件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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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赣0826刑初72号 审理法院: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269-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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