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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贾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

案号:(2021)冀10刑初44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 一审 · 2022-06-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一个二十出头的年轻人,从微信群里下载了 7 段视频,存在自己手机上。这些视频里是恐怖分子用极其血腥残忍的手段杀害他人的画面,配着宣扬暴力和宗教极端思想的内容。

存了将近半年,他为了「寻求刺激」「吓唬他人」,把其中几段转发给了 5 个人。他没要钱,没加入任何组织,也没打算去做什么。

法院判了两个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拘役五个月;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利用即时通信工具将上述视频资料发送给多人的,同时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持有行为与散发行为在时间上相对独立的,应当分别评价、数罪并罚:从保存视频资料到首次向他人发送已过近半年,且发送后仍继续存储的,属于两个可以分开评价的行为。

三、赵律师点评

他把 7 段视频存进手机,近半年后才转发

2019 年 9 月到 2020 年 4 月,贾某陆陆续续从微信上下载了 7 段视频,存进自己日常使用的手机里。这些视频的内容不是打斗片,也不是恐怖电影片段,而是恐怖分子用极度血腥残忍的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实拍,画面里同时夹着宣扬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思想的内容。 他没有把视频转到别处,也没有拿它去换钱,只是在手机里放着一个文件夹。从 2019 年 9 月开始存,他一直存到 2020 年 4 月,中间隔了大半年。 在微信里长按一段视频、点「保存到手机」,这是很多人每天都在做的动作。做这个动作的时候,多数人不会想到「持有」这两个字。但从文件落到本地存储的那一刻起,这个视频就已经在你手里了——它可以被反复播放、被再次转发、被拿给别人看,不需要联网,也不需要原发送者同意。法律上说的「持有」,指的就是这种可以随时支配的状态,跟这件东西是不是你买的、花没花钱没有关系。 2020 年 3 月 23 日到 4 月 18 日,他把保存的这些视频通过微信转发给了 5 个人。转发的时候,他后来在庭上说的是两个心态:一是寻求刺激,二是想吓唬对方。 这个细节在案卷里被记录得很清楚,因为它关系到后面的定性——他不是为了传播某种主张,也不是受谁指使,就是觉得这些画面「刺激」,想看看别人被吓到的反应。 2022 年 6 月 20 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0刑初44号刑事判决。法院认定他犯两个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判决书把三个时间点写得很细:2019 年 9 月开始保存、2020 年 3 月 23 日首次发送、发送之后仍然继续存储。这三个时间点不是随手记的案情,它们是本案定两个罪的全部依据。 很多人看到这里会有一个直觉上的疑问:不就是存了几段视频、转给了五个人吗,怎么就成了两个罪?而且这两个罪的名字听起来几乎是同一件事——一个是「持有」,一个是「宣扬」,把同一批视频数了两遍。 法院的回答是:这两个行为在时间上是分开的,性质上也不一样,所以要分开评价。这个回答背后有一套很具体的判断方法,值得一点点拆开看。有一点需要说明:这些视频的来源是微信群,而不是某个境外网站或者私下交易。 这个细节在实务中很重要。群组里的视频往往是批量投放的,一个人转发、几个人保存、再有人二次转发,形成链式扩散。参与其中的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只是「顺手存了一下」。 但法律对「持有」的判断不看你存了几次、存了多久,只看你有没有让它在自己手里可以被调取、被播放、被再次发送。存进手机的那一刻,这个条件就满足了。

两个罪还是一罪:为什么要分开算

先看这两个罪各自管什么。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管的是「存着」这个状态。它的成立不要求你传播,也不要求你使用,只要你明知道那是什么东西,还把它留在自己手里,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成立。这一类罪在刑法理论上叫持有型犯罪,特点是惩罚一个状态,而不是一个结果。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管的是「往外散」这个动作。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让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知道,就落入这一条。它惩罚的是一个传播行为。 一个「存着」,一个「散出去」,看起来是两个动作。问题在于,散出去的那几段视频,本来就是存着的那几段。同一批文件,能不能数两次? 这个问题在刑法上有个专门的名字,叫禁止重复评价。它的意思是:同一个事实,不能在定罪量刑时被用两遍。如果「存着」只是「散出去」的必经步骤,那把它单独拿出来再判一次,就等于把同一个行为罚了两次。 所以关键在于:这两个动作能不能分开看。 法院给出的判断标准是「相对独立」。判决书写得很直白:贾某从保存视频资料在手机中,至首次向他人发送时,已过近半年,且发送给他人后仍继续存储,其持有涉案视频资料的行为与散发该视频资料的行为相对独立,应当分别评价。 这句话里有三个时间点。第一,开始保存的时间,2019 年 9 月。第二,第一次转发的时间,2020 年 3 月 23 日。第三,转发之后的状态——他没有删,还继续存着。 近半年的纯持有期,说明「存着」这件事本身已经独立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不是转发的准备动作。转发之后继续存储,说明「存着」这个状态在转发结束之后还在延续,也不是转发留下的尾巴。两头都不贴着转发,中间那段就站得住,可以单独评价。 反过来推,如果一个人今天下载、明天就转发出去、转完立刻删掉,那「存着」几乎完全被「转发」吸收,这时候再数两个罪,就有重复评价的嫌疑。 再换一种情形:如果他从头到尾没转过,只是存在手机里自己看,那就只有「持有」这一个罪,不涉及宣扬。这类案件在实务中不少,判的往往也就是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这条界线不是靠感觉划的,是靠时间划的。所以在涉及这类案件的认定中,下载时间、首次发送时间、是否删除、删除时间,这几个点必须精确到日。手机里的文件创建时间、微信的聊天记录时间戳,都是能查的,而且一经提取就很难改动。 理解了这一点,就能明白为什么本案的判决书写得这么「抠时间」——那不是叙述习惯,那是定罪的技术。这里还可以延伸一个常见情形:本地保存和云端备份。 很多人把视频存在网盘里,觉得「不在手机上就不算持有」。实务中这个区分并不成立——只要你拥有账号、可以随时下载、可以分享链接,就形成了支配关系。 真正能切断支配的,只有彻底删除、清空回收站、解除共享。这一点在涉及违禁内容的案件里,是一个容易踩空的地方。

「我就是吓唬人」——动机不影响定罪

贾某在庭上说的动机是「寻求刺激」「吓唬他人」。这个说法听着不像什么大事,甚至有点幼稚。很多人会顺着想:他又没想煽动谁去搞恐怖活动,就是开玩笑,为什么要按恐怖主义相关的罪名判? 这里要分清两个层次:动机和故意。 动机是「为什么做」,故意是「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刑法看的是后者。 贾某知不知道这些视频是什么内容?知道——判决书用的表述是「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料」。7 段视频,内容涉及恐怖分子以极度血腥残忍的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宣扬暴力恐怖及宗教极端思想,这种内容看一眼就明白是什么,不存在误认的空间。 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吗?知道——他是在用微信,把这几段特定的视频,发给 5 个具体的人。发送这个动作是清醒的、有对象的、可重复的。 至于他为什么要发,是为了吓人、为了好玩、为了显得自己见多识广,都不改变「明知内容而传播」这个事实。动机只影响量刑轻重,不影响罪名成立。 这一点在判决结果上能看得出来:他最终是拘役五个月加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八个月,罚金一共二千元。这个刑期在同类案件里属于比较轻的一端,法院确实考虑了他的动机、他的认罪态度、他没有实际造成严重后果这些因素。但没有轻到不起诉、不判刑。 「明知」这个东西怎么证明,是这类案件里最容易起争议的地方。当事人常说「我不知道这是违禁的」「我以为是电影特效」。实务中的证明路径通常有三条:一看内容本身,画面里有没有旗帜、口号、组织标识、极端主张的宣讲;二看获取渠道,是不是来自已知的暴恐传播群组;三看行为人的反应,收到之后是举报了、删了,还是存下来还转出去。 本案三条都指向明知。内容不需要专业知识就能辨认,来源是微信,而他的反应是保存并转发。这三条摆在一起,「不知道」这个辩解就很难成立。 还有一层需要说清楚:这类视频的危险性,不在于看的人一定会去实施恐怖活动,而在于它会持续扩散。5 个人里只要有一个人再转给 5 个人,一轮一轮下去,一段视频可以在几天内传遍一个圈子。传播链条一旦启动,最初那个「只是想吓唬人」的人就控制不住了。 刑法把传播这个动作本身规定为犯罪,正是因为它不需要等后果发生才介入。等后果发生,往往就是有人照着视频里的样子去做了。 所以「我没想干什么」这句话,在这类案件里不是辩护理由,只是量刑时的情由。「明知」的认定还有一个辅助因素:他保存了 7 段,不是 1 段。 一次误存可以解释为偶然,连续七次、跨越七个月,就构成了稳定的行为模式。法院在判断主观状态时,会看行为的持续性和重复性。 这个思路在很多案件里都用得上:单次可能是疏忽,多次就是选择。

「情节严重」到底怎么算

这两个罪名的法条里都写了「情节严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情节严重的还要升档量刑。 「情节严重」不是一句空话,实务里主要看几个可以数的东西。 第一是数量。7 段视频,在持有型犯罪里不算少。这类案件的入罪门槛通常按视频的段数、时长、文件数量来把握,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和各地实务掌握,但方向是明确的:不是「一段也算」,也不是「不到一百段就不算」,而是结合内容恶劣程度综合判断。 第二是内容。这 7 段视频的内容是恐怖分子以极度血腥残忍的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同时宣扬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暴力程度、煽动性越强,同样的数量就越容易被认定为严重。 第三是传播范围。他发给了 5 个人。这个数字看着不大,但要知道,微信转发是一次性动作,发出去就收不回来,5 个接收者各自还能再转。传播类犯罪看的不是「最终有多少人看到」,而是「你把它放出去了,放到什么范围」。 第四是持续时间和存储状态。近半年的持有期,转发后仍继续存储,这两个事实既是定罪的理由,也是认定情节严重的理由。 第五是有没有牟利、有没有其他目的。他没有收钱,这一点对他有利。如果这类视频被用来卖钱、拉人入群、发展成员,性质会重得多。 把这五点放在一起看,就能理解为什么最终的量刑是这个位置:数量不算特别多、传播范围有限、没有牟利、认罪态度好——从轻;但内容是暴恐实拍、持有时间长、转发后仍存储——不够轻到免刑。 普通人评估风险时容易只看第一个数:我存了几段、发给了几个人。真正决定轻重的,是这五个数一起看。 还有两个数字值得注意:罚金。本案两个罪各罚一千元,合并二千元。这个数额看着不高,是因为罚金在这类罪名里不是主要惩罚手段,主要惩罚是有期徒刑和拘役。但罚金会留下记录,而且和主刑一起执行。 另外一个是「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有期徒刑是六个月以上。本案持有罪判拘役五个月、宣扬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两罪并罚时按限制加重的规则处理,最后决定执行八个月——不是简单相加的十三月,而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 这些计算听起来琐碎,但它直接影响当事人实际被关多久,也是上诉时最容易争的地方。量刑上还有一个对比维度:如果他转发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或者转发到了公开的群、公开的平台,量刑会明显更重。 本案是发给 5 个具体的人,属于点对点传播,扩散范围可控,这是他判得较轻的一个原因。 传播类犯罪的量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扩散的边界在哪里」。点对点、小范围、可追溯,和小范围、公开、不可控,是两个量级。

删掉、退出群、不上传,还来得及吗

这类案子最常见的追问是:如果当时删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要分三个阶段回答。 第一个阶段,只是看到、没有保存。刷到一段视频,看了一眼划走,没有下载、没有保存、没有转发。这个阶段没有「持有」,也没有「宣扬」,不构成这两个罪。 第二个阶段,保存了但一直没动。这时候已经进入持有型犯罪的范围,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发现存了不该存的东西,正确做法是立刻删除,并且不要再从任何渠道重新获取。删除这个动作本身不能消灭已经发生的持有事实,但持有时间越短、越没有扩散,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性就越低。 第三个阶段,已经转发出去。这时候「宣扬」的行为已经完成,删掉自己手机里的文件不能撤回别人手机里的。能做的只有三件事:立即停止继续转发、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把转发范围和对象如实讲清楚。这三件事在量刑上都有意义——坦白、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是从轻的情节。 贾某这个案子里,法院认定他有坦白、认罪认罚,最终判得比较轻。但要注意,这些都是「从轻」,不是「免除」。 还有一类情况需要单独提醒:群里的转发。很多人觉得在群里转一段视频是「分享」,不是「发布」。法律上看的是效果——群里有几十人、几百人,一转出去就是向多数人传播,跟发朋友圈没有本质区别。而且群成员还能二次转发,扩散范围远超你的想象。 「发布信息」这四个字在法条里的覆盖面很宽。不只是发朋友圈、发微博才算,一对一私聊发给多个人也算,群里转发也算,甚至把视频传到网盘再分享链接也算。判断标准不是「用什么工具」,而是「有没有让它到了别人手里」。 「留个证据」是另一个常见误区。有人收到这类视频,觉得应该保存下来以后举报用,于是存在相册里。这个做法在这类案件里并不安全——举报的正确路径是直接向平台举报或者报警,让平台和公安机关去固定证据,不要自己在本地留一份。你留的那一份,在法律上就是「持有」。 最后说一句实操层面的:手机里如果收到这类视频,不要存、不要转。真觉得需要处理,删掉,然后举报发送者。这两个动作都是安全的。最后补充一个程序上的常识:这类案件的侦查起点,往往是接收方之一。 有人收到视频后举报,或者有人因为别的事被查、手机被勘验,转发记录才浮出来。也就是说,转发出去的那一刻,你就把证据留在了别人的手机里。 这一点和心理预期相反:很多人以为删掉自己手机里的就干净了,实际上,接收方的记录、平台的日志、运营商的流量记录,都可能成为证据链的一环。

这个案子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是把它当成「因为看了不该看的东西被判刑」。 不是的。看到的动作本身不构成犯罪,存起来、散出去才构成。法院判的两个罪,一个针对「存」,一个针对「散」,各罚各的,因为这两件事在这起案件里隔了半年,各自独立。 对普通人来说,这条线其实很好记: 第一,暴恐音视频不是「猎奇内容」,是违禁品。它的性质和毒品、枪支在一个层面上——不是「看看没关系」,而是「持有就有事」。 第二,「存着」和「发出去」是两个动作,会被分开算。存的时间越长、转发后越不清理,越容易被认定为两个独立行为。 第三,「我就是吓唬人」「我没想干什么」不改变定罪,只影响判多重。真正决定轻重的,是数量、内容、传播范围、持续时间、有没有牟利这五项。 第四,一旦转出去了,删自己手机里的没有用。能补救的是停止扩散、主动说明、如实交代。 还有一点值得单独说:这类案件里,很多当事人是年轻人,甚至是学生。他们下载的时候没有想那么多,只觉得「刺激」「少见」。但法律不看你觉得刺不刺激,只看你知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有没有把它放出去。 这里还有一个更现实的问题:这类视频的传播往往是有组织的。有人专门在群里投放,等人保存、等人转发,转发的人越多,他们的目的就越接近。你以为自己只是被动收到一段视频,实际上可能已经成了别人传播链条上的一环。这也是为什么法律对「持有」这一端也要单独设罪——它堵的是整条链上最容易被忽视的那个环节。 转发是手指一点的事,代价可能是八个月。这个比例看起来悬殊,但它的逻辑是清楚的:一段暴恐视频的扩散,后果不由转发的人控制。法律在后果发生之前就介入,正是因为等后果发生了,就来不及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贾某通过微信先后下载7个内容涉及恐怖分子以极度血腥残忍的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宣扬暴力恐怖及宗教极端思想的视频,并存储到自用手机上。2020年3月23日至4月18日,贾某为寻求刺激,出于“吓唬他人”的心态,通过微信将保存的暴恐视频先后转发给5人。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以(2021)冀10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某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贾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利用即时通信工具将上述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料发送给多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贾某从保存上述视频资料在手机中,至首次向他人发送时,已过近半年,且发送给他人后仍继续存储,其持有涉案视频资料的行为与散发该视频资料的行为相对独立,应当分别评价。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行为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并存的,可根据持有行为和宣扬行为在时间上的交叉关系认定罪数形态。行为人持有涉案视频资料的行为与散布该视频资料的行为相对独立的,对两个行为应当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案号:(2021)冀10刑初44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03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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