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法院提取九十万执行款后继续扣划五十六万余元——被执行人喊冤:第一笔钱早够本金加利息,案件已执行完毕,第二笔是多扣,请求返还。
最高法执监:金钱债务执行案件的执行完毕标准,是本金与迟延履行利息均已清偿完毕——第一笔款按本息并还原则清偿后仍欠本金二十四万余元、利息二十五万余元,法院没出过执行完毕文书,继续扣划并无不当。
规则确立:没还清本息就谈不上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躺平等着法院「多扣」,等来的只能是合法的继续执行。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金钱债务履行为执行内容的执行案件,其执行完毕的标准应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已清偿完毕;执行款项按本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后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执行法院未曾出具执行完毕结案法律文书或通知被执行人案件已执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主张案件已执行完毕、要求返还后续扣划款项的,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两笔扣划引发的返还之诉
营口中院判决吉某公司(后更名为甲公司)给付乙公司六十三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法院二〇一四年一月裁定提取甲公司在中国移动某县分公司的弱电管道款九十万余元并扣划至法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又截留提取同源款项五十六万余元,随后向甲公司发通知告知本案执行完毕。甲公司提异议:第二笔五十六万余元是法院多扣的钱,请求返还。异议、复议均被驳回,甲公司申诉到最高法。
本息并还之后还剩多少账
最高法驳回申诉,账算得很清楚。第一层,执行完毕的法定标准:被执行人应根据执行通知载明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时被执行人依法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以金钱债务履行为执行内容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的标准,应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已清偿完毕」。第二层,本案的账:第一笔九十万余元执行款,执行法院按本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本金与迟延利息,认定截至提取之日尚欠本金二十四万余元、利息二十五万余元——符合当时有效的清偿顺序规定,第一笔款「尚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履行义务」。第三层,程序佐证:法院从未出具执行完毕结案文书,也没通知过执行完毕——甲公司未主动履行剩余义务,法院继续扣划第二笔五十六万余元,「并无不当」;说第二笔是「多提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执行人的履行对表
给被执行人的提醒:拿到执行通知就要算全账——债务本金之外还有迟延履行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加倍部分),部分财产被执行走不等于案子结了;第一笔执行款到账后主动向法院核对「还欠多少」,别指望躺着等结案——执行完毕以本息清完为准(本案例),期间继续扣划合法。给申请执行人:部分受偿后持续盯住案件状态,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及时提供;结案前注意核对法院出具的执行完毕文书与受偿明细,本息并还比例、尚欠金额写清楚。给执行法院:部分执行后的受偿计算按本息并还原则处理并留痕;结案文书(执行完毕通知或结案裁定)及时送达双方——本案的争议根源之一就是结案前文书缺位,被执行人自己脑补了「执行完毕」。
九十万执行款到账,被执行人以为案子结了,第二笔五十六万余元的扣划却被判合法——最高法把执行完毕的尺子立起来:本金与迟延利息清完才算完,差一分钱,执行措施就还有正当性。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判令吉某公司给付乙公司630422.5元及相应利息。后吉某公司更名为甲公司。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14年1月26日提取并扣划被执行人甲公司在中国移动某县分公司的弱电管道款90.39万元,于2015年12月21日截留并提取甲公司在中国移动某县分公司的弱电管道款567850元,后向甲公司发出通知,该案执行完毕。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院第二笔提取的567850元是法院多提取的钱,请求返还该笔款项。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辽08执异31号执行裁定,驳回甲公司请求。甲公司不服,申请复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辽执复377号执行裁定,驳回甲公司请求。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155号执行裁定,驳回甲公司申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营口中院扣划甲公司567,850元款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24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应根据执行通知载明的内容积极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法院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时被执行人依法亦应当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以金钱债务履行为执行内容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的标准,应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已清偿完毕。
本案中,营口中院(2006)营民二合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判令吉某公司给付乙公司630,422.5元及相应利息。该案执行中,营口中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07)营执字第19-3号民事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国移动某县分公司的弱电管道款90.39万元,并于2014年1月26日将该款项扣划至执行法院。对于该笔90.39万元执行款,执行法院根据本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认定截止提取该笔款项之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248276.8元,尚欠利息257587.49元,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执行款项清偿顺序的规定。据此,该笔90.39万元执行款尚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亦未曾出具执行完毕结案法律文书或通知甲公司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在此情况下,甲公司未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营口中院继续对甲公司采取执行措施,于2015年12月继续执行扣划其567850元款项,并无不当。甲公司关于本案在扣划90.39万元后已经执行完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应根据执行通知载明的内容积极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法院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时被执行人依法亦应当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金钱债务履行为执行内容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的标准,应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已清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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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15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3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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