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袁某某等诈骗案
一、案情速览
三名被告人成立公司从事网络直播业务,设立推广部、主播部与运营部,由公司开设视频直播间为主播量身打造固定人设并提供固定话术资料,对推广与运营人员进行入职培训。
推广人员冒用各自对应主播的身份,通过社交平台吸引男性客户聊天引流,诱导其观看直播,随后推广、运营人员与主播以语音视频方式配合,与被害人谈感情、搞暧昧或确立虚假恋爱关系,虚构人气挑战比赛等事由行骗。
江西南昌中院认定三人构成诈骗罪,该公司主要以网络直播活动对外实施诈骗、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设立直播公司、立女主播人设、提供固定话术,推广人员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冒充女主播身份挑选男性用户,在女主播配合下与用户保持虚假的暧昧或恋爱关系,将用户引入直播间,虚构人气直播挑战比赛并由公司内部人员假冒其他用户参与烘托气氛,致使用户陷入认识错误而充值购买礼物打赏造成财产损失的,构成诈骗罪。
公司设立后主要以实施诈骗活动为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应当以自然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为什么不是单位犯罪
公司有营业执照、有部门、有员工,为什么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这家公司虽然挂着网络直播的招牌,但其主要活动就是通过虚构恋爱关系、虚构比赛气氛骗取打赏,本质上是以实施诈骗为业。既然如此,单位这块牌子就不能用来承担刑事责任,账要算到具体的自然人头上。
这台机器的三个部门
判决书还原的组织结构很清楚。推广部负责对外:推广人员冒用各自对应主播的身份,在社交平台吸引男性客户聊天引流,把人引到直播间。主播部负责出镜:直播间由公司开设,人设是公司量身打造的,话术资料由公司统一提供。运营部负责配合:与主播一起用语音视频方式谈感情、搞暧昧乃至确立虚假恋爱关系,并虚构所谓人气挑战比赛。三个部门一套流程,被害人在其中接触到的每一个角色,其实都由同一家公司在背后调度。
虚构的比赛与自家人当的观众
本案有两个细节特别能说明「骗」的性质。一是虚构事由:以输了人气挑战比赛会受惩罚为由,诱使被害人充值打赏。二是由其他推广、运营人员充当烘托气氛的角色,在直播间里假扮对手用户争相刷礼物,制造紧张感和从众压力。被害人在这种氛围里作出的充值决定,建立在一个完全虚构的竞争格局之上。这与正常的直播打赏有本质区别——后者是观众为内容付费,前者是被编造的情境套住。
量刑差别是怎么拉开的
三名被告人的刑期分别是四年十一个月、四年九个月、二年八个月,差别来自身份与情节。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组织者袁某,判处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其有坦白、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从轻;推广部主管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判处四年九个月;运营部主管李某,被认定为从犯,叠加坦白、认罪认罚、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处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三人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多次实施诈骗,法院明确作为酌情从重情节。财产处理上,退缴的违法所得先发还被害人,剩余部分没收上缴国库。
公司成立之后只干骗这一件事,单位犯罪这块牌子就挂不上——账要算到具体的每个人头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7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李某成立某境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从事网络直播业务。2020年6月,袁某在某境公司设立推广部、主播部和运营部,由徐某担任推广部主管、李某担任运营部主管,并招募了一些主播及推广、运营人员。某境公司负责通过开设视频直播间为主播量身打造固定“人设”、提供固定话术资料,并对推广、运营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推广人员冒用各自对应主播的身份,通过陌陌等社交平台吸引男性客户进行聊天引流,诱导被害人至直播平台观看视频直播,后在推广、运营人员与主播用语音、视频等方式的配合下,与被害人谈感情、搞暧昧或确立虚假恋爱关系,虚构“输了人气PK赛会受惩罚”等事由,并采取由其他推广、运营人员充当“狗托”虚假刷礼物烘托气氛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7万余元。2021年3月,徐某、李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袁某被传唤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李某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赣0102刑初62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袁某某退缴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72074.56元,其中发还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2589.93元(被害人陈某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9015.39元、被害人段某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993.3元、被害人黄某录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1559.54元、被害人唐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021.7元),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79484.6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袁某、徐某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赣01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袁某、徐某、李某伙同他人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某系坦白,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李某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三人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庭后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某境公司主要以网络直播活动对外实施诈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设直播公司,立女主播“人设”,推广人员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冒充女主播的身份挑选男性用户,在女主播的配合下与男性用户聊天,保持虚假的男女暧昧关系,最终将男性用户引入女主播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后虚构人气直播挑战比赛,公司内部人员假冒其他男性用户参与直播间“哄托”比赛气氛,让被害男性用户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充值购买礼物打赏,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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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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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赣01刑终202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2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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