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郑某等诈骗案
一、案情速览
二被告人租用写字楼办公室,以文化传媒公司名义组织人员实施诈骗,与直播平台合作招聘女主播开展直播,被害人为该主播充值后,平台提成百分之十后返还该团伙。
前端业务员以虚构职业、身份与情感经历的女主播名义在社交软件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引流,总监安排组长冒用主播身份按话术模板与被害人聊天,以虚假恋爱关系诱使被害人充值打赏。
江西南昌中院认定该组织骗取一百八十八万余元,二十八名被告人按各自加入时间与分工对参与期间的全部诈骗金额承担责任,维持原判并对二审期间退赃者酌情从轻处罚。
二、裁判要点提炼
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上述参与期限从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各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可以根据查获的分销商消费统计表中自客自销金额认定团伙诈骗总金额,根据自客他销金额认定组长参与金额,根据主播收到的打赏金额认定主播参与金额,并结合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平台数据、工资表、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从侵害的法益中获利、获利多少不是决定刑罚的唯一依据,还应当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个人参与金额与获利情况量刑。
三、赵律师点评
打赏是消费还是被骗
直播打赏本身是合法的消费行为,为什么本案构成诈骗?区别不在钱怎么付,而在被害人为什么付。判决书还原的场景是:前端业务员虚构女性主播的职业、身份与情感经历,在社交软件上把男性被害人加为好友;随后由组长冒用该主播的身份继续聊天,还按话术模板编造亲人生病、兼职做主播实现人生理想等情节;主播本人则配合视频语音聊天、短暂见面,让被害人确信屏幕那头的人就是和自己谈恋爱的对象。被害人充值的目的是维系一段根本不存在的感情,这个目的是不可能实现的,钱自然就是被骗走的。
四层分工与各自的数额口径
这个团伙的组织结构非常清楚:老板负责整体安排并拿走绝大部分违法所得;总监分管前端业务员与组长;主播负责出镜与配合;组长冒充主播身份聊天;前端业务员负责引流。法院为每一层都找了对应的数额口径——团伙总金额看分销商消费统计表中的自客自销部分,即主播自己的客户在自己房间送礼物的金额;组长的参与金额看自客他销部分,即自己客户在他人主播房间送礼物的金额;主播的参与金额看其收到的打赏金额;其他人员的获利看工资表。这套口径的意义在于,每个人的责任都能落到具体数字上,而不是笼统地说「参与诈骗」。
「参与期间全部诈骗行为」这条规则
本案援引的规明确了一条重要规则: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各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参与期限从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这意味着,一个只拿底薪的前端业务员,责任范围不是他自己引来了多少人,而是从他入职那天起到案发,整个团伙骗了多少。这条规则听起来严厉,实务逻辑却很清晰:团伙犯罪中各环节互相配合,缺一不可,既然分工是共同约定的,收益与风险就按分工承担。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本案二十八名被告人里,相当一部分人的个人获利并不多,刑期却不轻。
退赃在二审能换来什么
二审的改判幅度值得细看:上诉人彭某敏全部退赃,刑期由五年二个月减为五年一个月;韩某杰、周某威部分退赃,分别由七年三个月减为七年二个月、十一年二个月减为十一年一个月。幅度只有一个月,说明退赃在二审阶段的价值有限——它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但不足以改变量刑档次。真正决定刑期的是分工、作用与参与金额。另一项同样重要的判决内容是连带责任:各被告人对其参与犯罪期间的诈骗金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扣押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聊天的是组长,出镜的是主播,收钱的是公司——按加入时间和分工算账,每个人都有自己那一份。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自2019年12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郑某、胡某伟经共同商议,租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某某城某座51楼(系办公楼)办公室,以江西某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被告人罗某、周某威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罗某为总监,负责管理组长和女主播;被告人周某威为总监,负责管理前端业务员。被告人陶某、刘某燕、刘某琳、颜某萍、张某钰、陈某华、陈某芳(均为女性)等为主播,被告人陈某龙、胡某、韩某杰、王某麟、匡某武、刘某峰、卢某强为经理(组长),被告人黄某、陆某、周某文、刘某良、彭某敏、邓某、吴某某、陈某涵、吕某、韩某某等人为经纪人(前端业务员)。该诈骗组织与江西某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招聘女主播在该公司的“某象娱乐”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被害人为该主播充值后,直播公司将充值消费资金提成10%后,返还给该团伙。
在诈骗活动中,被告人黄某、陆某等前端业务员统一以虚构职业、身份、情感经历等女性网络主播的名义,在“陌陌”“探探”“微信”等社交交友软件上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即“引流”被害人)。
被告人罗某作为总监,负责让被告人陈某龙、王某麟等经理(组长)作为“聊手”,冒充女主播的身份,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按照设定的“话术模板”与前端人员引流来的被害人聊天。陈某龙、王某麟等“聊手”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误认为和其在社交软件上聊天的就是该女主播,吸引被害人进入合作的网络直播平台。
随后,在总监、经理(组长)指导和女主播配合下,经理(组长)以与被害人谈恋爱为名骗取信任,同时编造亲人生病,自己兼职做主播实现人生理想等理由,让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女主播,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陶某等人充当主播在某象娱乐平台进行直播,并根据需要,时常用微信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语音聊天,与被害人短暂见面,配合“聊手”,获取被害人信任,并通过虚假“恋爱”,诱使被害人充值打赏。
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该诈骗组织骗取被害人邹某傧、程某辉、倪某兴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8万余元。该组织总监、主播、经理(组长)、前端业务员通过在公司领取工资底薪、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绝大部分非法所得归被告人郑某、胡某伟所有。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赣0191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胡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韩某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彭某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等等(其他22名被告人量刑略);扣押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返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对其参与犯罪期间的诈骗金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和电脑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郑某、周某威、韩某杰、彭某敏等十七人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彭某敏全部退赃,上诉人韩某杰、周某威部分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赣01刑终574号刑事判决:维持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191刑初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郑某、胡某伟、罗某等人的定罪量刑;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191刑初7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周某威、韩某杰、彭某敏等人的定罪量刑等部分;上诉人周某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诉人韩某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上诉人彭某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如何认定各被告人诈骗犯罪数额。
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均是围绕骗取财物展开:根据被告人郑某、胡某伟安排授意,被告人周某威作为总监,负责让前端人员冒充主播的身份,通过交友软件添加被害人。被告人罗某作为总监,负责让被告人陈某龙、王某麟等人作为“聊手”,继续冒充主播的身份,通过交友软件与前端人员引流来的被害人聊天。陈某龙、王某麟等“聊手”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发展所谓的“恋爱”关系为由,同时编造亲人生病,自己兼职做主播实现人生理想等虚假事实,诱骗被害人到网络平台充值打赏主播。被告人陶某等人充当主播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并根据需要,时常用微信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语音聊天,与被害人短暂见面,配合“聊手”,获取被害人信任,并通过虚假“恋爱”,诱使被害人充值打赏。
本案中,根据查获的犯罪团伙分销商消费统计表中自客自销(主播自己客户在自己主播房间送礼物的金额)的记载数额,认定其团伙犯罪诈骗的总金额;根据组长分销商消费统计表中自客他销(自己客户在他人主播房间送礼物的金额)的记载数额,认定组长的参与金额。根据主播收到的打赏金额,认定主播的参与金额;根据公司员工的工资表的记载数额等,确定其他各被告人的获利金额。上述诈骗金额,有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某象娱乐平台的相关数据、公司员工的工资表,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在诈骗活动中,二十八名被告人根据各自角色分工,互相配合,对完成诈骗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限,从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因此,各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应当根据各自加入团伙的时间起算,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指控诈骗金额不准确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除自客自销的金额外,江西某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还有其他正常的收入来源以及可以扣减的金额;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也未有相关供述,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各被告人是否从侵害的法益中获利,获利多少,不是决定其刑罚的唯一依据,还应当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个人参与金额、获利情况等情节,综合对各被告人进行量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利用网络主播虚构的身份、职业、情感经历等情形,诱使以恋爱为目的的被害人对主播虚构的性别、已经结婚等情形产生认识错误,给主播打赏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财物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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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赣01刑终57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5-1-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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