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宋某岩诈骗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宋某岩经营文化传媒公司,培训旗下主播与运营人员进行短视频平台直播,用定位软件修改平台定位以隐匿真实地址,并传授具体诈骗手法。
运营人员以主播身份在平台上通过私信、评论、点赞吸引被害人进入直播间,以发送他人裸照视频、约见面发生性关系、虚假网恋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打赏礼物,打赏满一定数额后即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见面。
苏州姑苏区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打赏款中被直播平台扣除的一半分成属于被告人对赃款的支配使用,不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害人基于被告人虚构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而进行打赏的,打赏款中由直播平台收取的分成款是被告人对所获赃款的支配、使用,不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甚至雇佣他人等诈骗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平台抽成的手续费属于被告人入驻平台并使用平台的费用,属于犯罪直接成本,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但通过向被害人交付一定金钱骗取其信任并实施诈骗的,所涉数额可以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三、赵律师点评
平台抽走的那一半,算不算诈骗数额
本案被害人打赏的钱,平台先扣一半,剩下的一半再由主播、运营和公司老板分。被告人一方在数额上打的算盘是:我实际到手的只有一半,另一半被平台拿走了,应当扣除。法院没有采纳,理由一句话说清:平台收取的分成款是被告人对所获赃款的支配、使用。意思是说,钱从被害人手里出去的那一刻,诈骗已经既遂,数额已经确定;此后怎么分、给谁分,是被告人对赃款的处置,不影响数额本身。这与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租用场地、雇佣他人属于犯罪成本不能扣除,是同一个道理。
两种不能扣与一种可以扣
裁判要点把成本扣除的规则讲得非常清楚,实务中可以直接对照。不能扣除的情形:其一是犯罪直接成本,包括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雇佣他人,本案中的平台抽成手续费就属于这一类——它是被告人入驻平台并使用平台的费用;其二是向第三方支付、对被害人损失没有任何弥补的支出。可以扣除的情形只有一种:行为人向被害人交付一定金钱,以此骗取信任再实施诈骗的,这部分对受损的法律关系有所弥补,可以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区分的关键是钱给了谁——给被害人的可能扣,给第三方的一般不能扣。
从定位软件到拒绝见面:骗局的完整构造
本案的组织化程度值得记一笔。公司层面:宋某岩经营文化传媒公司,培训旗下主播与运营人员,用定位软件修改平台定位以隐匿真实地址,并传授具体诈骗手法。执行层面:主播与运营一一配对,运营以主播的身份在平台上通过私信、评论、点赞吸引被害人进入直播间。诱骗手段:发送冒充主播的他人裸照视频、约见面发生性关系、虚假网恋。收尾方式:被害人打赏满一定数额后,主播和运营即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见面。这条链路里每一个环节都是设计出来的,包括最后那个永远不会发生的见面。
十二年被害人十九万余元,量刑是怎么落下来的
本案骗取十二名被害人财物共计十九万一千一百六十一元七角,宋某岩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数额上看,十九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最终落在四年十个月,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纠集者、组织者的地位相适应。这里要提示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认定有特殊规则,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可以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等认定的,还可以按相应标准定罪处罚。此外,本案的赃款流向——主播分成四成至五成、运营分成二成至二成五、其余归宋某岩——在量刑与追赃时都会作为各自地位作用的依据。
钱出了被害人的口袋,数额就定了——平台抽走的那部分是分赃,不是折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宋某岩经营彰武县晓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培训旗下主播、运营进行抖音直播,以定位软件修改抖音定位,隐匿真实地址,传授主播和运营具体诈骗手法。主播和运营一一配对,运营以主播身份在抖音上通过私信、评论、点赞方式吸引被害人进入自己主播的直播间,以发冒充主播的她人裸照、视频、约见面发生性关系、虚假网恋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给主播打赏礼物,被害人打赏满一定数额礼物后,主播和运营即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和被害人见面。被害人在直播间的打赏钱款被抖音平台扣除一半后的款项以及微信转账的钱款,由主播分成40%至50%,运营分成20%至25%,剩余归宋某岩所有。被告人宋某岩伙同旗下主播、运营共同实施诈骗作案,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共骗取12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11617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1)苏0508刑初9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某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宋某岩纠集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符合电信诈骗的构成要件,且被害人基于被告人虚构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而进行打赏,打赏款中由直播平台收取的50%分成款是被告人对所获赃款的支配、使用,不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甚至雇佣他人等诈骗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平台抽成的手续费属于被告人入驻平台并使用平台的费用,属于被告人一方的犯罪直接成本,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但是,对通过向被害人交付一定金钱,进而骗取其信任并实施诈骗的,所涉数额可以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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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苏0508刑初912号 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222-01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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