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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陕西分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203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1-06-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分公司的执行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报纸上登了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原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复议反对变更申请执行人,一路申诉到最高法。

最高法执监: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第三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本案转让履行了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通知义务、原债权人书面确认,符合法定条件。

规则确立: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三件套——转让真实、通知到位、书面确认,三样齐了程序就通。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已履行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通知义务并经原债权人书面确认的,符合变更条件。

申请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审查要件为债权转让真实、已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要件齐备的,被执行人以不同意转让等理由反对变更的,不影响变更裁定的作出。

三、赵律师点评

公告加确认的转让链

某陕西分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公证债权文书生效进入执行。二〇一八年三月,申请执行人分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把执行证书项下债权转给丙公司;四月四日在报纸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分公司还向西安中院书面确认转让。丙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院裁定变更,甲公司复议被驳,申诉到最高法。

变更条件的逐项核对

最高法驳回申诉,按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的要件逐项过。第一要件,债权依法转让:原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分公司、分公司再转让给丙公司,转让链条清晰。第二要件,通知义务:登报公告履行了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通知义务。第三要件,书面认可:分公司「向西安中院书面确认将本案债权转让」——三要件齐备,「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变更丙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对照另一起入库案例(仅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而未走变更程序,不产生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效力),本案是正面的标准示范:转让协议、公告通知、书面确认、变更申请,程序一步不缺。

执行中债权转让的合规样本

给受让债权的主体:接手执行债权的标准动作清单——签书面转让协议、与原申请执行人共同向执行法院提交变更申请、原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认可文件、对债务人担保人履行通知义务(公告或直接送达);四步走全(本案例),变更裁定顺利落地,避免另起入库案例那种「情况说明代替变更程序」的坑。给被执行人:对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异议空间有限——转让真实、通知到位、书面确认齐备的,异议理由只剩债权转让效力本身(合同无效、债权已消灭等实体问题),那要去实体程序争,复议程序不解决。给执行法院:变更申请审查按三要件清单核对(转让文件、通知证据、书面确认),要件齐的及时裁定变更,别让合规转让的当事人空耗程序。

一纸公告加一封书面确认,分公司的债权在执行程序里顺利换了主人——最高法把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要件清单亮出来:转让、通知、确认,三样齐备程序就通。对照反面案例,程序做全与程序偷懒的结局天差地别。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陕西分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02)西雁证内字第6575号公证书及(2008)西雁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生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西安中院)执行中,第三人丙公司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丙公司称,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某陕西分公司与丙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为此丙公司提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丙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某陕西分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执行依据(2002)西雁证内字第6575号公证书及(2008)西雁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中现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并于2018年4月4日在报纸上公开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现申请执行人某陕西分公司亦书面确认将本案债权转让与丙公司。

2018年10月12日,西安中院作出(2018)陕01执异554号执行裁定,变更丙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陕执复155号执行裁定,驳回甲公司复议申请,维持西安中院(2018)陕01执异554号执行裁定。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203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诉人甲公司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原债权人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某陕西分公司,某陕西分公司后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履行了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通知义务,并向西安中院书面确认将本案债权转让,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支持。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20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3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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