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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黄某祥与黄某平等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3)闽02执复96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3-10-0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十人共有的房产被拍卖,公告只披露了一位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漏了通知其他九位——竞买人以一千零六十万胜出后被撤销拍卖,那位共有人不干了:其他共有人不异议就该推定放弃,我有权按这个价优先买。

厦门中院复议:优先购买权的放弃须经明示的意思表示,执行法院无权以默示推定共有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人须按法定程序确认资格、取得竞买代码后方可行权,绕过程序直接按既成价格优先购买,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违背网络司法拍卖价值发现宗旨;「法院保护的是优先购买权,而非复议申请人所追求的优先购买价格」——撤销重拍,优先权照常行使。

规则确立:程序瑕疵换来的价格不保护——优先购买权重来,价格跟着市场走。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通过拍卖方式处置共有财产时,应当基于实体和程序双重规范保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拍卖期间存在没有告知全部优先购买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等程序瑕疵,可能影响拍卖公正性或者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拍卖程序并重新挂拍。

共有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应当通过明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执行法院不得通过行为或者以权利人的默示推定其放弃;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应建立在执行行为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基础上,而非锁定某次存在程序瑕疵的拍卖价格。

三、赵律师点评

漏通知九位共有人的拍卖

黄某平等与黄某祥共有物分割纠纷判决:黄某祥协助拍卖共有的三套房产,价款百分之五归黄某祥、其余九成十人均分。判决生效后黄某平等申请执行,思明区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拍卖公告载明优先购买权人情况仅列黄某祥一人——其他九位共有人没有被正式告知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案外人徐某忠以最高应价一千零六十万元胜出。三日后思明区法院自行决定撤销该次拍卖、重新挂拍,徐某忠表示无异议、愿再参与。黄某祥异议:要求确认其有权以一千零六十万元优先购买——理由是根据查明事实可推定其他九名共有人放弃优先权。异议驳回,黄某祥复议到厦门中院。

推定放弃之禁与程序行权

厦门中院驳回复议,三个焦点逐一裁断。焦点一,能否推定放弃:优先购买权「系民事权利,其取得源于民法典和强制执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权利人放弃该项权利,应当通过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法院无权通过行为或者以权利人的默示来推定共有权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执行法院未正式通知其他共有权人、仅披露黄某祥一人,「程序上确有瑕疵,可能损害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并无不妥。焦点二,程序行权的刚性:《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是实体法规定;司法拍卖还须遵循网拍规定关于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公示、优先竞买资格确认的程序条款——「优先购买权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确认优先竞买资格,取得网络竞买的代码、密码后方可行权」;若按黄某祥主张直接以一千零六十万元成交,「则可能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也违背以价值发现为目的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宗旨」。焦点三,重拍是否损害其权利:法院「保护的是优先购买权,而非复议申请人所追求的优先购买价格」——对优先权的保护建立在行为合法与程序正当之上,「如果无视程序上的明显瑕疵而以某个价格点来保护个别人的『优先购买权』,不仅没有纠正程序瑕疵,更将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重拍纠正程序、黄某祥的优先权不受影响。

优先购买权的行权对表

给共有权人:房产被共有人案件的执行拍卖的,盯紧拍卖公告的优先购买权人栏——漏了自己的立即向执行法院主张并要求补正(本案例:漏通知构成撤销重拍的程序瑕疵);想买的按法定程序申报、取得竞买代码参拍,放弃的干脆明示,沉默换不来程序便利也用不着担「被推定放弃」。给优先购买权人:指望「以既成价格直接买断」的路走不通(本案例)——价格是竞出来的不是锁定的;重拍后照常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拍,同等价位的优先顺位才是权利内核。给执行法院:共有财产拍卖前把优先购买权人名单核全、逐一通知、公告披露——漏通知一个就是程序瑕疵(本案例);发现瑕疵主动撤销重拍比等当事人申诉更省,成交裁定未出前的撤销成本最低。

一千零六十万的价格黄某祥没能锁住,但他的优先购买权分毫未损——厦门中院把权利与价格分开:法院护的是优先顺位,不是某次带病成交的数字。程序补正重来一次,市场重新出价一轮,这才是拍卖的价值发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黄某平等与黄某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下称思明区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203民初18898号民事判决:黄某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黄某平等拍卖、变卖厦门市思明区双莲池XX 号、XX 号、XX 号房屋(下称涉案房产),拍卖所得价款的5%归黄某祥所有,剩余95%价款由黄某祥、黄某平等十人各分得10%。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于2022年8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后因黄某祥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黄某平等向思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闽0203执18205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涉案房产。2023年6月27日,思明区法院作出涉案房产的拍卖公告,载明“涉案房产的优先购买权人情况:黄某祥,系房产共有权人之一”。2023年7月29日,案外人徐某忠以最高应价1060万元胜出。《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载明:“标的物最终成交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2023年7月31日,思明区法院决定撤销对涉案房产的上述拍卖。案外人徐某忠表示无异议,在涉案房产重新挂拍后再参与竞买。

被执行人黄某祥对思明区法院作出的撤销对涉案房产的拍卖并决定重新挂拍的执行行为不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其有权以1060万元的价格优先购买涉案房产。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闽0203执异183号执行裁定:驳回黄某祥的异议请求。黄某祥不服,申请复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2023)闽02执复96号执行裁定:驳回黄某祥的复议申请,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3)闽0203执异183号执行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

第一,本案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黄某祥主张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推定其他9名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共有权人对被拍卖房产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系民事权利,其取得源于民法典和强制执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权利人放弃该项权利,应当通过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法院无权通过行为或者以权利人的默示来推定共有权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因此,本案执行法院未正式通知其他共有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仅披露黄某祥为优先购买权人,在程序上确有瑕疵,可能损害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依法纠正并无不妥。

第二,关于司法拍卖中未告知共有权人正确的优先购买权程序,是否构成撤销拍卖理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六条规定了按份共有情形下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该规定是实体法规定。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房产的,还应当遵循程序法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这是因为司法拍卖不仅涉及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面对不特定的潜在竞买人群体,需要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优先购买权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确认优先竞买资格,取得网络竞买的代码、密码后方可行权。如果依照黄某祥的主张,直接以1060万元的价格由其优先购买,则可能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也违背以价值发现为目的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宗旨。因此,执行法院撤销该次拍卖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三,关于重新拍卖是否损害黄某祥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本案中,执行法院对黄某祥的优先购买权自始至终未予否认。需要强调的是,法院保护的是优先购买权,而非复议申请人所追求的优先购买价格。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应当建立在执行行为合法性与执行程序正当性基础之上,如果无视程序上的明显瑕疵而以某个价格点来保护个别人的“优先购买权”,不仅没有纠正程序瑕疵,更将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重新拍卖不仅可以纠正原有的程序问题,更有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且黄某祥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受影响。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人民法院通过拍卖方式处置共有财产时,应当基于实体和程序双重规范保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若拍卖期间存在没有告知全部优先购买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等程序瑕疵,可能影响拍卖公正性或者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拍卖程序并重新挂拍。

案号:(2023)闽02执复9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4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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