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某网络游戏的运营商;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游戏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的游戏币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服务。
运营商认为该行为危害游戏安全、破坏游戏秩序、损害其经济利益与商誉,并为外挂、刷金、盗号等黑灰产创造有利条件,遂起诉请求停止提供交易服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两千五百万元及合理费用十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令停止提供游戏账号交易服务、停止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并赔偿三百万元及合理开支三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记录在网络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所注册账户的游戏币,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游戏用户享有对合法取得的游戏币进行交易的权利,但应受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的限制。
对于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游戏用户实施交易的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第三方交易平台明知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赵律师点评
游戏币为什么是用户的财产
法院的第一层论证从价值来源入手。网络游戏的乐趣不仅来自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也来自用户之间的互动;正是众多用户的互动形成虚拟社区,促成虚拟财产的价值共识,也让运营商的各种收费手段成为可能。价值是由用户和运营商共同构建的,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用户不应只享受乐趣而不享有任何权利。落到本案,涉案游戏币的产出途径只有击杀怪物、完成任务、通关副本等游戏内活动,用户可以用它升级角色、合成装备,还能通过游戏内的金币寄售行与拍卖行在用户之间流转,充当虚拟经济的交易媒介,具备了财产的核心特征——可支配、可使用、可排除他人妨害。法院还特别指出,即便运营商也不得擅自删除或篡改账号内的游戏币。
合法取得的可以交易
第二层论证解决交易资格。涉案游戏币一方面是用户向运营商主张权利的凭证,用户有权按玩法请求实现其对应功能;另一方面是用户之间可以交易的虚拟财产。法院注意到,游戏基础规则本身允许并鼓励游戏币相互转让,转让时游戏币在出让方账号中消失、在受让方账号中出现,这一点与种类物类似,因此即便在游戏外交易也能完成交付,不需要运营商配合。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就应当允许其成为交易客体。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为合法取得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不具有不正当性。这一判断对用户意义重大——它确认了玩家对自己投入时间与劳动所获得的东西享有处分自由,运营商不能以格式条款一概否定。
红线的位置在哪里
第三层论证划出边界。法院明确了两项限制。其一是规则限制:游戏币的取得与价值都依附于游戏规则,可能因规则改变而变化甚至消失,用户对它的支配受限于规则与运营周期。其二是类型区分:并非所有游戏币都可以交易。如果某款游戏的游戏币主要来源是充值所得且游戏内禁止交易,允许其场外交易就可能导致反向兑换成人民币,在棋牌类游戏中更可能把单纯的游戏变成赌博,滋生赌博与洗钱风险。这个区分标准极具操作性:看游戏币是打出来的还是买来的,看游戏内是否允许反向兑换。前者可以流转,后者不行。
平台为什么还是输了官司
既然合法交易不违法,那被告为何败诉?答案在最后一层:被告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与防范义务。法院认定,其明知交易平台上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便捷的游戏币交易服务并从中获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运营商的合法权益。这里揭示的规则是:交易平台不负有逐一审查每一笔来源的绝对义务,但负有建立防范机制的义务;明知黑灰产存在而不设防,就从服务提供者变成了侵权链条的一环。判决结果也印证了这一区分——停止提供账号交易服务、停止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两条禁令都指向来源不明的部分,而不是一概关闭交易。
打出来的游戏币可以流转,充出来的多半不能;平台明知有外挂还敞开门,就要担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某网络游戏的运营商。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游戏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的游戏币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服务。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某游戏的安全性、破坏了游戏秩序,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商誉,损害了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有利条件,给游戏行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向用户提供某游戏的游戏账号、游戏币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服务行为;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万元(币种下同)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0)粤 0192 民初4631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提供某游戏账号交易服务的行为;二、被告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某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三、被告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300 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2)粤73民终35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焦点是游戏币是否具备虚拟财产属性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游戏内虚拟物品应当认定为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游戏用户的乐趣不仅来源于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也来源于与其他游戏用户展开的互动。通过众多用户互动所逐渐形成的游戏虚拟社区,既为游戏用户提供信息交流、分享和资源配置的合作框架,使分散的个体连接在一起,进行持续、广泛而深入地互动和融合,也促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共识的达成,让运营商利用各种收费手段来促使用户付费成为可能,越多的游戏用户为越多的项目付费,运营商的收入就越多,网络游戏价值的形成以及增加,是由游戏用户和运营商共同构建而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游戏用户作为游戏价值的利益相关者,不应只是享受游戏乐趣,而无其他相应的权利。
涉案游戏币产出的唯一途径是游戏用户在游戏内通过击杀怪物、完成任务、通关副本等游戏活动获取,对于获取的游戏币,游戏用户可以进行角色升级、装备合成,并通过游戏内的金币寄售行和拍卖行在游戏用户内流转,充当游戏内虚拟经济的交易媒介,应当认定为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
其次,合法取得的游戏虚拟财产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交易的客体。涉案游戏币一方面系游戏用户向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凭证,对于在其终端设备上显示的游戏币信息,游戏用户有权根据游戏玩法设计,请求运营商提供游戏币所能够实现的功能服务;另一方面系游戏用户之间可以交易的虚拟财产,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在涉案游戏内,作为游戏基础规则的一部分,游戏币被允许和鼓励相互转让。游戏用户在转让涉案游戏币时,该游戏币在出让人的账号中消失,并在受让人的账号中出现。同时,涉案游戏币类似于种类物,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只要用户发出使用游戏币的请求,游戏中央服务器都会响应而实现该游戏币所对应的功能,故在涉案游戏外,游戏用户也可进行交易并实施完全交付,而无需运营商的积极配合。
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交易的情况下,涉案游戏币应能成为交易的客体。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游戏用户合法取得的涉案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不具有不正当性。
当然,涉案游戏币基于游戏开发商设计的游戏规则取得,也可能基于游戏规则的改变而产生价值的变化甚至消失,游戏用户对涉案游戏币的支配权能受限于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此外,并非所有合法取得的游戏币,游戏用户都能够进行交易。比如,根据游戏规则,用户的游戏币并非是在游戏内通过击杀怪物、完成任务、通关副本等游戏活动获取,主要来源为充值所得,且在游戏内禁止交易,若允许此类游戏币在游戏外交易,则可能导致赌博、洗钱等风险。特别是在一些棋牌类游戏中,游戏币主要通过人民币购买,在游戏中禁止反向兑换成人民币,如果允许此类游戏币交易,则会导致游戏币被反向兑换成人民币的结果,而使单纯的游戏变为赌博。
最后,游戏用户对于非法取得的游戏币,其实施交易的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如游戏用户实施非正常游戏行为,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则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本案中,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尽谨慎的注意和防范义务,明知其交易平台上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便捷的涉案游戏币交易服务,且从中获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1.记录在网络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所注册账户的游戏币,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游戏用户享有对合法取得的游戏币进行交易的权利,但应受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的限制。
2.对于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游戏用户实施交易的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第三方交易平台明知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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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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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粤73民终3597号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9-2-48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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