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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周某猥亵儿童、强奸案

案号:(2020)浙刑终10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 · 二审 · 2020-05-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八年四月至十月,周某为满足性欲,通过社交软件以多个账号伪装成女生,与六名未满十四周岁的中小学女生聊天并逐步将聊天内容往性方面引导。

周某多次推送淫秽视频、图片,或引诱被害人向其发送自拍裸照,或以发红包给零花钱为利诱将被害人约至其暂住处等地,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幼女拍摄不雅照片发送给其观看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奸淫、猥亵幼女多人,其中部分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人犯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三、赵律师点评

伪装成女生,是这套手法的第一层

本案被告人的手法值得拆解。他准备了四个社交账号与两个微信号,全部伪装成女生,以此接近未满十四周岁的中小学女生。同性身份降低了被害人的戒备,也让他得以用「我们女生之间聊聊」的口吻,把话题逐步往性方面引导。这一步完成后,才有第二步的推送淫秽视频图片、第三步的引诱发送自拍裸照、第四步的用红包利诱线下见面。整套流程环环相扣,说明这是一套有预谋、有设计的行为模式,而不是临时起意。

拍张照片发过去,为什么就是猥亵

裁判要旨只有一句话: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幼女拍摄不雅照片发送给其观看的,构成猥亵儿童罪。这句话里有三个要件——目的是满足性刺激,手段是诱骗,内容是拍摄不雅照片并发送供其观看。三者齐备即构成犯罪,不需要身体接触,也不要求被害人意识到自己被侵害。本案中,诱骗幼女拍摄裸照这部分被评价为猥亵儿童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而线下见面后实施的奸淫行为,另行评价为强奸罪。

两罪并罚,怎么处理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这里适用的是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数罪中有一罪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被吸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仍然执行。之所以是强奸罪顶格到无期,是因为被害人数达六名、多为中小学女生、部分不满十二周岁、既有线上诱骗又有线下奸淫,法院认定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从重处罚。

办理此类案件的取证重心

本案的证据结构对同类案件很有参考价值。第一是账号与身份证据:多个社交账号、伪装身份的聊天记录,直接证明了预谋与明知。第二是聊天内容:推送的淫秽视频图片、引导性话题的过程,证明了行为目的。第三是影像与转账:被害人发送的裸照、发出的红包记录,证明了诱骗手段与行为次数。第四是被害人陈述:六名被害人对过程与细节的描述,尤其是非亲历不可知的部分。这类案件最怕的是证据灭失——聊天记录一旦删除、账号一旦注销,链条就断了,因此第一时间固定电子数据是办案的第一要务。

屏幕那头自称是女生的人,先要照片,再约见面——四年六个月是猥亵的账,无期徒刑是强奸的账,两笔账各算各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为满足性欲,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以四个QQ号及两个微信号等账号,伪装成女生,与6名未满14周岁的中小学女生聊天,并逐步将聊天内容往性方面引导,多次推送淫秽视频、图片,或引诱被害人向其发送自拍裸照,或以“约摸摸”发红包给零花钱为利诱,将被害人约至其暂住处等地,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19)浙10刑初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周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浙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为满足性欲,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奸淫、猥亵幼女多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周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周某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猥亵,部分被害人还系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幼女拍摄不雅照片发送给其观看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案号:(2020)浙刑终10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6-1-18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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