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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左某猥亵儿童案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 · 二审 · 2023-12-0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左某系某教育辅导班实际经营人,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九日十五时左右利用被害人王某某想当班长、喜欢玩具的心理,趁课间单独与王某某在教室之机抱起并亲其额头,后让王某某在网上选购玩具并承诺放学后给其。

第二节课期间左某让王某某去教室对面的办公室拿纸杯并随即跟入,从身后抱住王某某,将手伸进衣服内摸其腹部、胸部、腿部和阴部等处,王某某推开其手打算离开时又被抱住亲了额头,当日放学后即告知母亲并报案。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禁止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事实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经验常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准确理解和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被告人否认性侵未成年人,与被害人陈述形成「一对一」局面的,应当着重审查双方言词证据的具体内容和稳定性等,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三、赵律师点评

一对一的时候,先看哪一边的陈述站得稳

本案被告人拒不供认,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一人的陈述,典型的「一对一」局面。法院的处理顺序很清楚:先看被害人陈述本身过不过关。王某某案发当日回家就说了,母亲第一时间报案,公安机关在案发当日、次日、一个月后三次询问,她对被亲额头、被让选购玩具、被叫去办公室拿纸杯、在办公室被猥亵的过程作了详细完整的陈述,前后稳定一致。描述细节的程度符合这个年龄儿童的正常记忆、认知与表达能力,非亲历不可知。陈述站住之后,再看被告人那一边的供述能不能推翻它。

基因分型、网购记录与监控视频

真正让这个案子稳固下来的,是三样不会说话的东西:一是证实左某叫了一个女同学出去的证人证言,二是左某手机上的网购玩具记录,三是显示左某跟随王某某进入办公室的监控视频。更具决定性的是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额头检出了左某的基因分型。这一条直接把「有没有接触」这个争点封死了,因为亲额头这个动作本身留下了生物痕迹。性侵害案件常被说成「证据单一」,其实是指直接证据单一,间接证据的拼图往往才是胜负手。

八次笔录里的反复

公安机关对左某询问、讯问共八次。关于在办公室里干什么,他在第一、二、五、七次笔录中说谈的是买玩具、当班长,在第三、八次笔录中又说谈的是买玩具、看班次表、调班换老师,前后反复,而且这一段辩解与监控视频中听不到谈话声相矛盾。关于有没有身体接触,他在第四、六次笔录中断然否认,等公安机关告知基因分型鉴定意见后,第八次笔录里改口说用手摸了一下被害人额头。这种随证据推进一路修改的供述,正是判断其真实性最好的材料。

排除诬告这一环不能省

凡是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定案的案件,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必须正面排除,不能默认不存在。本案的做法是:王某某时年十一周岁,读小学五年级,有一定是非观念;班主任证实她性格活泼开朗、积极参加班里活动、平时没有撒谎的习惯;母亲在得知后第一时间告诉她这种事不能骗人、必须说实话,她明确表示是实话;此外没有证据证实被害方与左某存有过节。法院还点出一条经验判断:一般家长不会利用未成年人子女遭受性侵害诬陷他人。这一环走完,采信被害人陈述才没有后顾之忧。

额头上检出他的基因分型,监控里他跟着进了办公室——这两样不会撒谎,八次反复的供述却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左某系某教育辅导班实际经营人。2023年3月19日15时左右,左某在代其他老师上课时,利用被害人王某某(化名,女,时年11岁)想当班长、喜欢玩具的心理,趁第一节课间单独与王某某在教室之机,抱起王某某并亲了王某某额头一下,后让王某某在网上选购了一个玩具,并让王某某到玩具柜再选一个,承诺放学后给王。第二节课上课期间,左某让王某某去教室对面的办公室拿纸杯,左某随即从教室内出来进入办公室,从身后抱住王某某,将手伸进王某某衣服内摸王某某腹部、胸部、腿部和阴部等处。王某某推开左某的手打算离开,左某又抱住王某某亲了额头一下,后王某某从办公室跑出。当日放学后,王某某即将此事告知其母亲,王某某母亲随即报案,左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2023)鲁0116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左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禁止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左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2023)鲁01刑终5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左某是否实施了猥亵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左某拒不供认猥亵,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但被害人陈述稳定,陈述的被猥亵细节非亲历不可知,与在案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左某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足采信。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左某猥亵儿童的事实,左某否认猥亵及其辩护律师所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左某无罪的意见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通过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能够确认被害人陈述客观、真实。被害人案发当日回家后即将被左某猥亵的事告知母亲,其母亲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次日、一个月后三次询问被害人,被害人对左某亲其额头、让其选购玩具、到办公室拿纸杯、在办公室猥亵其的过程作了较为详细、完整的陈述,前后陈述稳定、一致。被害人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该年龄儿童的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非亲历不可知,与证实左某叫了一个女同学出去的证人证言、左某手机网购玩具记录、证实被害人额头检出左某基因分型的鉴定意见、显示左某跟随王某某进入办公室的监控视频等在案其他证据相印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应予采信。

其次,严格审查供证关系,能够确认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于在办公室干什么的问题,左某在第一、二、五、七次笔录中称在办公室中与被害人谈论买玩具、当班长的事,而在第三、八次笔录中称与被害人谈论买玩具、看班次表、调班换老师的事,前后反复,且该辩解与监控视频中听不到有谈话声相矛盾。关于是否接触过被害人的问题,左某在第四、六次笔录中均称与被害人没有身体接触、没有亲学生额头,而在公安机关告知其DNA鉴定意见后的第八次笔录中辩称其用手摸了被害人额头一下,前后供述不一致,其没有接触被害人的辩解与DNA鉴定意见相矛盾。公安机关对左某询问、讯问八次,左某对案件关键细节供述多次反复、前后矛盾,其无罪辩解不具有真实性。

再次,排除诬告陷害可能。王某某案发时系年满11周岁的小学五年级学生,有一定的是非观念。时任班主任证实王某某性格活泼开朗、热心,积极参加班里活动,喜欢和同学、老师交流,平时没有撒谎的习惯。被害人母亲在得知被害人被猥亵后,已第一时间告知被害人这种事不能骗人,必须说实话,被害人明确表示是实话。无证据证实被害方与左某存有过节,一般家长不会利用未成年人子女遭受性侵害诬陷他人。

综上,被告人左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某系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而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左某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事实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经验常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准确理解和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否认性侵未成年人,与被害人陈述形成“一对一”局面的,应当着重审查双方言词证据的具体内容和稳定性等,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被告人或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案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85-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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