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蒋某华猥亵儿童案
一、案情速览
蒋某华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幼儿园聘任的保安,二〇二二年春节前后避开监控,趁部分幼儿上学迟到之际,在将幼儿从幼儿园大门口护送至班级途中或利用进入班级的机会实施猥亵。
蒋某华采用手伸进内裤抚摸阴部及臀部的方式,先后猥亵三名幼女,经医院验伤三人均显示外阴幼女型、小阴唇略红肿,诊断为外阴炎;经司法鉴定其中二人遭受外力作用致损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被害人母亲报案,次日蒋某华被抓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办理猥亵儿童案件,由于猥亵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加之被害人是儿童、心智尚不十分健全,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当根据儿童的认知特点,结合案发经过、犯罪后果等其他间接证据综合判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害儿童父母的证言,依法予以采信。
被害儿童虽年幼,但已具备一定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所陈述的被侵害事实在其认知能力范围内且相关细节非亲历不能描述的,其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并未禁止利害关系人作证,被害儿童父母的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三、赵律师点评
三岁四岁的孩子说的话,能不能当证据
三名被害人中最小的二〇一九年出生,案发时不过两三岁。辩方抓住这一点,主张被害儿童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法院从三个层面回应:第一,取证程序合法——公安机关分开制作笔录,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采取符合低龄儿童年龄特征的询问方式,并对整个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第二,具备作证能力——三名被害人均已具备一定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所陈述的事实在其认知能力范围内,相关细节非亲历不能描述;第三,能够相互印证——三人关于作案手法的陈述稳定一致,且均明确指认出被告人。
父母作证,会不会因为有利害关系而无效
本案被告人一方还提出,被害儿童父母的证言不能采信。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个说法:法律并未禁止利害关系人作证。理由也很实际——被害儿童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父母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孩子身体、心理出现的异常,孩子也更愿意向父母表达,这类证言对查明事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采信的前提是两件事:案发过程正常,且被害方与被告人此前并无矛盾纠纷。本案两项都满足,母亲在发现孩子异常后于二月八日直接报案,次日被告人即被抓获。
验伤通知书与那三份诊断
低龄儿童案件里,客观证据往往比陈述更管用。本案的关键客观证据是验伤通知书:三名幼女经医院检查均显示小阴唇略红肿,诊断为外阴炎;司法鉴定所进一步鉴定其中二人遭受外力作用致损伤,尚不构成轻微伤。请注意这里的尺度——不构成轻微伤不等于没有猥亵,猥亵儿童罪的成立并不以达到轻微伤为标准,这些验伤结果的作用是印证外力作用的存在,与孩子们的陈述相互咬合。加上在案监控视频与其他证人证言,证据链就完整了。
幼儿园该从这起案子里学到什么
被告人的作案方式很具体:避开监控,专挑上学迟到的幼儿下手,利用护送途中或者进入班级的机会。这三点暴露了园方的三个漏洞——监控有死角,迟到幼儿的接送缺少双人陪同,班级在非教学时段对外来人员缺少登记与核查。刑法这一侧已经给出了七年六个月的重判,管理这一侧同样要补:护送路线应当全程在监控覆盖范围内,保安等工勤人员进入班级应当有登记与陪同制度,对幼儿开展的身体异常情况摸排应当形成记录。发现异常后的报案速度,往往决定了这类案件能不能查实。
两三岁的孩子说不清复杂的道理,但说得清「谁、在哪里、摸了哪里」——把这句话与验伤单放在一起,就够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蒋某华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幼儿园聘任的保安。202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蒋某华避开监控,趁部分幼儿上学迟到之际,在将幼儿从幼儿园大门口护送至班级途中,或利用进入班级的机会,采用手伸进内裤抚摸被害人阴部及臀部的方式,先后猥亵被害人何某某(女,2019年生)一次,猥亵被害人周某某(女,2018年生)一次,猥亵被害人赵某某(女,2018年生)多次。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验伤,对被害人何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的检查均显示为“外阴:幼女外阴、小阴唇略红肿,处女膜未见新鲜裂伤,未见血迹。诊断:外阴炎”。经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周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损伤等,尚不构成轻微伤。
2022年2月8日,被害人何某某的母亲报案称女儿被猥亵,2月9日,被告人蒋某华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沪0115刑初14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蒋某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2)沪01刑终8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蒋某华作为幼儿园保安,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幼儿园内多次对多名被害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关于蒋某华否认猥亵事实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陈述、被害儿童父母的证言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等意见,不予采纳。
其一,被害儿童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首先,公安机关对三名被害儿童分开制作笔录,通知被害儿童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采取符合低龄儿童年龄特征的询问方式,并对整个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取证程序合法。其次,三名被害人虽年幼,但均已具备一定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所陈述的被侵害事实在其认知能力范围内,且相关细节非亲历不能描述。再次,三名被害儿童关于作案手法的陈述稳定一致,能够相互印证,且均明确指认出被告人蒋某华,其陈述又能与被害人母亲的证言、验伤通知书等证据相印证。故被害儿童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
其二,被害人父母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首先,法律并未禁止利害关系人作证,且被害儿童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儿童身体、心理出现的异常,被害儿童更愿意对父母进行表达,被害儿童父母的证言对于查明本案的事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次,本案案发过程正常,且被害人父母与被告人之间此前并无矛盾纠纷。故被害人父母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
此外,结合在案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及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蒋某华猥亵三名儿童的事实。办理猥亵儿童案件,由于猥亵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加之被害人是儿童,心智尚不十分健全,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当根据儿童的认知特点,结合案发经过、犯罪后果等其他间接证据综合判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害儿童父母的证言,依法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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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0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4-1-185-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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