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王某等执行监督案", "description": "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王某等执行监督案(执行监督类案件):以物抵债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法院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的通知…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执行监督类案件,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王某等执行监督案,以物抵债,司法拍卖,流拍,执行监督", "datePublished": "2023-10-31",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执行监督类案件"},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yiwu-daizhai-xu-shenqingzhixingren-tongyi/"}},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王某等执行监督案", "item": "/anli/shiwu/yiwu-daizhai-xu-shenqingzhixingren-tongyi/"}]}]

参考案例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王某等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277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3-10-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银行申请执行金融借款,被执行人资产两次流拍,法院通知银行五个工作日内表态是否以物抵债——银行没回话,法院径行裁定把二千零七十万的流拍资产抵给了它;银行后来明确表示不要。

最高法执监维持吉林高院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以物抵债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只发通知、申请人未明确同意的,直接裁定以物抵债不符合法律规定。

规则确立:流拍资产不是塞给债权人的包袱——接不接,债权人说了算。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物抵债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法院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的通知,在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明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或依规变卖处置。

三、赵律师点评

没表态的银行被「抵」了两千万

甲银行申请执行乙公司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标的近五千万元本息。执行中,主债务人乙公司的资产经评估后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全部流拍,二拍流拍价二千零七十三万余元。四平中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向甲银行发通知:资产二拍流拍,你可申请以物抵债或申请变卖,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甲银行没在期限内出具任何书面意见,也没明确同意抵债。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反倒积极:要求用拍卖财产清偿所欠债务,剩余债务由丙公司继续清偿。三个月后,四平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把流拍资产按二拍流拍价以物抵债给甲银行。甲银行提异议——它压根不想收:截至裁定作出时,利息复利合计近四千九百万,已接近本金的两倍,抵债资产拿了手、债务却减掉两千多万,账算不过来。

同意是以物抵债的前提

吉林高院撤销了以物抵债裁定,最高法执监维持。裁判理由把规则链条理清: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与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对以物抵债的共同要求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硬伤在「同意」二字上:法院只发了「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的通知,甲银行在期限内没有出具书面意见、没有明确表态同意,复议审查中还明确表示不同意接收流拍财产——没有同意这个前提,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抵债,「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银行方面的动机,裁定里也留下注脚:复利滚到近本金两倍、未受清偿债务持续增加的背景下,接收贬值风险资产未必划算,是否接收本就是债权人的商业判断,法院不能替它做决定。裁定的去向: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流拍资产另行依法处置。

流拍资产的处置课

给申请执行人的提示:流拍通知是限时表态的公文——五个工作日内要么书面申请抵债、要么书面申请变卖、要么明确表示都不接受,沉默不等于拒绝也不等于同意,但法院若在沉默中强行抵债,异议这条路走得通(本案例口径);是否接资产要算三笔账——资产变现前景、债务扣减幅度、持有成本税费,抵押物贬值周期长的更要掂量。给执行法院:以物抵债的「同意」必须是明确的意思表示,书面意见、庭审笔录、执行笔录中的明示均可,通知本身不产生同意的效力;申请人不表态的,走第三次拍卖或变卖程序,别用裁定塞资产。给被执行人:想促成以物抵债快速结案的,推动申请执行人书面表态即可,法院单方抵债的路径已被本案例封死;配合处置、加快变现才是止损的正道。给其他债权人:发现以物抵债裁定损害自己受偿的,依法提异议——「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本就是法定前提。

二千零七十万的流拍资产,法院一纸裁定塞给沉默的银行——最高法维持撤销:以物抵债的字典里没有「默认同意」。债权人接不接资产是自己的商业账,法院能做的是把程序走对,不是替人接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申请执行人甲银行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王某、杜某、李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甲银行借款本金28695796.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6年10月19日为21669211.01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律师费4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7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丙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给付甲公司借款本金28695796.34元,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平中院)依法对主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评估,并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16日进行两次司法网络拍卖,均已流拍,二拍流拍价为20738300.85元。

四平中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甲银行发出通知,告知案涉资产二拍流拍,其可申请以物抵债或申请变卖,并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四平中院出具书面意见,但甲银行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乙公司及丙公司均要求用拍卖财产清偿所欠债务,剩余债务由丙公司继续清偿。2021年4月15日,四平中院作出(2019)吉03执26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将乙公司所有的案涉流拍资产以二拍流拍价20738300.85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甲银行。四平中院另查明,截至2021年2月28日,按照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主债务金额及相关利率标准,各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贷款利息、复利为48819276.20元,利息、复利合计金额已接近主债务金额的二倍,虽本案主债务已清偿完毕,但因复利的存在使本案未受清偿的债务金额将继续增加。

甲银行向四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四平中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吉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驳回甲银行的异议请求。甲银行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申请复议。吉林高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吉执复210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四平中院(2021)吉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四平中院(2019)吉03执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乙公司、王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277号执行裁定,驳回乙公司、王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四平中院作出(2019)吉03执26号之二裁定以物抵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以物抵债要求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四平中院、吉林高院查明的情况,被执行人的案涉资产两次流拍后,四平中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甲银行发出通知,告知甲银行案涉资产二拍流拍,其可申请以物抵债或申请变卖,并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四平中院出具书面意见,但甲银行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亦未明确表明同意以物抵债,且在本案复议审查过程中,甲银行明确表示不同意接收流拍财产,因此,四平中院作出的(2019)吉03执26号之二执行裁定将乙公司所有的案涉财产以二拍流拍价以物抵债给甲银行确有不当,吉林高院撤销上述裁定于法有据,予以维持。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以物抵债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的通知,在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明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27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1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法律上的结论看本文;落到办事流程,每个场景都配了一份办事指南,照单准备即可。

查看全部 188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