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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李某剑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

案号:(2017)鄂96刑终6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二审 · 2017-03-0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16 年 4 月 2 日,李某剑接了份活:一天二百块,开车拉着「伪基站」设备在湖北咸宁、仙桃、武汉的闹市区转,冒充工商银行 95588 发「积分兑换」短信。他还叫上两个朋友一起。

设备向有效范围内的 46109 名用户发了短信,迫使用户与移动通信网络中断。一审仙桃市法院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李某剑三年六个月;他上诉,二审汉江中院撤销原判,改判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二年六个月。

同一个事实,两个罪名,差了一年。差在哪,是这份二审判决最值得读的部分。

二、裁判要点提炼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直接针对公用电信设施实施破坏。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使用「伪基站」设备占用移动通信频段强行发送短信、造成用户通信中断的,应按本罪而非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三、赵律师点评

一天二百块,开着车在闹市区转

2016 年 4 月 2 日,湖北。

李某剑接了一份活,价钱是一天二百元。

活的内容,判决写得很清楚:「利用『伪基站』设备,冒充工商银行的 95588 号发送虚假的兑换积分短信,以及招聘司机短信。」

他还叫了两个人。判决写:「后李某剑邀约被告人谢某光、王某飞驾驶牌照为湘K 牌的尼桑轩逸小汽车,在湖北省咸宁市、仙桃市、武汉市的闹市区,非法利用移动公司频段,强行向有效范围内的 46109 名用户发送短信,迫使用户与移动通信网络中断。」

三个城市,一辆尼桑轩逸,三个人。

一台设备,一条短信,四万六千一百零九个用户。

「迫使用户与移动通信网络中断」——这句话是本案最关键的一句事实。

什么意思?

伪基站的工作原理,是把自己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手机在信号覆盖范围内,会自动选择「信号更强」的基站接入。伪基站的信号强度可以做得比真基站高,于是周围的手机纷纷连上它。

连上之后,真正的运营商网络就断了。用户的手机显示有信号,但打不出电话、发不出短信、上不了网。

所以「中断」不是副作用,是必然结果。

这是伪基站和普通发短信设备的根本区别:它不是「借用」网络,是「抢走」网络。

那这个活干了多久?判决没有写具体的持续时间,但从「咸宁、仙桃、武汉」三个城市看,不是一两个小时的事。

下面这段事实,是本案后来在法庭上争得最凶的地方——主犯的认定。

一审认定李某剑是主犯。他上诉,理由有两条:一是「原判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不足」;二是「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一条被驳回了。二审查了两个人的供述:

「被告人谢某光、王某飞均供述,二人参与犯罪系受李某剑邀约,且在作案过程中,李某剑负责开车、复制短信、操作设备,李某剑对上述情节亦供认不讳,故证明李某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三个人受雇,李某剑是牵头的,开车、复制短信、操作设备,都是他。所以主犯认定没错。

第二条被采纳了。

这是本案的转折点。

先看一审的结果:2016 年 11 月 29 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9004刑初566号刑事裁判,「分别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谢某光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飞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三年六个月。

再看二审:2017 年 3 月 2 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96刑终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李某剑、谢某光、王某飞的定罪量刑。对上诉人李某剑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原审被告人谢某光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原审被告人王某飞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年六个月,改二年六个月。

谢某光、王某飞从一年十个月,改一年。

三个人的罪名,全换了。

一审为什么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先把一审的思路还原出来。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条看起来很像:伪基站打断了四万六千人的通信,这不就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而且法定刑正好: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三年六个月,在幅度内靠下的位置。

一审的逻辑,大概是三段:

第一段,移动通信网络是公用电信设施。这个没问题。

第二段,伪基站导致用户通信中断,客观上「破坏」了通信。这个也没问题。

第三段,危害了公共安全(四万六千人)。这个同样成立。

三段连起来,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听起来很顺。但二审推翻了这个推理。为什么?

因为这条罪名里有一个词,一审理解得宽了:「破坏」。

二审判决对这个词做了解释,这段解释是整份判决的核心,值得完整读一遍: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系直接针对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破坏行为。」

这段话有三个关键词:

一,「截断通信线路」。 剪断光缆、挖断管道。物理破坏。

二,「损毁通信设备」。 砸坏基站、烧毁机柜。还是物理破坏。

三,「删除、修改、增加……数据和应用程序」。 侵入运营商系统,改数据。技术破坏。

三种方式的共同点:都是「直接针对公用电信设施」动手。

伪基站呢?

它没有剪断任何线路,没有损坏任何设备,没有侵入运营商的系统。

它做的事情是:在旁边架一个自己的「假基站」,把用户的手机「吸」过来。

运营商的基站完好无损,线路完好无损,系统完好无损。用户连不上,是因为他们被「抢」走了,不是因为设施被「毁」了。

这个区别,看起来很小,法律上很大。

因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保护的是「设施的完整性」,而伪基站侵害的是「频谱使用的秩序」。

一个是「东西被弄坏了」,一个是「频道被占了」。

两种完全不同的侵害。

二审:两个罪名差在哪

二审给出的另一个罪名,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审对两条罪的区分,写得很清楚:

「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等。」

把两段话并排看,区别一目了然:

第一,行为对象不同。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针对的是「设施」——线路、设备、系统。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针对的是「秩序」——频率的使用、台站的管理。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截断、损毁、删除、修改、增加。都是对物的动作。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擅自设置、擅自使用。都是对人的行为的规制——你没有资格用这个频率,你用了。

第三,危害的性质不同。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危害公共安全。设施被毁,可能造成大面积通信中断、影响救援、危及生命。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干扰通讯秩序。秩序被扰,通信质量下降、用户被骚扰、频段被占用。

本案落在哪一边?

伪基站的行为结构是:买一台设备 → 架在车上 → 开机 → 占用运营商的频段 → 向周围手机发短信。

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一个动作是「针对设施」的。

它针对的是「频率」。

而频率的使用,是国家严格管理的——要设台,必须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领取执照,按指配的频率、功率、时间、地点使用。

李某剑等人没有这个资格。

所以二审的结论是:这不是「破坏设施」,是「擅自设台、擅自使用频率」。

落到第二百八十八条。

那刑期为什么反而轻了?

因为两条罪的法定刑结构不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年以上。起点就是三年。

第二百八十八条: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起点是三年以下。

本案改判二年六个月,在「三年以下」这一档里。

为什么不是「情节特别严重」跳到三年以上?

因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门槛更高。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列了几种情形,比如影响航天、航空、铁路、导航等重要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等。

本案造成了四万六千用户通信中断,但持续时间短(流动发射),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所以没到「特别严重」。

判二年六个月,在三年以下的幅度里偏上。

四万六千一百零九个人

这个数字,是本案的量刑基准。

四万六千一百零九。判决算到了个位。

为什么能算这么准?因为伪基站的设备会自动记录:发了多少条、覆盖了多少个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侦查时提取设备数据,一查就知道。

这个数字在本案里起两个作用。

第一个作用:证明「情节严重」。

第二百八十八条要求「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多少算严重?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1号)规定了几种情形,其中一种是: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或者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的,等等。

另一类是造成公用电信网络故障、用户通信中断等后果的:影响范围达到一万户以上,或者造成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本案四万六千一百零九户,是「一万户」的四倍多。

第二个作用:证明「危害后果」。

不是所有的伪基站都会造成中断。有的只是发广告,用户可能感觉不到。

本案明确写了:「迫使用户与移动通信网络中断。」

中断这件事,对普通人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那几分钟里,这个区域的人打不了 120,打不了 110,联系不上家人,收不到验证码,转不了账。

四万六千个人,同时失去通信能力。

这不是抽象的危害,是具体的。

那本案的「中断」持续多久?判决没写。但从「流动发射」这个特点看,应该是随车移动、短暂覆盖。

这也是二审能判二年六个月而没有更重的原因之一:范围大,但时间短。

这里要说清一个逻辑:伪基站的危害,不是「发了几条短信」,是「让多少人暂时失去通信」。

前者是骚扰,后者是风险。

一个正在等急救电话的人,一个正在给孩子打电话的家长,一个正在等验证码转账的人——那几分钟的中断,对他们来说可能是一辈子的事。

四万六千个人,四万六千种可能。

收到「95588」的短信,怎么分真假

这一节讲最实用的部分。

本案的短信内容是什么?

「冒充工商银行的 95588 号发送虚假的兑换积分短信,以及招聘司机短信。」

两种:积分兑换、招聘司机。

为什么是这两种?因为转化率高。

「积分兑换」利用了人怕「过期作废」的心理;「招聘司机」利用了人找工作的需求。

那怎么分辨?

第一个方法:看号码,但别只看号码。

很多人以为「95588 就是工行」。但在伪基站面前,发信号码是可以伪造的。

所以号码对,不代表短信真。

第二个方法:看链接。

这是最有效的一招。

正规银行的短信,链接域名是银行自己的主域名,一看就知道是哪家。

诈骗短信的链接,通常是:一串看不懂的字母数字、短链接、仿冒域名——把点换成横杠、把字母换成形近的数字,看起来像,其实不是。

一个简单的判断:点开之前,先长按链接看完整地址。看不懂的,不点。

第三个方法:看内容有没有让你「立刻做某事」。

正规通知是告知性的:您的账户发生了一笔交易、您的积分将于某月到期。

诈骗短信是行动性的:点击链接立即兑换、24 小时内不处理将清零、回复某字母退订。

凡是催你「马上点」的,先存疑。

第四个方法:打官方客服核实。

不用短信里的电话,自己拨 95588,或者打开手机银行查。

第五个方法:看有没有「中断」现象。

如果你在某个区域,手机突然没信号、打不出电话、收不到短信,几秒到几分钟后又恢复——可能附近有伪基站在工作。

这种情况下,那段时间收到的短信,一律不要点。

那如果真的点了、填了信息、钱被转走了呢?

第一步,立刻打银行客服冻结账户,或者通过手机银行挂失。

第二步,报警。带上短信截图、转账记录、通话记录。

第三步,保存证据。短信不要删,截图保存原始界面(包含发送号码、时间)。

第四步,向运营商投诉。伪基站的存在,运营商有监测责任。

最后说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点:伪基站的短信,通常只发给「覆盖范围内」的人。

也就是说,收到这条短信的人,当时就在那台车附近。

这个事实,在报案时有用——它能帮警方定位发射的时间和大致区域。

三年六个月,改成二年六个月。

同一个事实,两条罪名,一年之差。

四句话记住这个案子:

一,「破坏」有特定含义。 截断线路、损毁设备、改数据,都是直接对设施动手。伪基站没动设施,它抢的是频率。

二,两个罪名保护的东西不一样。 一个保护设施完整性,一个保护频谱使用秩序。

三,法定刑结构不同。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起点三年;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起点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才跳到三年以上。

四,四万六千户中断,是量刑基准。 影响一万户以上就是「情节严重」,本案是四倍多。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一审的三年六个月,不是判错了事实,是判错了「这条罪管什么」。

事实查得清清楚楚:三个人、一辆车、三个城市、四万六千一百零九个用户。

错的是那个词——「破坏」。

而正是这一个词,让一个人多坐了整整一年。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6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剑以每天工资200元受雇用,利用“伪基站”设备,冒充工商银行的95588号发送虚假的兑换积分短信,以及招聘司机短信。后李某剑邀约被告人谢某光、王某飞驾驶牌照为湘K****0的尼桑轩逸小汽车,在湖北省咸宁市、仙桃市、武汉市的闹市区,非法利用移动公司频段,强行向有效范围内的46,109名用户发送短信,迫使用户与移动通信网络中断。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鄂9004刑初566号刑事裁判,分别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谢某光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飞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剑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鄂96刑终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李某剑、谢某光、王某飞的定罪量刑。对上诉人李某剑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原审被告人谢某光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原审被告人王某飞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李某剑提出的原判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谢某光、王某飞均供述,二人参与犯罪系受李某剑邀约,且在作案过程中,李某剑负责开车、复制短信、操作设备,李某剑对上述情节亦供认不讳,故证明李某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关于李某剑提出的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上诉理由,经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系直接针对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破坏行为。

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并非直接针对公用电信设施本身进行破坏,其主要破坏无线电通讯网络秩序,对公用电信设施本身并不会产生损害。而上诉人李某剑等三人使用“伪基站”发送虚假短信的行为,使公众接收了大量虚假短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无线电通讯秩序。因此,李某剑等三人的行为特征,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对李某剑所提该项上诉理由,予以支持。李某剑、谢某光、王某飞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信号发射台,截断正常的移动通信网络联网,造成46,109名用户手机接收虚假信息,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剑起主要作用,谢某光、王某飞起辅助作用,对谢某光、王某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量刑不当。

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使用“伪基站”行为通常难以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首先,使用“伪基站”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行为。第一,以“伪基站”作为工具占用移动等合法基站的频率的行为并没有截断通信线路。第二,利用“伪基站”占用移动等正规基站的频率也不符合“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这一行为特征。其次,从侵害的法益看,使用“伪基站”行为对相关法益是干扰而非破坏。一方面,大多数“伪基站”发送的信息内容涉及房产、股票推销等商业推广,更多的是对无线电通讯秩序和居民的生活安定造成了一定的干扰,达不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另一方面,此类案件中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和取证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伪基站”的工作原理,虽然发送垃圾短信等确实可以造成正常通信的中断,但是这种截断的时间往往很短且有地域局限性。

案号:(2017)鄂96刑终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25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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