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军、翁某能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
一、案情速览
王某军是某大学教授,从 2004 年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2017 年 7 月,培训机构老板翁某能找他:把你看到的市政专业考题给我,讲课用,四六分成。
他在命题现场浏览打字员电脑里的考卷,靠记忆整理成笔记,再对照教材勾划标注。事成后拿了 120 万元。培训班的题一层层往下卖,最高卖到一万二一份,宣称「考前绝密、不过退款」。
2019 年 8 月,江苏如东县人民法院判王某军五年六个月、罚金 150 万;翁某能五年三个月、罚金 120 万,两人都是两罪并罚,还被宣告职业禁止。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国家考试命题过程中,利用参加命题工作的便利,以浏览、记忆等方式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属于以窃取以外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其后又将试题、答案提供给他人用于培训牟利,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应当数罪并罚。
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命题老师的暑假
2017 年 7 月,南京。
王某军是某大学教授。从 2004 年起,他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
这是第十三年的暑假。每年这个时候,命题组进封闭场地,出题、审题、定稿。这段时间不能对外联系,吃住都在里面。
这一年,有人找到了他。
判决写:「2017 年 7 月,翁某能提出、授意王某军利用参加命题便利,获取非其出题的市政专业的试题、答案,由其在培训机构中讲课使用,并约定四六分成。」
三个信息:
一,要的不是他出的题,是「非其出题的市政专业」的题——他出的是别的科目,市政不是他的。
二,用途是「在培训机构中讲课使用」。
三,分成是「四六」。
他答应了。
接下来的一周,判决记载得很细,细到让人后背发凉:
「同月 8 日至 16 日,王某军利用参加命题的便利,在命题现场通过浏览打字员电脑中市政等专业考卷的方式,记忆其中关键词、知识点等,于休息时间通过回忆,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出题经验,将所获取的市政等专业的考卷内容整理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上,后在教材上对照电脑中整理的内容进行勾划、标注。」
四步:
第一步,看。在命题现场,看打字员电脑里的考卷。
第二步,记。记关键词、知识点。
第三步,回忆整理。休息时间,凭记忆写下来,加上自己的专业判断。
第四步,标注。在教材上,把对应的位置划出来。
没有拍照,没有拷贝,没有带走任何纸质文件。
全在脑子里,然后转成笔记。
这种方式,几乎不留痕。查手机,没有;查 U 盘,没有;查文件,没有。
但它留下的痕迹,是教材上那些勾划。
「翁某能在王某军住处,在自带教材上进行对照勾划、标注和补充。」
两本教材,划着同样的线。
「事后王某军从翁某能处获取 120 万元报酬。」
一百二十万。
拿到题之后,翁某能开始变现。
他和许某勇、杨某全、刘某商定,「采用以封闭式小班培训的手段,通过麦克风传话不见面的授课方式,对市政等专业的考生学员进行培训,并收取每名学员数万元以上高额费用」。
封闭式小班、麦克风传话、不见面。
三个设计,指向同一个目的:不让讲课的人被认出来,不让内容被录下来。
一个学员几万块。
然后,这条线开始往下走。
2017 年 9 月,一个参加培训的学员王某,意识到讲课内容「可能系考题、答案」,用照片形式通过微信发给洪某轩。
洪某轩发给洪某,收了 0.6 万元。洪某以 1 万元卖给刘某阳。刘某阳为分摊购买费用,向江某等人提供、出售,获利 1450 元。江某等人把资料加工后,以 1200 元的价格卖给别人,宣称「考前绝密」「不过退款」。
一层,两层,三层,四层。
价格从几万,掉到一万,掉到一千二。
「在上述流程中,上下线均要求保密、不得外泄。」
每个人都知道这是不能见光的东西,每个人都在叮嘱下家别说出去。
「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重合。」
高度重合。
2019 年 8 月 13 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23刑初400号刑事判决。
这一份判决,判了十一个人。
考题为什么是「国家秘密」
这一节回答一个基础问题:一份考卷,凭什么算「国家秘密」?
很多人会觉得:考试题嘛,就是一张纸,怎么能跟国家秘密扯上关系。
法律不这么看。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三个要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限定范围人员知悉。
国家考试的试题,三个都占。
第一,关系国家利益。 一级建造师是建设工程领域的执业资格,考的是能不能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经理。这个资格背后,是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试题泄露,破坏的是资格制度的公信力。
第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国家考试的命题、审题、印制、运送、保管,都有一套保密管理规定。试题在启用前,按国家秘密管理,有明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三,限定范围知悉。 命题组成员、审题专家、印制人员,都是限定范围内的人,都要签保密承诺。
所以「考题是国家秘密」,不是办案机关的发明,是制度设计的结果。
那本案的定罪逻辑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列了三种方法:窃取、刺探、收买。
本案用的是哪一种?
都不是。他是「看」和「记」。
那为什么还构成?
因为这一条的关键不在方法列举,在「非法获取」。
判决的表述是:「被告人王某军作为命题组成员,受被告人翁某能的授意,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并提供给翁某能在对外培训中使用获利。」
「非法获取」四个字,涵盖的不只是偷、抢、买。
凡是没有权限而取得,或者有权限但在权限范围外使用,都属于非法获取。
王某军有权限看自己出的科目的题,但没有权限看市政专业的题,更没有权限把看到的内容带出去。
他越过了这条线。
越线的方式是「记忆」——这一点值得单独说。
有人会辩:我脑子里想什么,你管不着。
法律上,记忆是获取的一种方式。你把看到的内容记下来、整理出来、写在教材上、交给别人,这个链条的起点就是「获取」。
而且本案还有一个细节,把「记忆」变成了「固定」:他把内容「整理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上」。
这一步,让原本只存在于脑子里的东西,变成了可以被复制、被传播的载体。
所以他不是「记得」,是「抄下来了」。
那「情节严重」呢?
这一档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案王某军判五年六个月,翁某能五年三个月,都在这一档。
为什么是「情节严重」?三个因素:
一,获取的是「非其出题」的其他专业试题,范围更大。
二,获取后用于商业培训,获利一百二十万。
三,试题层层扩散,最终流入不特定考生,与真题高度重合。
三点合起来,「严重」没有争议。
为什么是两罪,不是一罪
判决对两个人的定罪是:「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两个罪名,不是一罪。
这是本案最值得讲清楚的地方,因为它涉及刑法总则里一个核心问题:什么情况下一人犯数罪。
先看两个罪名的条文。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两个罪名,保护的东西不一样。
第一个保护的是「国家秘密的保密制度」——你不能拿不该拿的东西。
第二个保护的是「考试秩序」——你不能卖题、不能提供题。
一个行为,如果只侵犯一个法益,那是一罪;侵犯两个法益、而且是两个独立的行为,那就是数罪。
本案有两个行为:
行为一:获取。看、记、整理、带出。
行为二:提供。交给翁某能,用于培训。
两个行为,时间上分开(7 月获取,之后提供),对象上分开(一个是国家的秘密,一个是考试的公平),所以数罪并罚。
那什么情况下是一罪?
如果只是获取,没有提供——比如他拿了题自己看,没给别人:只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如果只是提供,没有非法获取——比如他是审题人,正常拿到题,然后违规卖出去:可能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加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或者按一重罪处理。
如果获取和提供是同一个瞬间完成——比如当场把题交给对方:这种情况可能被评价为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从一重处罚。
本案不是,因为中间隔了一个多月,而且经过了整理、标注、交接。
数罪并罚怎么算?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本案王某军:两个罪,执行五年六个月。这个数字不是把两个刑期简单相加,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这个区间里,由法院酌情定。
所以「数罪并罚」不等于「刑期翻倍」。它是一个区间,法院在这个区间里选一个点。
那为什么翁某能也是两罪?
因为他是「授意」的人——他提出、他要求、他分成。判决认定他「受……授意」不,判决写的是「翁某能提出、授意王某军」。
他是教唆者,也是获利者。所以他同样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共犯,加上他自己实施的提供行为。
一个人既教唆别人获取,又自己提供,两个行为,两个罪名。
一百二十万,和一百五十万罚金
先看数额。
王某军拿了 120 万。罚金 150 万。
罚金比违法所得还多 30 万。
这个设计是有意的:罚金要高于获利,否则犯罪就变成了「无本生意」——赚了归自己,被查到就退回去,不亏。
翁某能呢?他的获利没有单独写明,但他收的是「每名学员数万元以上」的培训费,规模不会小。罚金 120 万。
两个人的罚金加起来 270 万。
再加上违法所得追缴(判决没写明具体数字,但这类案件通常全额追缴),这条线的经济成本,远高于他们赚的。
那量刑呢?
王某军五年六个月。两个罪,最高刑期七年,执行五年六个月,在区间上部。
为什么这么重?
四个因素:
一,身份。 他是命题组成员,是「守门人」。守门人犯这个罪,比外面的人犯,性质更重。
二,持续时间。 2017 年 7 月 8 日到 16 日,九天,在封闭的命题现场,天天做。
三,获利。 120 万,数额巨大。
四,后果。 试题层层扩散,最终与真题高度重合,影响了一整场考试的公平。
翁某能五年三个月,比王某军少三个月。为什么?
可能的原因:他不是命题组成员,没有「违背职务」这一层;他的作用主要是组织培训、销售,获取环节是教唆。
三个月,就是这一层身份差别的价格。
那下游那八个人呢?
判决:「认定被告人翁某荣、许某勇等八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刘某、王某、洪某轩、洪某、刘某阳、江某依法宣告缓刑。」
八个人,三年三个月到八个月。六个人缓刑。
为什么差这么多?看两个变量:参与深度、获利多少。
翁某荣——参与培训活动、替翁某能收取报酬。三年三个月,最重。
许某勇、杨某全——和翁某能一起商定培训方案,是共同组织者。刑期也在上档。
洪某轩、洪某、刘某阳、江某——都是转手卖,一层赚一点(0.6 万、1 万、1450 元)。数额小,情节轻,缓刑。
一个细节:判决特意写了江某等人「将该加工过的资料以 1200 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宣称『考前绝密』『不过退款』」。
「加工过」三个字说明:他们不是原样转卖,是重新整理过、包装过。
这一步「加工」,让他们从「转手的人」变成了「制作的人」,但仍然在同一条罪名里——因为提供试题答案,不要求原样。
最后一句:这一条链上,从 120 万到 1450 元,价格掉了将近一千倍,但罪名是同一个。
判完刑,还有一道「职业禁止」
判决的最后一句,很多人会读漏:
「同时,对被告人王某军、翁某能、许某勇、杨某全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职业禁止,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个要点:
一,什么情况下能宣告:利用职业便利犯罪,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犯罪。
二,期限:三年到五年,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算。
三,违反的后果: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本案四个人为什么被宣告?
王某军——利用命题组成员的职业便利。
翁某能、许某勇、杨某全——从事培训行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四个人的共同点:他们的犯罪,和他们的职业是绑在一起的。
离开这个职业,他们就没有能力再犯;留在这个职业,他们随时可能再犯。
所以职业禁止的目的,不是惩罚,是「断掉再犯的条件」。
那职业禁止和禁止令有什么区别?
很多人会混。
禁止令(《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判管制或者缓刑的,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两个区别:
一,适用对象不同。禁止令适用于管制、缓刑;职业禁止适用于被判处刑罚(包括实刑)的人。
二,内容不同。禁止令禁的是「特定活动、区域、场所、人」;职业禁止禁的是「相关职业」。
三,期限不同。禁止令的期限与管制、缓刑考验期一致;职业禁止是三到五年,从刑满或假释起算。
本案王某军、翁某能判的是实刑,所以用职业禁止,不是禁止令。
那「职业禁止」具体禁什么?
判决没有写明细节,但通常包括:不得从事教育培训行业、不得参与国家考试的命题、审题、阅卷工作、不得举办或者参与相关培训。
三到五年,对一个五十多岁的人来说,基本等于「这一行到此为止」。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最有意味的地方。
王某军从 2004 年开始命题,到 2017 年,十三年。
十三年里,他每年暑假进那个封闭的院子,出题、审题。他大概见过无数份考卷,也知道那些纸的分量。
然后在第十三年,他把它们记了下来。
五年六个月,一百五十万罚金,一百二十万违法所得,一道职业禁止。
十一个人被判,从命题人一直判到转手卖资料的人。
五句话记住这个案子:
一,考题是国家秘密。 关系国家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限定范围知悉,三个要件都占。
二,「记下来」也是获取。 没有拍照、没有拷贝,靠记忆整理,同样构成非法获取。整理成笔记那一刻,就固定了。
三,获取和提供是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一个侵犯保密制度,一个侵犯考试秩序。数罪并罚不等于刑期翻倍,是在区间里定一个点。
四,罚金要高于获利。 赚一百二十万,罚一百五十万。否则犯罪就成了无本生意。
五,判完刑还有职业禁止。 三到五年,从刑满起算,违反的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最沉的地方。
那个考场里,坐着几千个熬了几个通宵的人。
他们背的规范、算的工程量、画的图,都是真的。
而另一间教室里,几十个人花几万块,听着麦克风里传出来的、不见面的声音。
那个声音说的,正是他们要考的那张卷子。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王某军系某大学教授,自2004年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2017年7月,翁某能提出、授意王某军利用参加命题便利,获取非其出题的市政专业的试题、答案,由其在培训机构中讲课使用,并约定四六分成。同月8日至16日,王某军利用参加命题的便利,在命题现场通过浏览打字员电脑中市政等专业考卷的方式,记忆其中关键词、知识点等,于休息时间通过回忆,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出题经验,将所获取的市政等专业的考卷内容整理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上,后在教材上对照电脑中整理的内容进行勾划、标注。翁某能在王某军住处,在自带教材上进行对照勾划、标注和补充。事后王某军从翁某能处获取120万元报酬。
翁某能非法获取信息后,先后联系被告人许某勇、杨某全、刘某,商定采用以封闭式小班培训的手段,通过麦克风传话不见面的授课方式,对市政等专业的考生学员进行培训,并收取每名学员数万元以上高额费用。被告人翁某荣参与培训活动,并替翁某能收取报酬。2017年9月,参加培训的被告人王某意识到该培训班上讲课的内容可能系考题、答案,以照片形式,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洪某轩。洪某轩将该资料发给被告人洪某并收取0.6万元,洪某以1万元出售给被告人刘某阳,刘某阳为分摊购买费用,向被告人江某等人提供、出售,获利1450元。在上述流程中,上下线均要求保密、不得外泄。江某等人将该加工过的资料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宣称“考前绝密”“不过退款”。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重合。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8)苏0623刑初4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军、翁某能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对王某军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翁某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认定被告人翁某荣、许某勇等八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王某、洪某轩、洪某、刘某阳、江某依法宣告缓刑。同时,对被告人王某军、翁某能、许某勇、杨某全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被告人刘某、刘某阳、江某依法宣告禁止令。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军作为命题组成员,受被告人翁某能的授意,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并提供给翁某能在对外培训中使用获利。
被告人王某军、翁某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翁某荣、许某勇等八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相关人员有必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并罚。
2.对于实施考试作弊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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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苏0623刑初400号 审理法院: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24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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