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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案号:(2020)川1381刑初37号阆中市人民法院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 一审 · 2020-06-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18 年 6 月到 7 月,四川人王某某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古天文学者王某某」上连发四篇文章,预报四川即将发生地震,其中一篇写「甘孜州将在 7 月 15 日前发生 7-8 级大地震」。

四篇文章点击浏览 12.9 万余次,被大量转发,相关地区群众恐慌,省地震局和甘孜州、小金县职能部门紧急应对、多渠道辟谣。那一年 1 月到 10 月 30 日,四川全境没有 5 级以上地震。

2020 年 6 月,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判他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他说自己是为了群众安全。法院说,动机不影响定罪。

二、裁判要点提炼

编造虚假的灾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提醒公众」「出于善意」,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是否存在牟利目的,亦非本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未向法律规定的单位报告,擅自将依据个人研究得出的地震预测意见以确定性表述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引起群众恐慌、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辟谣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三、赵律师点评

四篇文章,十二万九千次点击

2018 年 6 月 7 日,四川。

一个叫王某某的人,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了第一篇文章:《天文地震预报:警惕 6 月 28 日危险天文节点》。

6 月 29 日,第二篇:《6 月 29 日四川平武 4.8 级地震为何中国地震局比国外少报了 0.7 级》。

6 月 30 日,第三篇:《天文地震预警:四川甘孜州将在 7 月 15 日前发生 7-8 级大地震》。

7 月 9 日,第四篇:《警惕 7 月 13 日、14 日天文地震空间背景》。

四篇,一个多月。

第三篇的标题,是这四篇里最要命的一句:「四川甘孜州将在 7 月 15 日前发生 7-8 级大地震」。

一个具体的地点,一个具体的时间,一个具体的震级。

这不是「可能」,不是「需要注意」,是「将在……发生」。

判决记载了传播的规模:「共获得点击浏览量 12.9 万余次。相关地震灾情谣言迅速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以及新浪微博等信息网络平台上被大量转发、评论,引起相关地区群众严重恐慌。」

十二万九千次点击,加上转发、评论。

一个人写,十二万个人看,然后这些看的人里的一部分,转给了自己的家人、朋友、群。

恐慌是怎么扩散的?

不是所有人都会信。但只要有一部分人信,就会有人往外跑、有人囤水囤粮、有人不敢回家住。

判决写了下游的反应:

「致使四川省地震局,甘孜州、小金县职能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对该谣言进行多渠道广泛辟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省地震局、州、县三级部门,为了一个人的四篇文章,启动应急、多渠道辟谣。

这些人力、时间、公共资源,就是「扰乱社会秩序」的具体样子。

还有一个事实,把整件事钉死了:

「另查明,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期间,四川省全境内无 5 级以上地震发生。」

十个月,一次五级以上都没有。

他预报的是「7 月 15 日前,7-8 级」。

2020 年 6 月 12 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381刑初37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扣押的黑色笔记本电脑 1 台、智能手机 1 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一年三个月,缓二年。

这个人,判决里写了他的动机。而那一段,是整份判决最值得读的部分。

「我是为了大家好」

判决记载了王某某的辩解,原文很长,值得一段一段看: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2008 年 512 地震做志愿者期间认识了预测了 512 地震的张某某(河南某地农民),对地震预测产生兴趣。」

起点是 2008 年。汶川地震,他去做志愿者。在那里遇到一个人,据说「预测了 512 地震」。

从那一刻起,他开始相信「地震可以预测」,而且相信自己找到了方法。

「其通过研究历史天文数据和历史地震数据共性、并结合了李某某等地震专家的一些研判意见,得出 2018 年四川又要地震的结论。」

天文数据、历史地震数据、专家的研判意见。三样东西揉在一起,得出一个结论。

这一段说明:他不是随手编的。他真的研究了,真的查了资料,真的相信自己的结论。

「王某某自述,当时发表地震信息是为了群众安全,后来没有发生其预测的大地震,其感觉很内疚。」

为了群众安全。

这五个字,是这一节的核心。

因为它提出了一个很尖锐的问题:如果我是一片好心,为什么还要判我的刑?

判决的回答,分三层。

第一层:这条罪名不看动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里没有「以牟利为目的」,没有「明知虚假仍故意传播」以外的动机要求。

也就是说:只要编造了虚假灾情、传播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就构成。你出于什么心态,不影响定罪。

动机只影响量刑——比如「为了群众安全」,可能被视为主观恶性较小,在幅度内从轻。本案判一缓二,就是一个偏轻的结果。

第二层:这条罪名不看「你信不信」。

有人会说:我是真的相信,所以我不是「编造」。

法律上的「编造」,不是「明知是假的还写」。

它的意思是:所陈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是行为人自己制造的。

本案「2018 年 1 月至 10 月 30 日期间,四川省全境内无 5 级以上地震发生」——事实层面,那个「7-8 级大地震」没有发生。

内容是假的。谁制造的?他。

两个要件都成立,「编造」就成立。至于他信不信,是主观认识问题,不是构成要件。

第三层:这条罪名保护的不是「真相」,是「秩序」。

如果只是说错了一句话,没人理,那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本案之所以构成,是因为十二万九千次点击、大量转发、群众恐慌、三级部门应急辟谣。

换句话说:让这件事变成犯罪的,不只是他写了什么,还有多少人信了。

这个逻辑听起来有点残酷——一个人要为「别人信了」负责。

但这就是这类犯罪的本质:它的危害,是通过传播实现的。

所以判决最后写:「被告人王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擅自发布作为其所谓『研究成果』的不实地震灾情预报信息,属于『编造虚假的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

「擅自」两个字,也是关键。下面单独讲。

「擅自」这两个字

判决用了「擅自发布」这个词。

为什么是「擅自」?因为发布地震预报这件事,法律有明确规定:谁有权发。

《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及地震预报意见评审结果。」

这一段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谁能发:国务院(全国长期中期)、省级政府(本行政区域)。

第二层,什么能发: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可以在学术范围内交流。

第三层,什么不能发: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

本案属于哪一层?

他发的是「四川甘孜州将在 7 月 15 日前发生 7-8 级大地震」。

这是一个短期的、具体的预测意见,而且是通过公众号向不特定公众发布——不是学术交流,是向社会散布。

所以「擅自」两个字,指的是:他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走这个程序。

判决还补了一句:「在未向任何法律规定的单位报告的情况下」。

这句话是说:即使他有这个研究,正确的做法是先向地震部门报告,由专业机构评估。他没有。

这里要说清一个常被混淆的界限:

「研究成果」可以发,「预测意见」不能向社会发。

研究成果是什么?是「根据历史数据分析,某区域在未来十年内存在中强地震的背景」。这种表述是概率的、长期的、学术的。

预测意见是什么?是「某月某日前,某地将发生几级地震」。这种表述是确定的、短期的、可操作的。

前者可以说,后者不能说。

为什么?因为后者的社会后果完全不同。前者让人提高警惕,后者让人恐慌。

而恐慌,是会踩踏的。

地震本身还没来,跑下楼的人可能已经在楼梯上摔了。

这不是危言耸听。国内外都发生过因为地震谣言引发的踩踏、跳楼、集体外逃。

所以这条禁令的目的,不是限制言论,是防止「未发生的灾害」先造成伤害。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是一句空话

这条罪名有三个要件:编造、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前两个好认,第三个最容易被质疑:什么叫「严重」?

本案给了一份很具体的答案。

先看判决认定的事实:

「相关地震灾情谣言迅速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以及新浪微博等信息网络平台上被大量转发、评论,引起相关地区群众严重恐慌,致使四川省地震局,甘孜州、小金县职能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对该谣言进行多渠道广泛辟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这段话里有四个可观察的事实:

一,大量转发、评论。 不是几个人看到,是成规模的传播。

二,群众严重恐慌。 这是最直接的危害——不是抽象的「秩序」,是具体的人不敢睡觉、往外跑、抢购物资。

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措施。 省地震局、州、县三级动起来了。

四,多渠道辟谣。 官方不得不花公共资源去澄清。

四条里,后两条是最硬的证据——因为它们有记录:会议记录、值班记录、辟谣发布的时间线。

那如果没有人恐慌呢?

如果一篇文章发出去,没人看,没人转,没有部门回应——那就不构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能只走治安处罚,甚至只是批评教育。

所以这条罪名的成立,很大程度取决于「传播效果」。

这个特点,让它在实务中有一个难点:怎么区分「严重扰乱」和「一般扰乱」?

司法解释给了一些参考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针对的是「虚假恐怖信息」,不完全适用本条。

对「虚假灾情、疫情、险情、警情」,实务中通常看:传播范围、受众数量、是否引发群体性行动、是否导致公共资源大规模投入、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案五项占了三项:传播范围广(12.9 万点击)、引发群众恐慌、公共资源投入(三级部门辟谣)。

三点合起来,「严重」站得住。

这里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判决把「四川省全境无 5 级以上地震」这个事实写进了认定部分。

这一句的作用,是证明「虚假」。

如果那段时间真的发生了地震,哪怕不是 7-8 级,这个案子的定性都会变得复杂——因为「预测不准」和「编造虚假」是两件事。

预报错了,是水平问题;编造没有的事,是法律问题。

本案的界线在于:他说的那个地震,根本不存在。

转发的人,也有事吗

这一节回答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我看到一条消息,转了,会不会有事?

先看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有两段:

第一段:「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是「编造并传播」,针对制造者。

第二段:「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是「明知虚假而传播」,针对转发者。

两段都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前提。

所以转发者要担责,需要三个条件:

一,明知是假的。

二,故意传播。

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三个都占,才构成犯罪。

「明知」怎么认定?

不是靠他自己说,是靠客观事实推。常见的情形:

官方已经辟谣了,他还转;

消息来源明显不可靠(比如「我一个朋友在气象局」);

内容明显违背常识(比如「明天下午三点地震」);

他加了评论,说「赶紧跑」;

他反复转、转到多个群。

这些情形叠加,就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那普通人怎么判断一条消息该不该转?

三个问题,问自己:

一,这条消息是谁发的? 官方机构(应急管理部、地震局、气象局)、正规媒体,可信度高。个人公众号、微信群截图、没有出处的「内部消息」,可信度低。

二,有没有第二个来源? 一件事如果是真的,通常不止一个来源。只有一个来源、而且转载的都是同一个源头,要警惕。

三,转发了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内容是「某地要地震」「某水库要溃坝」「某小区有人抢孩子」,转发可能引发恐慌。这类信息,宁可不转。

一个简单的原则:灾害预警只信官方渠道。

我国的地震预警信息,由地震部门通过专用系统发布,会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应急广播等渠道推送。你在微信群里看到的「内部消息」,不是预警。

再说回本案。

那十二万九千次点击里,有没有人被追究?判决没有记载。

从办案实践看,这类案件通常只追究制造者,转发者除非情节特别严重(比如大量转发、加了煽动性评论、引发了实际后果),一般不追究。

但「一般不追究」不等于「一定不追究」。

法律写在那里,就是一个可能性。

所以最稳的做法是:不确定的,不转;要转的,先查。

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十二万九千次点击,三级部门辟谣,一场没有发生的地震。

四句话记住这个案子:

一,动机不影响定罪。 「我是为了大家好」,可以让量刑从轻,不能让罪名不成立。

二,预报错了和编造虚假,是两件事。 前者是水平问题,后者是法律问题。本案的界线在于:那个地震根本不存在。

三,谁能发地震预报,法律写得很清楚。 全国长期中期由国务院,省级行政区域由省级政府。个人只能发学术意义上的「研究成果」,不能向社会散布「预测意见」。

四,转发也可能担责,但要「明知」。 官方已辟谣还转、来源明显不可靠、内容违背常识,这几条叠加,就可能被认定明知。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最复杂的地方。

他不是骗子。判决里那句「后来没有发生其预测的大地震,其感觉很内疚」,读起来甚至有点让人不忍。

他研究了十年,相信自己做了一件好事,然后被判了刑。

但法律要处理的,从来不是「他是不是好人」,是「他做的事造成了什么」。

十二万九千个人看到了那篇文章。其中一些人,那个晚上没有睡好。

而真正的地震,一次都没有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王某某根据观测资料和自己的研究结果,在未向任何法律规定的单位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先后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29日、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9日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古天文学者王某某”发布《天文地震预报:警惕6月28日危险天文节点》《6月29日四川平武4.8级地震为何中国地震局比国外少报了0.7级》《天文地震预警:四川甘孜州将在7月15日前发生7-8级大地震》《警惕7月13日、14日天文地震空间背景》四篇文章,散布虚假地震灾情预报意见,共获得点击浏览量12.9万余次。相关地震灾情谣言迅速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以及新浪微博等信息网络平台上被大量转发、评论,引起相关地区群众严重恐慌,致使四川省地震局,甘孜州、小金县职能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对该谣言进行多渠道广泛辟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另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四川省全境内无5级以上地震发生。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期间,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川138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某的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智能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编造虚假的地震灾情预报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辩称,2008年512地震做志愿者期间认识了预测了512地震的张某某(河南某地农民),对地震预测产生兴趣。其通过研究历史天文数据和历史地震数据共性、并结合了李某某等地震专家的一些研判意见,得出2018年四川又要地震的结论。

王某某自述,当时发表地震信息是为了群众安全,后来没有发生其预测的大地震,其感觉很内疚。

被告人王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擅自发布作为其所谓“研究成果”的不实地震灾情预报信息,属于“编造虚假的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理由如下:

王某某在未依法报告、备案的情况下,明知其发布的信息可能成为“虚假灾情预报”仍予以发布,主观方面具有放任的故意。根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发表本人或本单位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国家鼓励个人进行地震研究,但对于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有充分依据的,应当由相关部门集中统一发布。本案中,王某某不具有预测地震预报信息的专业背景,亦未专门学习过地震相关专业知识,其采用的“通过古代天文学知识推测地震发生”所谓的预测方式,并非现代科学技术范畴。

王某某在其发布的文章中精确指明了地震发生的地方、时间、震级,根据公安机关对省级地震局专业人员的咨询,以现有地震预测技术,全球均无法达到准确预报地震时间、地点、震级等信息的水平,王某某的预测信息无科学依据。王某某明知个人不应当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但其并不信任负责地震工作的机构会研判其预测的地震信息,仍然通过个人自媒体向社会散布其预测信息,具有放任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主观心态。

2.王某某的行为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王某某在网络上发布所谓“地震预测”信息后,导致中国地震局台网中心联合四川省地震局针对王某某发布的信息组织专题会商;同时导致四川省地震局新浪官方微博收到求证王某某发布的地震预测真实性求证信息2000余条,主要内容为求证预言言论是否为谣言、反映相关言论已经影响到正常生活、希望地震局正面回应网友关切、希望地震局对造谣之人进行处罚等。王某某发布的信息造成了大量网民和预测所在地居民恐慌,部分群众不敢回家睡觉、或举家外出、或在广场聚集,严重干扰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当地政府通过移动公司、广告大屏、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群众群发辟谣信息41000余条,接受辟谣人数近50000人。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客观上实施了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违反国家地震预报管理规定,以发布“研究成果”为名擅自发布虚假地震预测信息,引发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论处。

案号:(2020)川1381刑初37号 审理法院: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26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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