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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郑某、肖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号:(2014)沪铁刑初字第187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一审 · 2014-12-1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两个人在网上发现一门生意:有人专门收购过期的火车票,拿去单位报销差旅费。他们决定自己做——买电脑、买打印机、买空白火车票版,按客户要求定制,快递寄出。

半年里卖了 200 多张,警方在他们住处还查到 4000 多张空白票版。法院定的罪名不是伪造车票,而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理由是一句很朴素的话:过期的火车票已经不能坐车了,但它还能报销。

二、裁判要点提炼

伪造及出售过期火车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过期火车票已不具有原有的乘车功能,认定为伪造车票罪显属不当;在过期票未失去报销功能时,应被视为发票。

购买空白火车票版准备用于伪造,尚未着手实施的,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一张过期的火车票,为什么按「发票」算

2013 年 6 月,郑某和肖某在网上看到一条需求:有人收购过期的火车票。收去做什么?拿去单位报销差旅费。 这条需求背后是一个很具体的漏洞。很多单位的报销制度是「凭票报销」——你把车票贴上去,财务看一眼日期和金额,就把钱打给你。财务不会去铁路系统核这张票是不是真的坐过,也很难核。于是一张面额几百元的过期车票,在报销单上就等值于几百元现金。 两个人算了一笔账:一张假票的制作成本很低,卖给需要报销的人可以收几十元到上百元,需求量还不小。于是他们开始做。 案子破获后,法院给这行为定的罪名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这个罪名让不少人意外——火车票怎么成了发票? 判决书里有一段话专门解释这件事,是整篇最值得读的部分: 伪造及出售过期火车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过期火车票,已不具有原有的乘车功能,如认定为伪造车票罪显属不当,这些火车票多根据客户定制用于单位报销差旅费等用途,其出售价格远低于车票面额,在过期票未失去报销的功能时,应被视为发票。 这段话的逻辑可以拆成三步。 第一步,先看这张纸现在还能干什么。没过期的火车票,功能是「凭票乘车」,它是运输合同的凭证,属于有价票证。过了期的火车票,车站的闸机不认,乘不了车,乘车功能归零。 第二步,看它剩下的功能是什么。它上面印着出发地、目的地、日期、车次、票价,这些信息在报销场景里仍然有效。财务认的是这些信息,不是这张票能不能刷进站。所以它剩下的功能是「证明发生过一笔支出」,这正是发票的定义。 第三步,看行为人利用的是哪个功能。本案里,买家要的是报销,卖家卖的也是报销。双方交易的对象,从头到尾都是「一张能报销的纸」,不是「一张能上车的票」。 三步走完,罪名就落定了。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不定伪造车票罪——那个罪保护的是运输秩序,而本案根本没有触碰运输秩序,它触碰的是财务报销秩序。 法律上有个说法叫「同一张纸,功能决定身份」。这句话在本案里体现得最清楚。还有一个细节能佐证这个判断:售价。判决书写道「其出售价格远低于车票面额」。 一张面额三百元的车票,卖几十元。这个价差说明什么?说明买家买的不是「乘车权」,因为乘车权值三百元;买家买的是「一张能报销的凭证」,这个凭证的制作成本只有几元,卖几十元仍有厚利。 价格是最诚实的功能说明。如果买家要的是真票,他不会接受一张过期的;如果他接受了,说明他要的本来就不是「能坐车」。这一点在认定「这张纸是什么」时,比任何辩解都有力。

他们是怎么做的:接单、制版、快递

这套生意做得相当有章法,几乎是一条完整的小生产线。 第一步是备货。两人共同购买了伪造火车票、联系买家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空白火车票版等工具。空白票版是关键——它不是随便一张纸,而是印好了底纹、水印、版式,只差打上具体信息的半成品。有了票版,剩下的就是往上面填内容。 第二步是接单。两人按事先约定,分别利用互联网联系买家,汇总买家要买的火车票的出发地、目的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注意这三个字段:出发地、目的地、身份证号——这正是真实火车票票面上会印的内容,也是报销时财务会核对的内容。买家提供得越细,做出来的票越像真的。 第三步是制作。由肖某负责制作伪造的火车票。 第四步是发货。通过快递公司把成品票寄给买家。不用见面,不留痕迹。 第五步是扩张。2013 年 6 月、9 月、11 月,两人先后纠集张某、闫某、刘某,指使这三人负责联系买家,或者制作伪造的火车票、发货。从两个人做到五个人,分工越来越细。 这套流程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他们没有做「通用票」,而是按单定制。每个买家要什么日期、什么车次、什么区间,就做什么。这种按需生产的模式,比批量印刷更像「服务」,也更难被发现——因为每张票都是独一无二的,不会出现「同一天同一趟车卖出去一百张」这种明显异常。 但按需生产也有一个代价:它留下了大量的电子痕迹。聊天记录里有需求,快递单上有地址,电脑里有模板文件。这些东西在案发后全部成了证据。 2014 年 1 月 10 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阜阳市将两人抓获,在他们的租住处和另一处暂住处查获台式电脑 5 台、打印机 4 台、疑似伪造的火车票 967 张、空白火车票版 4320 张。 这个数字对比很说明问题:查获的成品票 967 张,其中鉴定为伪造的只有 26 张;而空白票版有 4320 张。真正做成的少,准备做的多。这就引出了本案第二个法律问题——还没做出来的那部分,算不算犯罪。这套流程里还有一处值得注意:他们专门收集买家的身份证号码。 真火车票上印的是一串经过脱敏的证件号,中间几位用星号代替。要做出一张能骗过财务眼睛的票,这个号码的位数、位置、脱敏方式都得对。收集身份证号,说明他们做的不是「大概像」,是「逐项对」。 这也带来另一个后果:买家的个人信息被留在了他们的电脑里。案发后这些信息成了证据,也成了买家被追查的线索。买一张假票,把自己的身份证号交给一个陌生团伙,这个风险很多人没想过。

200 余张已卖出,4000 多张空白票版:预备也罚

本案的数量认定分两块,法院的表述很清楚:伪造火车票并出售给他人用作报销凭证,数量达 200 余张;购买空白火车票版准备用于伪造,数量达 4000 余张。 第一块是已经做成的。这部分好理解:已经伪造出来、已经卖出去、已经被拿去报销,是实打实的既遂。 第二块是还没做的。4000 多张空白票版躺在住处,一张都没印,这部分怎么算? 法院的答案是:属于犯罪预备。判决书写道:郑某、肖某在部分犯罪中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着手实施,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这里涉及刑法总则里的一组概念,值得说清楚。 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还没有开始实行。买空白票版、买打印机、租房子,这些都属于准备。 未遂,是已经开始实行,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得逞。比如票印到一半打印机坏了,或者刚寄出去就被抓。 既遂,是犯罪行为完成。本案里票做出来、卖出去、钱收到,就是既遂。 三种形态的量刑是不同的。预备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遂也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既遂按法定刑判。 所以那 4000 多张空白票版,虽然没有变成成品,但它证明了一件事:这个人打算做 4000 多张。这个「打算」不是想法,是已经花钱买了材料、已经具备了生产能力。法律上把它叫作「制造条件」,达到了需要刑罚介入的程度。 如果换成另一种情形——只是在家里想一想、在纸上算算能赚多少钱,什么也没买、什么也没准备,那还停留在「犯意」阶段,不构成犯罪。 这条界线在实务中就是看「有没有实际的准备动作」。买了票版,是准备;只写了计划,不是。 本案的两个人跨过了这条线。他们不光买了 4320 张空白票版,还买了 4 台打印机、5 台电脑,还租了两处房子,还拉了三个人进来。这些动作合在一起,已经不是「想一想」的层面了。 从轻处罚的结果是:郑某判一年一个月、肖某判一年。这个刑期在伪造发票类案件里属于中等偏轻,法院确实把预备这一块从轻了。这里可以顺带说清一个常被混淆的点:预备和中止不一样。 预备是「还没开始就被抓」,中止是「自己主动不干了」。前者是被动的,后者是主动的。中止的法律效果比预备好得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是预备,不是中止。那 4000 多张票版放在住处,不是他们主动放弃,是警察先到了。 这个区别在实务中很实际:同样是「没做成」,主动放弃的可能不用判刑,被动被抓的要按预备从轻判。想回头的话,越早越好,而且要留下能证明「主动」的痕迹——比如主动销毁、主动上交、主动说明。

累犯为什么从重

本案两个被告人的量刑不一样:郑某一年一个月、罚金二万;肖某一年、罚金二万。差一个月,原因写在判决书里——郑某是累犯。 判决书的表述是: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这条规则,是刑法里为数不多的「硬性加重」条款。它有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比如之前是交通肇事(过失),之后是故意伤害,不算累犯。 第二,前罪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过拘役、管制的,不构成累犯。 第三,后罪必须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个五年是从刑满释放那天开始算,不是从判决生效那天算。假释的,从假释期满之日算。 三个条件全满足,就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法官没有选择余地,必须从重。 而且累犯还有两个附加后果: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这两条比「从重」本身更重。 本案里郑某三条全中:前罪是故意犯罪、判的是有期徒刑、出狱后五年内又犯了这一起。所以他比肖某多判了一个月。 一个月看起来差别不大,但这是法院在「从轻」(预备)和「从重」(累犯)两个方向之间反复权衡后的结果。 这里也能看出量刑的一个基本方法:先定一个基准,然后看有哪些从重情节、哪些从轻情节,一个个加上去、减下来,最后得出宣告刑。 本案的从轻情节有三个:预备(部分犯罪)、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从重情节有一个:累犯。肖某没有累犯情节,所以少一个月。 对普通人来说,这条规则的意义在于:一次故意犯罪的判决,影响的不只是那几年。出狱之后的五年里,任何一次故意犯罪都会被「从重」,而且不能缓刑、不能假释。这个尾巴比很多人想的长。累犯这条规则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技术点:五年怎么算。 起点是「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赦免之日」。如果前罪判了有期徒刑,服完出狱那天开始算;如果办过假释,从假释考验期满那天算;如果前罪在看守所已经羁押过一段时间,那段折抵刑期,实际出狱日就是起算日。 终点是「后罪发生之日」,不是「后罪判决之日」。这一点很关键:有些人在第四年半犯了事,第五年半才判,仍然构成累犯。 本案郑某的具体日期判决书没有展开,但从「系累犯」的认定看,两个时间点都在五年之内。 对当事人来说,这条规则的实际意义是:出狱后的头五年,是最不能出事的五年。

买家王某为什么也被抓:报销的那一头

这个案子里还有一个人,是买家。 王某,上海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验货员。2013 年 6 月起,他通过肖某在互联网上购买伪造的火车票,并用这些票在公司报销差旅费。 2013 年 12 月 23 日,他拿着伪造的火车票在铁路上海虹桥站,想坐某次列车去杭州,因为形迹可疑被检票员阻止。公安机关根据检票员的举报线索,12 月 31 日在他公司将他抓获,并在他的住处、公司财务部门、同事处查获疑似伪造的火车票共计 398 张,经鉴定其中 301 张系伪造,其中从肖某处购买的共计 225 张。 注意这个数字:398 张,301 张是假的。这不是「偶尔一次忘了留票、找人补一张」的量,这是长期、批量、成体系的。 他为什么被抓?因为他用假票报销,骗取的是公司的钱。这个行为在刑法上可能构成诈骗(骗取单位财物),也可能涉及职务侵占,具体定哪个罪要看他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骗了多少钱。本案判决书里对他只写了「另案处理」,没有展开。 但这一头非常重要,因为它解释了整个市场的需求端。 卖假票的人之所以能做生意,是因为有人买。买的人之所以买,是因为单位报销只认票、不核票。这中间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人获利,也都有人受损——受损的是单位,最终是单位的其他员工和股东。 所以这类案件往往是「两头都查」。查卖方,是切断供给;查买方,是切断需求。 对普通职场人来说,这个案子有一个很直接的提醒:报销单据造假不是「小事」,也不是「公司内部处理一下就完了」。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次数达到一定数量,就是刑事案件。而且这类行为留下的痕迹特别清楚——一张票对应一次出差,出差记录、考勤、酒店、机票、微信聊天,全都能对上。哪一次是假的,一查就出来。 还有一层:买假票报销,很多时候不是一个人的事。财务审核的人如果明知是假票还放行,也可能被牵连。这个案子还有一头没写进判决:那些拿着假票去报销的人,钱是从谁那里骗出来的。 是单位。单位报销差旅费,凭的是员工提交的票据。财务审核通常只看形式——日期、金额、有没有领导签字,很难去核这张票是不是真的坐过。于是假票一路通行。 这类损失单个金额不大,但累积起来不小。一家中型企业一年差旅报销几十万元,其中若有百分之几是假票,就是几万元。而且这种损失不会自己暴露,往往是有人举报、或者审计抽查才被发现。 所以这类案件的侦查,常常是从「一个报销异常的员工」开始,顺着他买到假票的渠道,往上追到制售的人。本案的王某就是这样被找到的——他持假票去坐车,被检票员拦下,线索才浮出来。

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不是刑期,而是那张纸的「身份」是怎么被认定的。 一张过期的火车票,在车站是废纸,在财务那里是钱。法院没有看它「本来是什么」,而是看它「现在还能干什么」,以及「行为人拿它干什么」。功能决定身份,这是本案最重要的一条方法。 这条方法在很多地方都能用。比如: 一张已经作废的发票,被拿去抵扣税款,它还是发票; 一张已经过期的门票,被拿去报销,它可能变成别的凭证; 一份已经失效的合同,被拿去骗人,它的性质由骗的内容决定。 对做小生意的人来说,本案的边界很清楚:不要碰「空白票版」这类半成品。买了它,就等于买了「准备犯罪」的证据。哪怕你一张都没印,法律也会按预备处理你。 对上班的人来说,边界也很清楚:报销单据必须是真实发生的支出凭证。买假票、改日期、拼凑金额,金额小是违纪,金额大是犯罪。而且这类事的败露方式往往很偶然——一次检票、一次抽查、一个同事的举报。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本案的两个被告人,一开始只是「看到网上有人收过期车票」。他们没有创造需求,只是发现了一个已经存在的需求,然后去满足它。这种「发现漏洞就去做生意」的思路,在商业上是敏锐,在法律上是危险。因为一个漏洞之所以存在,往往正因为它被法律堵着。 最后说一句:4000 多张空白票版,按他们后来的产量,够做十年。法院把这一块算成预备、从轻处理,是给了他们一个机会。这个机会的前提是,他们认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3年6月,被告人郑某、肖某见互联网上有客户需要收购过期火车票以备单位报销所需,遂共谋以伪造火车票并出售给他人的方式非法牟利。两人共同购买了伪造火车票、联系买家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空白火车票版等犯罪工具。尔后,被告人郑某、肖某按事先约定,分别利用互联网联系买家,汇总买家所要购买火车票的出发地、目的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由被告人肖某负责制作伪造的火车票并通过快递公司将成品票寄给买家。同年6月、9月、11月,二人纠集张某、闫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并指使三人负责利用互联网联系买家或制作伪造的火车票、发货。2013年6月起,上海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验货员王某(另案处理)通过肖某在互联网上购买伪造的火车票,并使用该火车票在上海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报销差旅费。同年12月23 日,王某持伪造的火车票在铁路上海虹桥站欲乘坐G75O3次旅客列车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因形迹可疑被检票员阻止。

公安机关根据检票员的举报线索,同月31日,在上海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内将王某抓获,并在其住处、公司财务部门、其同事高某处查获疑似伪造的火车票共计398张。经鉴定,上述火车票中有301张系伪造,其中从肖某处购买的共计225张。

2014年1月l0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安徽省阜阳市将被告人郑某、肖某抓获,并在郑某、肖某位于阜阳市某家属院租住处以及林颖路某小区3栋405室的暂住处,查获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4台,疑似伪造的火车票967 张及空白火车票版4,320张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火车票中有26张系伪造。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沪铁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查获的伪造车票、空白火车票版及作案工具等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郑某、肖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肖某伙同他人共同伪造火车票并出售给他人用作报销凭证,数量达200余张,并且购买空白火车票版准备用于伪造,数量达4,000余张,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郑某、肖某在部分犯罪中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着手实施,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伪造及出售过期火车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过期火车票,已不具有原有的乘车功能,如认定为伪造车票罪显属不当,这些火车票多根据客户定制用于单位报销差旅费等用途,其出售价格远低于车票面额,在过期票未失去报销的功能时,应被视为发票。

案号:(2014)沪铁刑初字第187号 审理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15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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