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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号:(2022)津0111刑初460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 · 一审 · 2022-12-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张某某系天津某艺术培训学校的少儿钢琴老师,该校属于培训机构类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十时许,其在教室内利用单独授课之机实施猥亵。

张某某先后将手伸入被害儿童衣服内抚摸其胸部并隔着裤子抚摸其阴部,被害儿童时年十一岁。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法院还向该培训学校及所在地教育部门送达了裁判文书。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人作为培训机构的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照料职责,明知授课对象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利用「一对一」授课之机实施猥亵的,侵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对于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职员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从业禁止;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教职员工单位及其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告知被告人受刑事处罚情况和禁业限制,确保禁业要求得到落实。

三、赵律师点评

一对一授课,为什么成了高风险场景

钢琴、声乐、舞蹈、美术,这些科目天然采用一对一教学,教室又多是隔音的小房间,门一关就成了一个封闭空间。本案被告人正是利用单独授课的机会,在教室内将手伸进被害儿童衣服内抚摸其胸部并隔裤抚摸阴部。法院的定性没有争议:培训机构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照料职责,明知对象不满十四周岁仍实施猥亵,侵害的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从这个案子往外看,一对一教学场所需不需要加装可视门窗、需不需要排课留痕、需不需要家长陪同选项,答案已经很清楚。

一年八个月,量刑轻不轻

相比同类案件中动辄五六年乃至十几年的刑期,本案的一年八个月显得很低。区别在于案件事实本身:这是一次单独授课中的单次猥亵,一名被害人,手段是隔着或伸入衣服抚摸,没有侵入式行为,也没有公共场所当众或者多人多次的加重情节,被告人在案发后也未出现威胁被害人等后续行为。猥亵儿童罪的基础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落在这一档内的偏下位置,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本相称。这个对比说明,量刑的高低最终取决于事实构成,而不是罪名本身。

判决书送到学校和教育部门这一步

本案最有推广价值的一段,是判决生效后的送达动作: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所在的艺术培训学校以及该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门送达了裁判文书。为什么要多走这一步?因为从业禁止如果只是写在判决书里,执行起来很容易落空——被告人换个机构继续教课,家长无从知晓。送达的作用是让用人单位与主管部门掌握情况,把禁业从法院的宣告变成用人环节的拦截。裁判要旨把这一层说得更完整:要充分联动司法、行政、用人单位各环节,共同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筑起无漏洞的防火墙。

给培训机构与家长的三条建议

对机构而言:一对一教室应当保留可视窗口或者使用透明玻璃,课程安排与教室使用应当留痕可查,教职员工入职前应当查询有无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对家长而言:报班前留意教室环境与是否允许旁听,课后留意孩子情绪与身体异常,发现孩子抗拒去某位老师的课时不要简单归为「不爱学」。对被害方而言:本案的处理还提示一点,及早报案与完整陈述对定案至关重要,被害儿童时年十一岁,其陈述与报案经过构成了定罪的基础。

琴房的门关上那一刻,责任就落在机构身上——判决之后把文书送到学校和教育部门,才是禁业真正生效的开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张某某系天津某艺术培训学校的少儿钢琴老师,该校属于培训机构类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2022年9月18日10时许,张某某在该校教室内,利用其单独对被害人赵某某(系化名,女,时年11岁)授课之机,先后将手伸入赵某某衣服内抚摸其胸部并隔裤抚摸其阴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以(2022)津0111刑初4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禁止张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培训机构的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照料职责,本应坚持师德为上、教书育人,但张某某明知授课对象黄某某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利用“一对一”授课之机,对黄某某实施猥亵行为,侵害了黄某某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为预防张某某再次犯罪,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判处从业禁止。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还向天津某艺术培训学校及该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门送达了相关裁判文书。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对于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职员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从业禁止。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教职员工单位及其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告知被告人受刑事处罚情况和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限制,确保禁业要求得到落实。同时,应充分联动司法、行政、用人单位各环节,共同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筑起无漏洞“防火墙”。

案号:(2022)津0111刑初460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5-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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