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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山东某某公司与山东某某学院等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316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1-09-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结案通知书送达后两个月,学院才提异议:执行款算多了、迟延利息截止日定错了——异议被驳后申诉:我这是对执行终结提异议,有六十日期限保护。

最高法执监:一般执行行为的异议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才有六十日特殊期限——学院的主张实质是对案款计算与利息截止日的执行行为不服,程序已终结,异议不予受理,计算有误可另寻法定途径救济。

规则确立:异议的分水岭画在程序终结那天——账算错了要想翻,得赶在结案文书送达之前。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一般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仅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对执行过程中的案款数额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止日期确认等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其主张确有错误的,可另寻其他法定途径救济。

三、赵律师点评

结案之后两个月的异议

济南中院执行保证合同纠纷案,二〇二〇年四月提取学院在另案的土地拍卖款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五月九日出具结案通知书告知双方「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五月二十六日向学院送达。七月二十二日——结案通知书送达后近两个月——学院提异议:执行款数额计算有误、债务截止日期确认错误,请求纠正。济南中院受理并实体驳回;山东高院复议时换了个思路:异议提出时执行程序已终结、超法定期限,不应受理,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并驳回异议申请。学院申诉到最高法,还带着一层程序包装:我的异议「包含对执行终结提出异议」,应适用六十日期限。

两类异议的期限分野

最高法驳回申诉,把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与终结执行异议期限批复的分野讲清。第一层,规则:一般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文书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第二层,定性:结案通知书送达签收后,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即终结;学院虽然嘴上说对终结执行有异议,但「实质是认为济南中院对执行款数额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止日期的确认有误」——这是对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不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本身不服,六十日的特殊期限套不上。第三层,结论与出路:学院在程序终结后对案款计算、利息截止日提异议,不符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山东高院撤销异议裁定并驳回申请并无不当;执行款数额、利息截止日确有错误的,「可另寻其他法定途径救济」——执行程序的门关了,不当得利返还等实体路径还在。

异议时点的日历管理

给被执行人(付款义务方):对执行款计算有异议的,动作要在结案文书送达之前——收到执行款计算明细当天核对(本金、利息分段、迟延履行利息截止日),有误立即提异议附计算依据;结案通知书一签收,执行行为异议的大门就关上(本案例),只剩另寻法定途径的窄路。给申请执行人:收到对方「要求重新算账」的主张别拖——在程序终结前完成核对与回应,结案后对方的异议大概率因超期被驳,但防着对方走另诉路径。给执行法院:结案前把案款计算明细随结案文书一并送达并留出核对期,写明利息计算截止时点与依据——把账算明白晒出来,比事后被申诉高效得多。

结案通知书送达后两个月才说要重新算账,最高法按异议时点的规则把门关上:一般执行行为的异议只到程序终结为止。六十日的特殊期限是给「终结执行行为」的,不是给拖延核对的人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在执行山东某某公司与山东某某学院、山东某发展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4月26日提取山东某某学院在另案的土地拍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案款给付山东某某公司。2020年5月9日,济南中院出具(2020)鲁01执恢71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该通知书于同年5月26日向山东某某学院送达。2020年7月22日,山东某某学院向济南中院提出异议,认为济南中院对执行款数额的计算、债务截止日期的确认有误,请求予以纠正。

济南中院对山东某某学院的异议理由逐一予以审查后,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鲁01执异247号执行裁定,驳回山东某某学院的异议请求。山东某某学院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认为山东某某学院提出异议时,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其异议已超出法定期限,不应受理。2020年11月2日,山东高院作出(2020)鲁执复418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济南中院(2020)鲁01执异247号执行裁定;二、驳回山东某某学院的异议申请。山东某某学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责令济南中院退回多执行的执行款。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316号执行裁定,驳回山东某某学院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山东某某学院提出执行异议是否已经超出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对于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一般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二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就本案而言,济南中院以(2020)鲁01执恢71号结案通知书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2016)济仲裁字第019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该通知书后,(2016)济仲裁字第0197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即终结。山东某某学院主张其对于结案通知书载明的内容提出异议,包含对执行终结提出异议,但实质是认为济南中院对执行款数额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止日期的确认有误。山东某某学院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对济南中院执行过程中计算案款数额及确定迟延履行利息截止日期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山东高院依法撤销济南中院(2020)鲁01执异247号执行裁定,驳回山东某某学院提出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至于山东某某学院提出执行款数额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止日期的确认有误的主张,可另寻其他法定途径救济。

对于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31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1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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