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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江油某某钙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1)川18执复19号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1-06-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般保证人写的是「对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时」才担责——主债务人名下还有两台设备和一辆报废车没处置,另一案的债权人就申请参与分配保证人的房子,凭什么?

雅安中院:一般保证担责的前提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主债务人财产「为两台机器设备和一辆报废的车辆,虽然上述财产尚未处置,但其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钙制公司的债务。所以,阳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为条件成就,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驳回复议维持准许。

规则确立:一般保证的「先执行主债务人」不等于要先把破铜烂铁卖完——明显不足即视为不能清偿,参与分配的门照开。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未被强制执行前,债权人要求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关键在于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为条件成就,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参与分配的要件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取得执行依据、提交申请书、执行终结前;一般保证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主债务人剩余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条件成就。

三、赵律师点评

两台设备和一辆报废车的「可供执行财产」

化工公司诉钙制公司、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钙制公司付货款一百零四万余元、阳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棉法院执行中首查封了阳某某名下成都龙泉驿区房产并启动评估拍卖。钙业公司对同一主债务人另案判决一百一十七万余元——但其判决第二项写明:阳某某「在对被告钙制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钙业公司申请参与分配阳某某房产处置款;石棉法院回函:「被执行人钙制公司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阳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不同意参与分配」。

「明显不足」的推定与参与分配的许可

雅安中院的裁定两步。第一步,条件成就的认定:「该判决中阳某某对钙制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查明的钙制公司的财产情况为两台机器设备和一辆报废的车辆,虽然上述财产尚未处置,但其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钙制公司的债务。所以,阳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第二步,参与分配的许可:「石棉法院处置的被执行人阳某某所有的……房产,其价值不足于清偿阳某某全部债务」;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钙业公司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阳某某执行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入库规则收束:「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为条件成就,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一般保证执行的对表

给一般保证之债的债权人:别被「先执行主债务人」卡死——查明主债务人财产状况(清单+估值),「明显不足以清偿」的证据到手即主张保证条件成就(本案例入库规则),同步申请参与分配保证人财产;两台设备加报废车这种清单就是最好的论证。给首查封债权人:先封不等于独占——被执行人(保证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依法参与分配(公民或非法人组织被执行人适用五〇八条);以「主债务人还有财产」抗辩的要经得起估值检验。给执行法院:一般保证条件成就的审查标准是价值判断而非处置完毕——「虽尚未处置但价值明显不足」即可认定(本案例);参与分配五要件的核对顺序(主体、不足、执行依据、申请书、终结前)。

两台设备、一辆报废车、一套成都的房产——雅安中院没要求把破铜烂铁先卖一遍:主债务人明显还不上,保证条件就算成就。一般保证的「先后顺序」,护的是债务人的机会,不是债权人的死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四川某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与成都某某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钙制公司)、阳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棉法院),石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钙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化工公司货款1043825元;二、被告阳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化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化工公司向石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油某某钙业公司(以下简称钙业公司)与钙制公司、阳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油法院),江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钙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钙业公司支付货款1174700元,并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钙业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二、被告阳某某在对被告钙制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对上述货款及违约损失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钙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钙业公司向江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石棉法院首查封了阳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产,并对该房产启动评估拍卖措施。2019年7月23日,江油法院向石棉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石棉法院协助执行:参与分配拍卖被执行人阳某某所有房屋的标的款。2019年11月8日,石棉法院回函江油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钙制公司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阳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不同意钙业公司参与分配。钙业公司对未同意其参与分配不服,向石棉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参与分配拍卖房产的处置价款。

石棉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川1824执异2号执行裁定:异议人钙业公司的异议成立。化工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川18执复19号执行裁定:驳回化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石棉法院(2021)川1824执异2号异议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应审查的焦点问题为阳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江油法院作出的(2019)川078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中阳某某对钙制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中,已查明的钙制公司的财产情况为两台机器设备和一辆报废的车辆,虽然上述财产尚未处置,但其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钙制公司的债务。所以,阳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

其次,石棉法院处置的被执行人阳某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产,其价值不足于清偿阳某某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之规定,钙业公司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阳某某执行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参与分配的要件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取得执行依据、提交申请书、执行终结前。当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未被强制执行前,债权人要求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关键在于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为条件成就,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案号:(2021)川18执复1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6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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