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潘某某入住某养老院并享受一级护理,其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系位于一楼的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较近,某养老院与某浴室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某日凌晨护理员至潘某某房间巡视时发现异常,遂将老人送至医院急诊并通知家属,经诊断潘某某为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疗无果去世。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养老院与浴室投资人袁某某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提示,并要求进行整改,不能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
养老机构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未预见危险、未要求整改导致入住老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与危险源的设置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更上一层楼的注意义务
本案的注意义务标准被明确抬高: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理由不难理解——入住的是行动迟缓、感知迟钝、自救能力弱的老年人,同样的设施缺陷,对年轻人可能只是不适,对老人就可能是致命的。专业机构收了费、提供了护理服务,就应当对场所内的一切设施具备高于普通人的警觉。
养老院错在两件事
法院点出的问题是:某浴室排气管距离潘某某房间的窗户较近,养老院作为出租人未预见其危险性,也未要求某浴室进行必要整改,最终导致一氧化碳经由排气管进入房间。这两件事是递进的——先是没看出来危险,看出来了也没要求改。判决书用了「未预见」「未要求」「漠视、放任」这几个词,指向的都是一种消极态度。这种消极本身就是过错,不需要等到事故发生才成立。
浴室那边的责任
某浴室对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负有责任,其明知楼上房间有老人居住,却未对排气管的位置进行整改或延伸,且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并渗透至楼上房间。浴室的行为是危险源的实际制造者,其过错比养老院更直接。因此两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这个结构在同类案件中很常见——危险源制造者加场所管理者,两者都对同一损害负责。
给养老机构的三条硬要求
结合本案,养老机构至少应当做到:其一,入住前与日常巡查中对房间及周边环境作隐患排查,重点关注通风、排烟、燃气、供暖、用电等管线与设备,尤其是与外部租户、商铺共用的部位;其二,发现隐患后书面通知责任方整改并留存送达凭证,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三,为老人房间加装一氧化碳报警等监测装置,夜间巡查制度化并留痕。这三条的共同点是——把「发现」变成「记录」,把「提示」变成「书面」。一旦出事,这些记录就是机构已尽责的证据。
一楼锅炉的排气口离三楼老人的窗户只有一步之遥——专业机构收了护理费,就该比旁人多看出这一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潘某某入住某养老院,享受一级护理。潘某某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系位于一楼的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较近。某养老院与某浴室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某日凌晨,护理员至潘某某的房间巡视时发现异常,遂将老人送至医院急诊,并通知家属。经诊断,潘某某为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疗无果去世。经查,燃气热水锅炉在作业的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间。
潘某某的继承人王某等起诉,请求某养老院和某浴室的投资人袁某某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16770号民事判决:某养老院、袁某某共同赔偿王某等医疗费12573.75元、护理费950元、丧葬费42792元、死亡赔偿金340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8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履行时,应扣除某养老院已支付的13523.75元)。某养老院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沪02民终85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养老院作为养老机构,应对潘某某尽到充分的安全保护义务。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某浴室排气管距离潘某某房间的窗户较近,某养老院作为某浴室的出租人,未预见其危险性,也未要求某浴室进行必要整改,最终导致一氧化碳经由排气管进入潘某某房间导致其中毒入院,存在明显过失。
某浴室对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负有责任,其明知楼上房间有老人居住,却未对排气管的位置进行整改或延伸,且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渗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间。
综上,某养老院、某浴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提示,并要求进行整改,不能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否则因此导致入住老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养老机构及其经营者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这既是经营者对自身的保护,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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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沪02民终859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01-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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