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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21)渝0153民初159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一审 · 2021-03-1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在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之前,该公寓对其开展了健康状况评估,并与王某、王某甲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突发疾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决定在哪个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或由丙方同意及时拨打急救电话。

该老年公寓同时对老人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等进行了告知,王某甲签署了《送养人知情承诺书》;某日夜间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王某在房间内摔倒,遂扶起王某并电话通知家属。

送医后王某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转化,后去世;王某甲起诉请求赔偿,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入住老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如果养老机构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行为符合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养老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机构开展入院健康评估并就潜在意外风险进行告知、由送养人签署知情承诺书,是判断其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与救助义务的重要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协议里写清楚的那几行字

本案养老机构胜诉,第一功臣是那份《托养服务协议书》。它对可能出现的自己跌倒、突发疾病等情形的处理和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约定:乙方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决定送哪家医院抢救,或由丙方同意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事故发生后,机构正是照这个流程走的。养老服务合同中的这类条款不是格式花架子,它是日后衡量机构是否履约的标尺。

入院评估与风险告知的作用

机构在王某入住前做了健康状况评估,并就潜在意外风险进行了告知,王某甲签署了《送养人知情承诺书》。这两份材料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机构已经识别并提示了风险,家属对风险是知情的。当风险现实化时,就不能再把责任推给机构——除非机构在具体处置中有明显不当。这也是养老机构合规管理的两个必备动作:入住前评估、入住时告知并留痕。

巡查、扶起、通知家属,这三步做对了

事发在夜间,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王某在房间内摔倒,遂扶起王某并电话通知家属,随后送医。整个链条没有明显的迟延或处置错误。法院的表述是「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某老年公寓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这里用的标准是「无明显不当」而非「完美无缺」——养老机构承担的是与其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注意义务,不是对老人健康结果的绝对担保。

家属起诉前该查什么

对家属一方而言,此类案件的胜败取决于能否证明机构存在具体过失。可以核查的方向至少有四条:巡查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巡查间隔是否符合护理等级约定;发现摔倒后的处置是否符合医学常识,比如有无随意搬动可能骨折或脑出血的老人;通知家属是否及时,有无延误送医;协议约定的流程是否被严格遵守,比如约定由丙方决定送医医院而机构擅自决定的。本案这几条都查不出问题,诉请自然难获支持。

评估做了、风险告知了、约定流程照着走了——养老机构担的是过程责任,不是结果责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在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之前,某老年公寓对其开展了健康状况评估,并作为甲方与王某(乙方)、王某甲(丙方)(王某某的子女)签订了《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决定在哪个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或由丙方同意及时拨打120急救。该老年公寓同时对老人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等进行了告知,王某甲签署了《送养人知情承诺书》。

某日夜间,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王某在房间内摔倒,遂扶起王某并电话通知家属。送医后,王某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转化”等,后去世。王某甲认为某老年公寓存在管理不当,导致王某没有得到合理的救治,起诉请求赔偿。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渝015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老年公寓对王某开展了入院健康评估,《托养服务协议书》对可能出现的“自己跌倒、突发疾病”等情形的处理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某老年公寓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王某甲主张某老年公寓存在侵权行为的依据不足,故某老年公寓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入住老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如果养老机构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行为符合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养老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21)渝0153民初15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01-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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