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某、王某乙与某农资公司、王某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叔侄之间签还款协议、八天完成仲裁调解、调解书内容超越借款合同约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宿州中院一度支持,安徽高院复议撤销;最高法执监发话:当事人存在亲属、关联企业等特殊关系、仲裁主张明显不合常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虚假仲裁——原审两级都没按这个标准审,基本事实不清。
撤销两级裁定,发回宿州中院重新审查。规则确立:仲裁的高效与保密不能成为虚假债务的洗白机——亲属关系+不合常理+证据存疑三红灯亮起,法院必须下钻。
对案外人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是被虚假仲裁波及时最直接的救济通道,但门槛不低:三十日内提出、有证据证明系恶意或虚假仲裁、且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三者缺一不可。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仲裁裁决、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关系、案件事实、仲裁过程等审查是否存在虚假仲裁、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关联企业、合伙人、长期经济往来等特殊关系,仲裁主张的事实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主要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嫌疑的,应重点甄别虚假仲裁。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符合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条件的(系权利利益主体、主张合法真实、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裁决结果损害其权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八天走完的仲裁与执行
速度是本案最扎眼的指标。王某与某农资公司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签《还款协议书》;八月七日以对方未还款为由按约向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八月二十日开庭,当日出调解书——从申请到调解八天。调解书确认的义务还未履行,十一月王某就把某农资公司和王某甲(另一被告)都申请执行了,法院轮候查封农资公司的房产土地与王某甲的房屋,后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终本。案外人刘某某、王某乙站出来:这份调解书有问题——协议内容超越了借款合同约定;王某与王某甲是叔侄关系;王某与农资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借贷;仲裁涉嫌虚假,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申请不予执行。宿州中院二〇二二年裁定支持——不予执行调解书;王某复议,安徽高院把口径翻了过来;案外人申诉到最高法。
虚假仲裁甄别的三红灯
最高法没有直接判谁输谁赢,而是指出两级法院都没把该审的审了。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九条给案外人开了不予执行的门(有证据证明恶意或虚假仲裁损害其权益、标的未执行终结、三十日内提出),第十八条再列支持条件(案外人是权利主体、主张合法真实、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裁决结果损害案外人权益)。如何识别虚假仲裁?最高法给出红灯清单:其一,关系红灯——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夫妻、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关联企业、合伙人、长期经济往来等特殊关系(本案王某与王某甲的叔侄关系正中);其二,常理红灯——仲裁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调解内容超越借款合同约定、八天速裁);其三,证据红灯——主要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嫌疑。三红灯亮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本案两级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这些情形「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审查」,属基本事实不清——撤销两级裁定,发回宿州中院重新审查,把虚假仲裁与否作为核心事实查清。
虚假仲裁的攻防与防火墙
给各方的行动卡。给案外人(受虚假仲裁波及的债权人、共有权人):盯住关联交易中的仲裁——债务人突然与关联方出现「欠款」并迅速仲裁调解、然后申请执行处分财产的,收集关系证据(亲属关系、股权关联、资金回流)、常理证据(借款无交付凭证、调解超约定)与程序证据(送达瑕疵、缺席速裁),在知道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案例确认法院必须实质甄别,这扇门是开的。给仲裁机构与仲裁庭:对关联方之间的调解案提高警惕——当事人关系申报、基础交易凭证(银行流水、交付记录)的核查前移,速裁不是免检;本案发出的信号是,仲裁阶段放水,执行阶段会被翻出来重查,机构声誉一起受损。给真实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关联仲裁保持敏感,发现财产被关联调解书锁定,除不予执行外,撤销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与虚假诉讼(仲裁)的刑事线索举报都是并行工具。
叔侄之间八天走完仲裁调解,案外人一眼看穿——最高法把甄别义务压回两级法院:亲属关系、不合常理、证据存疑,三红灯亮起就必须下钻。仲裁的速度是效率,不是伪装的时间窗;虚假的债务,执行程序里照样要扒一层皮。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7月2日,王某与某农资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同年8月7日,王某以某农资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依照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8月20日,仲裁庭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于当日作出(2018)宿仲调字第59号调解书。因某农资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王某于2018年11月1日以某农资公司和王某甲为被执行人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18)皖13执209号案件立案执行。
执行中,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皖13209号之一执行裁定,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某农资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皖13执2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轮侯查封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的宿州市埇桥区某房屋和公告查封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的宿州市埇桥区某东南角房屋。因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王某要求暂不用处置,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3执209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刘某某、王某乙以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宿仲调字第59号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2022年5月31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3执异12号执行裁定,裁决不予执行宿州仲裁委员会(2018)宿仲调字第59号调解书。王某申请复议。2022年9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执复179号执行裁定:撤销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3执异12号执行裁定。刘某某、王某乙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504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执复179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三、本案由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外人刘某某、王某乙申请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该条规定明确案外人在符合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恶意或虚假仲裁,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有权申请不予执行。
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前述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明确案外人在符合提供证据证明案件当事人存在恶意申请或虚假仲裁,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本案中,根据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刘某某、王某乙以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宿仲调字第59号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主要理由包括仲裁调解书达成的协议超越了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王某与王某甲是叔侄关系,王某与某农资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仲裁涉嫌虚假已经严重损害刘某某、王某乙的合法权益等。在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异议请求及相关证据,结合当事人关系、案件事实、仲裁过程等多方面情况审查判断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仲裁情形,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可能存在以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虚假仲裁的,进行严格审查。
当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存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合伙人、长期经济往来等特殊关系,仲裁裁决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作出仲裁裁决的主要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嫌疑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刘某某、王某乙所提出的本案涉嫌存在虚假仲裁的情形,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审查,属于基本事实不清。本案是否存在虚假仲裁的情形,应当作为核心事实进一步审查查明。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在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异议请求及相关证据,结合当事人关系、案件事实、仲裁过程等多方面情况审查判断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仲裁情形,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仲裁裁决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作出仲裁裁决的主要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嫌疑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是否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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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5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4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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