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周某某虚假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周某某在经营两家公司期间,二〇一七至二〇二〇年连续捏造三起「买卖合同纠纷」:串通他人公司虚假走账、凭空编造「转账买汽油未发货」的事实起诉自己的公司,骗取三份民事判决,借诉讼查封自己公司的房产、保全上千万股股金。
虚假走账造出的「事实」也算捏造——法院坚持实质性判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对启动民事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资金走了一圈回来不产生真实债权;三起诉讼均致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妨害司法秩序,虚假诉讼罪成立。
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元,二审维持。规则确立:用真钱走假账,造出来的还是假债权——让法院当工具人,刑法不答应。
二、裁判要点提炼
虚假诉讼罪的捏造事实应坚持实质性判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据以提起民事诉讼、对启动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通过虚假走账制造资金流水外观但不存在真实交易或债权的,仍属捏造事实。
行为人串通他人或安排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为公司利益实施的个人决策者与参与配合的单位均可能被追究。
三、赵律师点评
三场自导自演的官司
这批案子的荒诞在于:原告、被告、资金,全在周某某一个人的棋盘上。二〇一七至二〇二〇年,他经营着山东某达公司与山东某能源公司,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查封自己公司的房产、保全自己在银行的上千万股股金——先后策划了三场假官司。第一场,二〇一七年十月:安排青岛某石油化工公司与自己的能源公司串通,捏造「转款二千六百四十五万元买汽油、收款后未发货、退回八百一十五万元后余款未退」的虚假事实起诉,一个月后博兴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第二场,二〇一八年七月:安排大连某公司(一家没有任何实际经营、只找代理记账公司每月理账的空壳)起诉自己的某达公司,捏造「转账七百六十六万买车用汽油未发货」的事实——目的是查封某达公司持有的一千零一十五万余股股金,当年九月又拿到一份判决。第三场,二〇二〇年六月:还是大连公司起诉能源公司,编造「卖了一百七十五万元汽油对方未付款」——再获判决。三场官司,三份生效裁判,全程由他在幕后安排。
虚假走账不产生真实债权
刑法上的争点在「捏造」二字:双方串通自诉的案件里,资金流水是真的、诉讼材料是真的、判决也是真的——「捏造」从何谈起?二审的说理给出了标准答案:捏造事实坚持实质性判断,「事实」指据以提起民事诉讼、对启动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捏造」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本案的关键证据是银行转账明细与证言还原的资金闭环:青岛公司的「货款」通过虚假走账回到来处,买卖业务从未真实发生;大连公司本身没有实际经营,连账都是代理记账公司按月整理的。资金走了一圈,法律关系纹丝未动——形式上的流水掩盖不了实质上的无中生有。三起诉讼均使法院基于捏造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司法秩序被实际妨害。这个「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标准,封死了「钱是真的所以债是真的」这类抗辩:真钱走假账,造出来的还是假债权。
借法院之手实现的目的图谱
值得追问的是动机:自导自演打官司图什么?本案展示了两类典型目的。其一,资产保全的「技术性处理」:通过假债权人起诉、申请查封保全,把自己的房产、股金先冻结在自己人手里——或为了对抗真债权人的执行,或为了在债务危机中优先锁定资产,或为了制造「资产已被查封、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拖延执行。其二,账目与股权关系的重塑:通过生效判决确认虚假债权,为后续的抵销、转让、稀释他人权益提供「法律文书背书」。无论哪种目的,路径都是一样的:把法院变成实现私利的工具,让司法公信力为虚构的债权债务背书。给执行债权人的一课由此而来:面对「恰好」出现的查封与保全,查资金闭环——付款方与收款方的关联、走账的时间与金额规律、诉讼时间的巧合,虚假走账的痕迹在流水里藏不住;发现线索向公安与法院双线举报,虚假诉讼罪的刑事程序与民事再审程序可以同步启动。
虚假诉讼的刑事红线与从业警示
最后把警示落到人。给企业经营者:债务重组、资产腾挪的方案里,凡出现「安排关联方起诉自己」的字样,无论律师还是财务如何包装,都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红线——虚假诉讼罪的起点刑虽然不高,但单位与个人双罚、此前的民事判决全部再审推翻、关联交易被彻查的连锁后果足以摧毁一家公司的信用。给法律服务者:接受「技巧性诉讼」委托前做真实性审查,明知捏造事实仍代理、协助伪造证据的,可能构成共犯——本案证人李某(受安排办理诉讼的人)的证言成为定罪关键证据,配合造假者自己也站在证人席甚至被告席上。给司法系统:本案的发现路径(执行环节的异常保全申请)提示虚假诉讼的防线要前移到立案与保全审查——对关联方诉讼、空壳原告、走账异常的起诉,实质审查问几个为什么,就能拦下大多数假官司。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是公信力的支出,谁也不能拿它当道具。
三场官司、三份判决、上千万股金被自己的假债权人保全——用真钱走出来的假债权,骗得过立案窗口,骗不过实质审查。虚假诉讼罪的天平上,司法秩序的分量比任何一笔「技术性保全」都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周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山东某达公司、山东某能源公司期间,捏造不存在的业务关系或借贷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2017年10月18日,青岛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位山东某能源公司串通,捏造“青岛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山东某能源公司转账2645.79024万元购买汽油,但山东某能源公司收款后未发货,退回货款815万元后其余货款未退回”的虚假事实,青岛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1月29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妨害了司法秩序。
2.2018年7月6日,为查封被告单位山东某达公司持有的山东某商业银行10151461股股金或公司账户资产,被告人周某某安排他人捏造“大连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山东某达公司转账766万元购买车用汽油,但山东某达公司收款后未发货”的虚假事实,大连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9月4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妨害了司法秩序。
3.2020年6月1日,大连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单位山东某能源公司串通,捏造“大连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山东某能源公司出售175.31662万元车用汽油,但发货后山东某能源公司未付款”的虚假事实,大连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8月25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妨害了司法秩序。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2)鲁1625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鲁16刑终7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虚假诉讼罪的定罪处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是证人李某证实,周某某安排其通过诉讼程序查封山东某能源公司的相关房产,另有民事诉讼材料、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业务凭证等证据佐证青岛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位山东某能源公司通过虚假走账方式捏造买卖业务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二是,证人李某证实,周某某安排其办理大连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单位山东某达公司的业务,并保全山东某达公司在某农商行持有的10 151 461股股金;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能证实周某某电话通知其有诉讼需要配合李某签字以及李某找其签字的过程,同时证实大连某化工有限公司并无任何实际经营、仅在大连当地找了代理记账公司每个月整理账目;在案书证诉讼材料、银行转账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亦能印证,故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大连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捏造“向山东某公司转账766万元购买车用汽油,但山东某公司收款后未发货”的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书证诉讼材料、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大连某化工有限公司无任何实际经营,仅在大连当地找了代理记账公司每个月整理账目情况下,捏造与山东某能源公司虚假的买卖业务并提起民事诉讼。上述行为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妨害了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捏造事实应当坚持实质性判断,不能进行形式化、简单化认定。
“事实”是指据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对启动民事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特定事实的行为。
相关案例
- 某洗砂厂诉某市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采矿权纠纷|(2023)闽04民终928号)
- 刘某慧诉颜某婷排除妨害纠纷案(排除妨害纠纷|(2023)鲁1322民初7167号)
- 卢某某诉某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行政强制措施|(2023)鲁01行终671号)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哪些文章引用过本案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3)鲁16刑终7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29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