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慧诉颜某婷排除妨害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小区物业依开发商设计发布通告:上一层住户的空调外机须安装在下一层住户的飘窗顶板上,多数业主照此安装形成秩序。一楼业主颜某婷却把两台空调外机装在自己飘窗顶板上,二楼业主刘某慧的空调没了机位,起诉排除妨害。
法院两步定案:飘窗顶板上表面属建筑物外墙,无论采哪种分界线学说都不属业主专有部分,而是全体业主共有;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是否合理,结合物业管理规定、小区既有秩序与业主普遍习惯综合判断——颜某婷的占用属不合理使用,判决十五日内移除。
判决生效后颜某婷主动移除了两台外机。规则确立:你家的飘窗,不全是你的「家」——顶板的外表面是外墙,是全体业主的地盘。
二、裁判要点提炼
飘窗顶板上表面作为建筑物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主张为其专有部分并排除其他业主共同使用的,不予支持;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不因采壁心说、空间说或最后粉刷表层说而将外墙纳入专有范围。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是否合理,可结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小区内业已形成的相关秩序和业主普遍习惯综合认定;违反合理使用原则妨碍其他业主使用共有部分的,其他业主的排除妨害请求应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两台空调外机引发的相邻战争
邻里纠纷的画面感极强。颜某婷住某小区一单元一〇一室,刘某慧住在正上方的二〇一室。小区的楼盘是开发商统一设计施工的飘窗结构,物业早在业主群里发过《空调外机位规范使用通告》:「鉴于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及空调正常安装要求,客厅和主卧空调外机一并安装在本层飘窗下方的室外机位置上,即上一层住户空调外机须安装在下一层住户飘窗顶板上面。」小区多数住户都照此办理,连一楼住户在自家飘窗顶板机位闲置时,也把外机装在一楼地面——秩序井然。颜某婷装空调时把两台外机直接放在自家飘窗顶板上;等到楼上的刘某慧要装空调,发现自己家外机的法定机位被楼下占了。协商不成,刘某慧起诉请求移除。颜某婷的答辩带着产权自信:「房屋包括飘窗顶板都是我买下来的私有财产,放我自己的东西,任何人无权干涉。」
飘窗顶板上表面归谁:一锤定音的权属分析
颜某婷的产权直觉为什么错了?法院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框架讲起。现代多层住宅的专有部分以墙壁、天花板、地板区隔,但这些结构都有厚度,分界线在哪里——壁心说、空间说还是最后粉刷表层说——历来有争议。法院的聪明之处在于绕开学说之争直接抓住共识:无论采哪种分界标准,建筑物外墙都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最高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把「外墙」列为共有部分。落到本案:一〇一室的飘窗本体作为住宅组成部分,颜某婷享有专有权;但飘窗顶板的「上表面」是这栋楼外墙的组成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楼上业主刘某慧对它同样享有使用权。颜某婷把共有部分当自家庭院,权属认定这一关就过不去。给全体业主的常识更新:你家窗户外的「平台」、飘窗的顶面、外墙的任何部分,都带着「共有」的属性——产权证上的面积图,圈不到建筑的外壳。
合理使用的三把尺子
权属之后是使用规则:共有部分不是不能用,而是要合理使用。本案给出三把尺子。第一把,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结合开发商设计与空调安装的技术要求发布的通告,把「上层外机装下层顶板」写成了小区的管理规范——这是物业公司依《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维护共有部分使用秩序的职责体现。第二把,小区既有秩序:多数业主已照此安装,形成稳定、有序的安装格局——习惯一旦形成且不违法,就是共有部分合理使用的参照系。第三把,业主普遍习惯:连机位闲置的一楼都把外机装在地面,说明「把自家顶板留给楼上」是小区公认的做法。颜某婷顶着通告、破坏秩序、占据自家飘窗顶板,导致楼上无位可装——三把尺子量下来,属不合理使用共有部分,妨害了刘某慧的合法权益,移除判决顺理成章。判后颜某婷主动移除两台外机,纠纷未上诉即了结——规则清晰,执行也省力。
共有部分使用的相邻相处之道
把本案的规则延伸到小区生活的常见场景。同类问题清单:外墙挂空调外机与晾衣架、屋顶平台堆物、一楼院子外的公共绿地圈占、楼道堆放杂物——这些争议的裁判框架与本案一致:先定权属(是否共有部分),再定使用(是否合理),最后定妨害(是否可排除)。给物业公司的启示:像本案物业一样,把共有部分的使用规范提前写成书面通告、在业主群公示、引导形成秩序——纠纷发生时,这份通告与小区的实际秩序就是法院认定的核心依据;没有规范的小区,类似纠纷只能靠法官个案裁量,双方都吃亏。给业主的相处建议:装修安装前先看物业规定、问楼上楼下——外墙与顶板的使用牵动相邻各方,先沟通者占理;反过来,遇到邻居违规占用共有部分,留存物业通告、拍照固定占用状态、先物业协调后起诉,本案的维权路径可直接复制。两台空调外机的战争,打完的不是一个机位,而是「共有」两个字在小区里的位置。
一楼业主的产权宣言被两步拆解:飘窗顶板的上表面是外墙,是全体业主的共有;小区的安装秩序是合理使用的标尺。你家的飘窗不全是你的家——顶板上面,还住着整栋楼的权利。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刘某慧与被告颜某婷是上下楼邻居,分别是某小区某单元201室和101室的业主。101室业主颜某婷在安装空调外机时,将两台空调外机安装在其飘窗顶板(各户飘窗为开发商统一设计、施工)上,后201室业主刘某慧亦安装空调,认为上述机位应归自家使用。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颜某婷将两台空调外机移走,不再妨害其安装空调外机。被告颜某婷辩称:房屋是个人购置的私有财产,包括飘窗顶板在内的整个飘窗属于业主购置的房屋的一部分,为业主专有,故其在自家飘窗顶板上放置空调外机,任何人无权干涉。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小区物业曾在业主群发布《某小区关于空调外机位规范使用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一份,其中载明:“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针对业主合理、有序摆放空调外机作出如下管理规定:……2、鉴于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及空调正常安装要求,客厅和主卧空调外机一并安装在本层飘窗下方的室外机位置上,即上一层住户空调外机须安装在下一层住户飘窗顶板上面。”另查明,该小区多数住户客厅及主卧的空调外机均安放在下一楼层住户飘窗的顶板上,部分一楼住户,即使自家飘窗顶板上机位闲置,也将自家空调外机安装在一楼地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颜某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安装在一楼飘窗顶板上的两台空调外机自行移除,并不得妨害原告刘某慧今后在该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宣判后,颜某婷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主动将涉案的两台空调外机全部移除。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飘窗顶板上表面应认定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二是楼下业主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其飘窗顶板上,是否侵害了楼上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飘窗顶板上表面是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现代小区住宅楼一般为多层建筑,区隔各专有部分以及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墙壁(共同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均有一定的厚度,这就产生了各专有部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分界线究竟是在厚度的中心(壁心),还是厚度的内表面等争议,由此形成了壁心说、空间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等多种分界线认定标准。但是,不管哪种分界线认定标准,均不将建筑物外墙作为业主的专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亦对此作出明确,该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本案中,101室的飘窗作为住宅的组成部分,业主颜某婷对其享有专有权,但是该专有权并不包括飘窗顶板上表面,原因在于该上表面属于建筑物外墙,系业主共有部分。颜某婷主张该飘窗顶板上表面为个人专有部分,以排除其他业主共同使用,于法无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二、楼下业主占用飘窗顶板上表面是否侵害了楼上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据此,业主均有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但须依合理使用原则使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小区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及安放秩序,关系到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也关系到小区邻里之间的和睦与团结,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范围。故对于业主使用建筑物共有部分安装空调外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可结合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小区内业已形成的相关秩序、小区业主的普遍习惯等来作判断。
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结合开发商设计及空调正常安装需要,作出了“上一层住户空调外机须安装在下一层住户飘窗顶板上面”的管理规定,且小区多数业主均接受该管理规定,照此安装空调外机,形成了小区规范有序的空调外机安装秩序。颜某婷因将自家飘窗顶板上表面错误认作自己专有部分,不顾小区已有的安装规定与秩序,将两台空调外机放置于自家住宅飘窗顶板上,显然属于不合理使用共有部分,其导致作为二楼业主的刘某慧无处安放自家空调外机,妨害了刘某慧合理使用共有部分的权利。故颜某婷应移除安装在自家飘窗顶板上的空调外机。
1.飘窗顶板上表面作为建筑物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均可依合理使用原则使用。业主主张其为自己专有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可结合小区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小区内业已形成的相关秩序和小区业主的普遍习惯等综合认定;业主违反合理使用原则使用共有部分,妨碍其他业主合理使用的,对该其他业主提出的排除妨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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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鲁1322民初7167号 审理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03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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