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洗砂厂诉某市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某洗砂厂的采矿许可二〇一四年八月到期,因高速公路二〇一〇年与厂方签意向书、经省国土部门批准压覆矿区,导致县国土局不予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矿区百分之八十六的资源量无法开采。厂方索赔七百余万元,一审二审均败诉,再审指令、发回重审后终于改判。
定性: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经过行政许可,性质类似国家征收——矿业权人应获补偿而非侵权赔偿;法院聚焦压覆与延续申请未获批之间的因果关系,支持前期投入、实物资产、采矿权等直接损失二百八十五万余元及利息、鉴定评估费,间接损失不予支持。
规则确立:公共工程压了矿,补偿要给足——直接损失照赔,间接损失止步。
二、裁判要点提炼
建设项目经批准压覆矿产资源,导致矿业权无法延续登记、矿区客观上无法开采的,压覆行为性质类似国家征收,矿业权人有权获得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前期投入费用、实物资产、采矿权价值等直接损失。
对矿业权人主张的经营预期等间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因果关系审查是压覆补偿案件的核心——着重审查建设项目压覆与矿业权延续申请未获批准及损失之间的因果链条。
三、赵律师点评
一条高速路与一座砂矿的十年纠缠
时间线是本案的第一道风景。二〇〇八年,洗砂厂经营者与县国土局签采矿权出让合同取得采矿许可证,许可期限至二〇一四年八月,合同还写明了延续登记的条件与程序。二〇一〇年八月,市交建公司要与洗砂厂签意向书:高速公路要从矿区修建通过,开工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压覆损失、由交建公司补偿。同年九月,省国土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压覆。二〇一四年三月,洗砂厂按约递交采矿权延续申请;八月停采;十二月高速全线开工。二〇一八年,县国土局告知: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通知精神,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得设立矿业权——延续登记不予办理。矿没了,补偿却迟迟不见:洗砂厂二〇一五年就递交了评估报告的请求,起诉索赔七百三十余万元,这一告就是十年。
十年诉讼的翻案之路
程序的曲折值得单独记录,因为它映射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分歧史。二〇一七年一审、二〇一八年二审,洗砂厂的诉请两次被驳——彼时的主流思路把压覆补偿当作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举证与定性都对矿业权人不利。洗砂厂申请再审,福建高院二〇二〇年三月裁定指令三明中院再审;再审又发回重审;沙县区法院重审后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改判:交建公司与高速公司共同支付补偿款二百八十五万六千余元及利息,另付鉴定评估费三十七万六千元;二审维持。终局判决的定性转折在于:压覆矿业权经过行政许可,实质是代表国家收回矿业权——性质类似征收,应给予补偿而非按侵权赔偿的逻辑苛求过错。定准了性质,损失的算法随之清晰:鉴定机构以现场勘验为基础,评估出前期投入、实物资产、经营损失与采矿权价值损失,扣除机器设备的现时价值,合计二百八十五万余元。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划界
补偿范围的划界是本案第二个看点。法院支持的清单:前期投入费用(办证、基建、设备投入)、实物资产、建筑用砂矿采矿权的价值损失——这些都是矿区无法开采后矿业权人的直接、既得利益损失。被排除的清单:经营预期、利润期待等间接损失——法院的理由是政策性的:若按侵权赔偿标准把间接损失全部计入,将不利于以公共利益为主导的建设项目推进;补偿直接损失后,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障。这个划界实际上给全国同类案件定了一个可预期的标尺:压覆补偿参照征收补偿逻辑,直接损失足额,间接损失止步。给矿业权人的实操建议由此明确:签压覆意向书时把补偿范围、评估机构选定、支付时间写死——本案意向书虽然签了,评估与支付却拖成了十年诉讼;意向书的每一条含糊,日后都是法庭上的争点。给建设单位:压覆批准不等于补偿义务的免除,先补后占、足额评估,才是工期不被诉讼拖住的正道。
压覆补偿案件的三个抓手
把本案的裁判要点转成办案指南。抓手一,因果链:核心争点是「压覆与延续申请未获批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的证据链是:省厅批准压覆→县局依通知不予延续→矿区百分之八十六资源量客观无法开采,三步环环相扣;矿业权人要固定批准文件、不予延续的书面告知、资源量鉴定。抓手二,损失评估:以现场勘验为基础的财产损失评估与采矿权评估是定价基石,评估时点、实物资产折旧、扣除项(机器设备现时价值)都会显著影响数字,鉴定环节的攻防价值不亚于庭审。抓手三,被告锁定:意向书签约方(交建公司)与项目业主(高速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本案判决两者共同支付,责任主体不因层层转手而落空。给正在经历压覆的矿业权人最后一句:十年维权换来二百八十五万,时间和利息都是成本——压覆意向书签订之日,就该启动评估与付款条款的落实,而不是等矿证到期才追偿。
一条高速公路压掉了矿区百分之八十六的资源量,一场十年的诉讼把「压覆类似征收」的定性钉进了裁判规则:直接损失足额补偿,间接损失止步。公共工程要修,矿业权人的账也不能白付——先补后占,才是压覆的正当程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8年6月,某洗砂厂经营者张某生与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开采年限届满之时,若该采矿权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未满,受让人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在届满前提交延续申请书,出让人应当批准继续开采;若矿山服务年限已满,尚有资源可继续开采,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继续有偿开采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同年8月,某洗砂厂取得采矿许可证,许可期限至2014年8月。2010年8月,某市交建公司与某洗砂厂签订意向书,约定某洗砂厂同意案涉高速公路从矿区修建通过,开工前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压覆矿区和对某洗砂厂造成的损失评估后,由某市交建公司给予补偿。2010年9月,某市交建公司报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同意案涉高速公路压覆某洗砂厂矿区。2014年3月,某洗砂厂向某县国土资源局递交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同年8月,该厂停止开采作业。12月10日,高速路段施工项目全线开工。
2015年7月,某洗砂厂向某市交建公司递交报告,要求双方共同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该厂被压覆矿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办理相关事宜。2018年3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告知某洗砂厂,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通知精神,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得设立矿业权,故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某洗砂厂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市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其因高速公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造成的财产损失合计7304166.35 元及利息、鉴定费、评估费。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0427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闽04民终325号民事判决,对某洗砂厂的诉请不予支持。某洗砂厂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19)闽民申4834号民事裁定,指令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闽04民再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重审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427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某市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某洗砂厂支付补偿款2856442元及利息;某市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共同支付某洗砂厂支出的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376000元;驳回某洗砂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市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闽04民终9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洗砂厂在其采矿许可经营期限内,因案涉高速公路的建设,与某市交建公司签订了意向书,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同意压覆,导致某县国土资源局未予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手续。根据相关鉴定报告,某洗砂厂矿区受高速公路建设影响的资源量占矿区总资源量的86%。案涉高速公路建设压覆了矿区,后期案涉高速的建设也实际构成了对沙县某洗砂矿区的压覆,导致沙县某洗砂矿区客观上无法继续开采。
鉴定机构以现场勘验为基础进行评估,作出了《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采矿权评估报告》,所造成损失包括前期投入费用、实物资产、经营损失等共计2922190元和建筑用砂矿采矿权的损失114200元,扣除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现时价值179948元,损失合计2856442元。某市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应向某洗砂厂支付补偿款285.64万元及利息,并支付鉴定、评估等费用。压覆矿业权是经过行政许可类似于国家征收,实质是代表国家决定对收回矿业权人的矿业权,矿业权人可以获得相应补偿。人民法院着重就案涉高速公路的压覆与某洗砂厂的延续申请未得到批准并造成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讼争焦点进行审理,对于某洗砂厂要求补偿包括前期投入费用、实物资产、建筑用砂矿采矿权等直接损失,应予支持。
对于矿业权人诉请间接损失这一部分,不利于当前社会下推进以公共利益建设为主导的建设项目,因此对于损失只能给予一定的补偿而非基于侵权赔偿,补偿矿业权人直接损失部分,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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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4民终928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05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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