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某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刑事判决主文写「变价款偿还相关权利人后并入追缴项执行」,却没写相关权利人是谁、权利几何——案外人主张自己是权利人、房款只有五十万属赃款,两级法院直接按「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程序驳回。
最高法执监: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是执行依据的必备条件——执行依据不明的,执行机构应先核查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及其具体权利,核查后再分别处理,不能不经核查径行程序驳回。
规则确立:「相关权利人」四个字不是万能口袋——执行依据留了空白,执行机构得先补账再办事。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生效法律文书须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刑事判决仅判令变价款偿还相关权利人后并入追缴项执行,未明确相关权利人是谁、具体权利几何的,执行机构应先对执行依据确定的案涉财产相关权利人及其具体权利进行核查,再分别处理案外人的异议主张。
核查后发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与案外人主张一致的,按核查内容执行并保护案外人权益;存在矛盾的,按核查内容执行,并对案外人主张与执行依据不一致的部分,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有关规定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或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三、赵律师点评
一套房的三项执行内容
北京二中院刑事判决熊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主文第三项:「在案冻结李某某名下的蚌埠市某小区房屋一套予以变卖,变价款偿还相关权利人后并入追缴项执行」——查明部分只说熊某乙用骗得的赃款为李某某购房,没写用了多少、是否全款。执行中法院把房屋作价七十五万余元交付被害单位抵偿违法所得。李某某异议:我就是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变价款中五十万属赃款、剩余部分归我。北京二中院驳异议、北京高院驳复议——两级法院的口径是:李某某的主张实质是认为刑事判决对涉案财物是否属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应走移送审判部门或审判监督程序。李某某申诉到最高法。
核查义务在执行机构
最高法撤销两级裁定、发回重审,三层展开。第一层,两条规定的分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十五条处理的是「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情形——但适用前提是先查清「刑事判决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具体认定」;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则要求执行依据「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第二层,执行依据的账目缺口:判决三项执行内容中,房屋变价明确,但「相关权利人是谁、具体权利是多少、应将多少变价款偿还相关权利人」均不明确,查明部分也没写熊某甲购房用款数额与是否全款——房屋在多大比例范围内属赃款赃物没有认定,第二、三项执行内容均不具体明确。第三层,处理路径:执行机构应依执行依据不明的处理规定核查——核查结果与李某某主张矛盾的,按核查内容执行,不一致部分按第十五条移送或告知审判监督;一致的,按核查内容执行并保护李某某权益。两级法院没核查就给李某某的主张贴上「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标签程序驳回,「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刑事涉财执行的核对功课
给执行法院:拿到刑事涉财执行案的先做「依据完备性体检」——主文里「相关权利人」「相应份额」这类留白表述逐项过,查明部分对不上主文的(用款数额、比例、权利人)先核查再执行;案外人异议先分类——是「执行行为违法」还是「主张执行依据认定有误」,未核查就归类的做法(本案例)会被撤销。给案外人:主张自己是被追缴财产的相关权利人的,异议书把三件事写透——自己主张的权利内容、执行依据的留白之处、要求法院先核查再处理;被程序驳回的援引本案例申诉,核查后确有份额的受偿有据。给刑事审判部门:涉财产判项写明权属比例与数额(购房款多少、房屋价值几何、发还对象是谁),判决阶段的细致省去执行阶段漫长的核查往返。
一句「变价款偿还相关权利人」,让一套房的执行卡了五年——最高法把核查义务压回执行机构:执行依据留白的账,得先算清再分钱,不能拿「认定错误」的标签一驳了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2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2277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2277号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熊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熊某甲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三、在案冻结李某某名下的蚌埠市某小区房屋一套予以变卖,变价款偿还相关权利人后并入追缴项执行。”熊某甲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高刑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熊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北京二中院以(2013)二中执字第1087号案件立案执行。
2017年7月27日,北京二中院作出(2013)二中执字第1087-1号执行裁定,该裁定载明,“本院作出的(2012)二中刑初字第227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在淘宝网以司法网络拍卖方式拍卖涉案查封在李某某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某小区一套房屋。2016年12月22日,上述涉案房产经第一次拍卖,因无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导致流拍。现被害人甲公司向本院申请以上述财产抵偿被执行人熊某甲的部分违法所得。”裁定:“一、将涉案查封、冻结在李某某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某小区一套房屋作价人民币七十五万三千六百六十六元,交付受害人甲公司用以抵偿被执行人熊某甲的部分违法所得。二、受害人甲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二中院作出的2277号判决载明,经审理查明:熊某甲于2011年1月至4月间,虚构已成功研发“低热值煤炭液化制备工业燃料油成套系统技术”及已建成年产三万吨工业燃料油生产基地的事实,以需要资金进行专利申请和生产为名,与被害单位深圳某某公司、甲公司签订多份协议,骗取上述公司650万元。熊某甲作案后于2012年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在案冻结李某某名下的安徽省蚌埠市某小区房屋一套。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其中包括13.相关银行账目材料、收条、购房合同证明:肖某某向熊某甲账户转账650万元;熊某甲向乙公司出具收条,后将部分款项转账至熊某乙个人账户,熊某乙用该款为李某某购买房屋一套等情况。
李某某以其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提出异议。北京二中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京02执异22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案外人李某某的异议请求。李某某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北京高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京执复6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李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二中院(2018)京02执异222号执行裁定。李某某不服北京高院的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21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10号裁定:一、撤销北京高院(2018)京执复65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北京二中院(2018)京02执异222号执行裁定;三、本案由北京二中院重新审查处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某的异议是否系“认为刑事判决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情况。
李某某主张其对刑事判决并无异议,认为执行法院执行行为违反了刑事判决,属于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和给付内容明确,是执行依据的必备条件。要判断案外人的异议是否系“认为刑事判决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首先要审查清楚刑事判决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具体认定。
本案中,执行依据是2277号判决,与本案争议相关的主文为“在案冻结李某某名下的蚌埠市某小区房屋一套予以变卖,变价款偿还相关权利人后并入追缴项执行。”该判决确定了三项执行内容:一是将案涉房屋变价;二是将变价款偿还相关权利人;三是对剩余案款予以追缴。但是,该判决没有明确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人是谁,相关权利人的具体权利是多少,应当将多少变价款偿还相关权利人。在刑事判决书的查明事实部分,亦未明确熊某甲用于购买案涉房屋的案款数额具体多少,是否为全款。因此,刑事判决对案涉房屋在多大比例范围内属于赃款赃物没有予以明确认定,在上述三项执行内容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执行内容均不具体明确。对此,执行法院执行机构应该依照执行依据不明的相关处理规定,对执行依据确定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人是谁及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具体权利是多少进行核查。
此外,李某某主张其就是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人,案涉房屋变价款中的50万元属于赃款,剩余部分归李某某所有。执行法院应在核查清楚上述问题后,对李某某的主张分别处理。执行法院核查清楚后发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案涉房屋相关权利人及其具体权利,与李某某的主张存在矛盾的,应当按照核查清楚后的内容执行,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李某某主张中与执行依据内容不一致的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核查清楚后发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案涉房屋相关权利人及其具体权利,与李某某的主张一致的,应当按照核查清楚后的内容执行,并保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北京二中院和北京高院在没有核查清楚执行依据确定的案涉房屋相关权利人是谁及其具体权利是多少的情况下,就认定李某某的主张系“认为刑事判决有关涉案财产属于赃款赃物有误”,并从程序上径行驳回李某某的异议,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刑事裁判未明确随案移送的他人名下财物属于赃物并应予追缴,或者未明确应予追缴的权属比例或者具体金额的,应当依照执行依据不明的相关规定处理。
相关案例
- 丁公司与赵某等执行监督案(执行监督类案件|(2021)最高法执监434号)
- 上海某川沐浴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等执行监督案(执行监督类案件|(2025)最高法执监266号)
- 郭某真与李某执行监督案(执行监督类案件|(2024)最高法执监527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相关词条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1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4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该不该打官司」看本文;「去哪办、带几份、几天出结果」看办事指南,一件事一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