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某与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毒贩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查封其名下房产——案外人王某某主张这是自己借他名义买的房,两级法院以「借名不发生物权变动、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申请执行人」驳回。
最高法执监:案外人主张借名买房的,应查明真实权利人——借名合同真实性、房款交纳与还贷资金流向、实际占有居住情况都要查,不能外观主义只看登记;发回开封中院重新审查。
规则确立:借名买房的案外人异议要动真格查事实——登记推定不是免检通行证,刑产执行同样要过实体审查这道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应参照异议之诉等诉讼程序予以实体审查;案外人主张借名买房的,应查明借名合同真实性、房款交纳与还贷资金流向、实际占有居住情况等,综合判断真实权利人,不能仅以物权登记为判断依据。
案外人于查封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执行法院应进一步核实查封效力与物权登记的影响,查明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据此判断是否继续执行。
三、赵律师点评
没收全部财产案里的「借名」抗辩
刘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开封中院二〇二一年十月查封了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案外人王某某提异议:这房是我借刘某某名义买的,我是实际权利人,解除执行。开封中院查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购房发票、税票、按揭贷款手续的权利人都是刘某某;但物业费、水电暖费票据显示交款人是王某某。中院径行下结论:借名买房的借名登记契约只产生内部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不能排除执行——驳回。河南高院维持:借名人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不能阻却执行。王某某申诉到最高法。
外观主义在刑产执行中要收着用
最高法撤销两级裁定、发回重查,理由分两层。第一层,程序义务: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应当通过异议、复议程序「予以实体审查」;主张借名买房的,应查明争议房产的真实权利人,「不能采取外观主义,仅以物权登记为判断依据」。本案两级法院对借名合同的真实性、房款真实交纳情况、购房贷款还款的资金流向、实际占有居住情况这些影响权属判断的基本事实都没查,就按「借名不生物权」的一般口径驳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层,新情况:王某某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取得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在查封之后!)——开封中院应进一步核实二〇二一年查封裁定的效力及对物权登记的影响、查明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据此判断是否继续执行。这一层提示同样重要:查封后办出的产权证不自动洗白,但查封的保全效力与后续登记的冲突要正面回应,不能装看不见。
借名买房的两端风险账
给借名人的风险账(刑事家事场景尤其):借名买房等于把房权登记在别人信用上——出名人涉刑、欠债、离婚、死亡,任何一变故房子都进风险敞口;真要用这条路,出资凭证(转账备注、按揭还款流水)、占有证据(物业水电、装修合同、入住记录)、借名协议三件套必须齐全且时间线连续,异议时一次交齐——本案例给了实体审查的程序机会,但查不查得清还得靠证据。给出名人(或其债权人):对方实际出资的,别指望登记就万事大吉——本案例明确不能只看登记;但出名人名下的债务风险同样真实,两头的纠纷都源于「借名」本身,预防远胜救济。给刑事执行法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案件中,案外人异议高发——按第十四条走实体审查、列明查明清单(合同、资金、占有),别用民事一般口径快速打发;查封后新办登记的,主动核查恶意转移线索。给侦查与审判阶段的提示:借名买房若构成隐匿财产的通道,追诉阶段的资金穿透审查要提前做——进了执行再还原事实,成本翻数倍。
没收全部财产的执行撞上「借名买房」的抗辩,两级法院拿登记挡驾——最高法把挡板拆了:真实权利人是谁,要拿资金流、占有、合同去查,不是拿产权证去猜。外观主义有边界,刑产执行更要过实体审查的秤。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刘某某因贩卖毒品犯罪,被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过程中,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豫02执23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刘某某名下涉案房产。案外人王某某以涉案房产系其借用刘某某名义购买,其是实际权利人为由,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措施。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涉案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购房发票、税票、按揭贷款等手续的权利人为刘某某;物业费、水电暖费等票据显示交款人为王某某。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排除执行。2022年10月10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2执异243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异议请求。王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借名人可以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不能阻却执行。2022年12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执复638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复议请求。王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191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执复638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2执异243号执行裁定;三、本案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过异议、复议程序予以实体审查。案外人主张借名买房的,应查明争议房产的真实权利人,不能采取外观主义,仅以物权登记为判断依据。本案中,王某某主张涉案房产系其借用刘某某名义购买,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措施。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应实体审查,查明王某某与刘某某借名买房合同的真实性、涉案房产房款的真实交纳情况及购房贷款还款的资金流向、实际占有居住情况等,综合判断涉案房产的实际权利人。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影响权属判断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明,以借名买房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申请执行人为由,驳回王某某的异议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某于2022年11月28日取得涉案房产不动产权证,涉案房产目前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核实其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1)豫02执230号执行裁定的查封效力及对物权登记的影响,查明本案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等,并据此判断是否继续将涉案房产作为刘某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异议之诉等诉讼程序予以实体审查。对于案外人主张借名买房的,执行法院应当查明争议房产的真实权利人,而不能采取外观主义,径直以物权登记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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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19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6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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