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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案外人刘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9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0-06-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刑事判决只写「赃款继续追缴、已扣押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没写数额——执行法院靠刑事审判部门的补正裁定认定一千万元信托资金是赃款并驳回案外人异议;后来那份补正裁定被再审撤销了。

最高法执监:明确追缴或退赔金额、财物名称数量是刑事涉财执行的基本要求——判决主文不明确的,执行法院依刑事审判部门的补正裁定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但作为执行依据的补正裁定被再审撤销的,异议复议裁定作出结论的基本依据已不存在,应由执行法院重新审查。

规则确立:补正裁定是刑财执行的救命稻草,也是它的命门——补正被撤,执行的地基跟着塌。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判决主文未明确追缴或退赔的金额、财物名称数量的,执行法院依据刑事审判部门作出的补正裁定认定涉案财物属赃款赃物并采取执行措施的,符合法律规定。

作为赃款赃物执行依据的刑事补正裁定被再审撤销的,依据该补正裁定作出的异议、复议裁定失去基本依据,应由执行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对案外人的异议重新审查。

三、赵律师点评

一千万元的依据之变

王某某诈骗、贷款诈骗案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犯罪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已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主文没写金额、财物名称与数量。执行中,侦查机关冻结了案外人刘某某的一千万元信托资金;大连中院异议审查时,由本院刑事审判部门补充作出刑事裁定,认定该款为赃款赃物、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并以此为主要依据驳回刘某某异议;辽宁高院复议维持。转机在后面:刘某某申诉后,大连中院对那份补正裁定再审——「法律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裁定撤销。补正裁定没了,执行的地基塌了。刘某某继续申诉,最高法发回重审。

补正裁定的双重身份

最高法撤销两级裁定、发回重审,把补正裁定的双重身份讲清。第一层,正面:它是刑财执行的法定补足工具——「明确追缴或者退赔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是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基本要求」;判决主文不明时,「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不明确的,执行法院依据刑事审判部门作出的补正裁定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大连中院当初依补正裁定执行,没毛病。第二层,反面:它是执行的命门——「作为赃款赃物执行依据的刑事补正裁定被撤销的,相关异议复议请求应当重新审查」;本案补正裁定「已被大连中院再审后因法律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而裁定撤销,异议复议裁定作出结论的基本依据已不存在」——两级裁定虽然当时程序没错,基础一塌就得重来,「应由大连中院依照相关程序重新审查」。对照另两起入库案例(执行依据不明的核查义务、判项不明的征询义务),本案例补上第三块拼图:补正裁定的效力变动直接传导到执行程序的每个环节。

刑财执行的补正对表

给案外人:对被认作赃款的财产提异议时,双线并进——执行线(执行异议主张权属)+刑事线(对补正裁定申诉、申请再审,攻击其法律依据与程序);补正裁定被撤销的(本案例),立即申请恢复审查或继续申诉——「基本依据已不存在」是重新审查的法定事由。给执行法院:依补正裁定执行的,把补正裁定的案号、效力状态记入执行台账;补正裁定被撤销的消息一到,主动重启异议审查,别等当事人追着跑(本案例由最高法发回)。给刑事审判部门:补正裁定要经得起再审检验——认定赃款的证据、程序(是否移送审判委员会、是否送达当事人)按规范走;程序违法的补正裁定(本案例)不仅救不了执行,还把整个执行程序拖回原点。

补正裁定救了执行程序,再审又把它送回了原点——最高法把刑财执行的依据链条理顺:主文不明靠补正,补正被撤则地基塌,异议复议全部重来。一千万元的归属,得跟着补正裁定的命运重新过堂。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王某某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王某倩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三、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四、犯罪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已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倩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辽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3月3日,大连市公安局向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大公(经)冻财字(2014)13号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刘某某1000万元份额信托资金及对应的信托收益、代保管收益、信托收益权。因涉案赃款需冻结,大连中院在审判过程中办理了继续冻结的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2月25日,大连中院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采信的相关证据,认定侦查机关扣押刘某某1000万元为涉案赃款赃物,裁定查封及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并依法返还被害人。

2016年11月23日,辽宁高院作出(2016)辽刑申00430号通知书,告知刘某某其对大连中院(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因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应向大连中院提出申诉。2018年6月19日,大连中院作出(2018)辽02刑申6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刘某某不服该院(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一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2018年7月17日,大连中院经过再审认为该院(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故作出(2018)辽02刑再1号刑事裁定,撤销了(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

刘某某不服,向大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对其账户存款的执行,解除冻结。大连中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大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刘某某的异议。刘某某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请复议,辽宁高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辽执复56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刘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大连中院(2015)大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刘某某不服辽宁高院的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最高法执监9号执行裁定,撤销辽宁高院(2016)辽执复56号执行裁定,撤销大连中院(2015)大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由大连中院重新审查。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侦查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刘某某的1000万元是否应当执行。

明确追缴或者退赔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是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大连中院(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主文的第四项内容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已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该判决主文内容并未对“犯罪所得赃款”和“已扣押的赃款、赃物”的具体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予以明确。大连中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由该院刑事审判部门补充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将涉案款项认定为赃款赃物,并以此补正裁定为主要依据,驳回了刘某某的异议请求。辽宁高院亦以此理由驳回了刘某某的复议申请。但鉴于异议复议裁定作出后,(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已被大连中院再审后因法律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而裁定撤销,异议复议裁定作出结论的基本依据已不存在,故本案应由大连中院依照相关程序重新审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不明确的,执行法院依据刑事审判部门作出的补正裁定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作为赃款赃物执行依据的刑事补正裁定被撤销的,相关异议复议请求应当重新审查。

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5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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