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钟某某与廖某某、东莞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成都中院执行到位两千七百余万案款,多家法院先后冻结、法院将案款提存;钟某某在另案申请执行廖某某,由青羊区法院请求成都中院协助冻结扣划——他认为成都中院电话告知「非首查封」的做法不公,向成都中院提异议。
四川高院、最高法执监层层厘清:成都中院的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它只是协助执行法院而非执行法院——对协助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向本案执行法院(青羊区法院)提出,法院之间的执行顺位争议走执行协调程序解决。
驳回申诉。规则确立:告谁要找对门——执行行为异议找执行法院,协助法院的门不受理这类官司。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案执行法院请求另案执行法院协助冻结、扣划执行款的,属于本案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行为,有关异议或申请应向本案执行法院提出;协助执行法院并非执行法院,不宜受理有关异议。
不同法院之间对执行案款的处置权与执行顺位争议,应通过执行协调程序解决;当事人认为协助执行法院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可向本案执行法院申请由其依法协调处理,或向实际扣划款项的法院依法提出异议。
三、赵律师点评
两千七百万案款的多方争夺
钱在一处,权利人八方。成都中院执行廖某某与东莞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缴纳案款两千七百二十八万余元后,案件执行完毕结案;但雅安中院、都江堰法院、青羊区法院、彭州法院等多家法院对这笔案款先后采取冻结措施——大家都盯着同一笔钱。成都中院的处理是:把剩余案款提存,谁先谁后留待解决。钟某某是另一个案子的申请执行人:他执行廖某某、高某某,案件由青羊区法院立案,青羊区法院请求成都中院协助冻结、扣划这笔案款。他认为自己应该是「首查封」,对成都中院电话告知其排位顺序的做法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书面异议——成都中院驳回、四川高院复议后撤销异议裁定改为驳回申请,一路到最高法申诉。
异议的门该敲哪家法院
最高法的裁定抓住一个程序定位问题。成都中院的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结案之后,它对案款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的依据,来自青羊区法院的协助请求:它扮演的是「协助执行法院」的角色,不是执行行为的作出者。执行行为异议(民诉法相关条款)的受理法院是「执行法院」——本案就是青羊区法院。钟某某若认为成都中院怠于协助,正确的动作是向青羊区法院申请,由执行法院出面协调;若案款实际被扣划到其他法院,可以向扣划法院提异议或主张权利。至于「哪家法院是首查封、案款归谁处置」,这是法院之间的执行顺位争议,靠执行协调程序解决,不是当事人一纸执行异议能定的。四川高院与最高法两级一致:异议不属受理范围,驳回。这个裁定把协助执行关系中的异议管辖讲得清清楚楚,堵住了「找错门、纠缠协助法院」的程序空转。
多方冻结案款的实操地图
执行案款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是常态,各方各自的路线图如下。给申请执行人:你的案件执行法院请求他案法院协助扣划的,一切异议、催办、协调都向你的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有义务协调,也别忘了轮候查封的顺位规则:首封法院对案款处置有优先主导权,你的查封若是轮候,耐心排队并推动执行法院对接首封法院。给协助执行法院(多为存款、债权所在地的法院或原执行法院):收到协助通知按协助义务办理,不审查实体权利争议,也不受理针对协助行为的异议——把问题引回执行法院,是本案权威口径。给执行法院之间:案款处置权之争不是零和博弈,执行争议协调机制(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就是为这种场景设的,先协商后报请,别让当事人的钱在提存账户里睡大觉。
钱提存在成都中院,异议也递到了成都中院——最高法说:它只是帮忙扣款的协助者,不是这场官司的被告。告执行行为找执行法院,争顺位走协调程序;门敲对了,路才走得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东莞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川01执2245号执行完毕通知书,明确被执行人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案款27289748元,案件执行完毕结案。因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对案款进行冻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2021)川01执2245号案件案款予以提存。
利害关系人钟某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05执179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执2245号案件的应收款应为首查封,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电话告知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执1794号案件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执2245号案件的应收款非首查封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钟某某主张应当将剩余案款交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置,系法院内部间对执行案款处置权的最终确定和移送问题,该移送行为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钟某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川01执异1674号执行裁定,驳回钟某某的异议请求。钟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钟某某关于应将剩余案款交由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置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不予审查并驳回其异议申请。钟某某关于执行法院电话告知其排位顺序的事由,亦不是执行法院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亦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不予审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川执复48号执行裁定,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执异1674号异议裁定,驳回钟某某的异议申请。
钟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351号执行裁定,驳回钟某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执行的案件系廖某某与东莞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东莞某某公司已依法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因多家法院对该案执行到位案款进行冻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剩余案款予以提存。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已经结案的情况下,对相关案款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并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钟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廖某某、高某某一案,由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院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扣划执行款。钟某某如果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怠于履行协助义务,可以向执行法院青羊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协调处理。如果涉案款项被扣划至其他法院,钟某某可以向其他法院依法提出异议或者依法主张其他权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钟某某有关将涉案款项交由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置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并无不当。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因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案执行法院请求另案执行法院协助冻结、扣划执行款的,属于本案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行为,有关异议或者申请,应当向本案执行法院提出。协助执行法院并非执行法院,不宜受理有关异议。不同法院之间的执行顺位争议,可以通过执行协调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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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35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5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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