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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周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蔡某、孙某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案号:(2023)沪01刑终45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二审 · 2023-08-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一家受市教育考试院委托的印务公司,正在印当年的中考试卷和答案。装订车间主任避开监控,把试卷、答案带回宿舍,用微信视频通话展示给一对夫妻翻拍。

这对夫妻拿这些题辅导自己当年参加中考的女儿。母亲手抄了不会解的两道数学题,交给公公帮忙解题;公公解不出,又把题转发给其他教师,一步步传到网上。

法院认定:车间主任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三年、缓五年;夫妻二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免予刑事处罚。

二、裁判要点提炼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在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之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该类考试中实施相关行为,不构成上述罪名。

中考试题及答案在考试前属于国家秘密。泄露、窃取、刺探、收买中考试题及答案,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犯罪构成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印厂车间主任把卷子带回了宿舍

2022 年 6 月 23 日起,上海某印务中心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委托,印制 2022 年上海中考试卷及答案。 这是一家承印单位,不是考试机构。它的角色是「被委托方」——按合同、按保密要求,把卷子印出来、装订好、交回去。整个流程里,接触试卷的人从印刷工到装订工到库管,都属于「因工作需要而知悉」的人。 周某是这家公司装订车间的主任。这个岗位的位置很关键:装订是试卷印制流程的末端,卷子印完之后要经过装订才能成册,所以装订车间能接触到已经印好、即将交付的成品。 2022 年 7 月 3 日晚到 7 月 9 日晚,周某做了三件事。 第一,避开监控,把考试试卷、答案带回公司宿舍。判决书用的是「利用担任装订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避开监控」。避开监控这个动作,说明他知道这件事不能让人看见。 第二,通过微信视频通话,把试卷、答案展示给蔡某翻拍。他没有把纸交出去,而是用视频让对方拍。这个手法很典型——纸不出门,信息出门。 第三,接收方是蔡某和孙某杰夫妻,两人用这些试卷、答案辅导当年参加中考的女儿。 事情到这一步,本来还可能停在一个小范围里。但接下来发生了一连串失控。 2022 年 7 月 5 日,蔡某在用非法获取的数学试卷辅导女儿时,遇到两道不会解的题——数学卷第 24、25 题。她手抄了这两道题,交给丈夫孙某,让孙某转给孙某的父亲帮忙解题。 手抄的时候抄错了。孙某的父亲解不出来,在无法解答的情况下,又把这两道题通过微信转发给其他教师解题。 就这样,两道题从一间宿舍,经过一次视频、一次手抄、一次转交、一次转发,进入了教师圈子,然后进入网络,最后引发「上海数学中考泄题」的网络舆情。 2023 年 4 月 14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蔡某、孙某杰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对孙某杰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量刑明显偏轻。2023 年 8 月 16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沪01刑终450号刑事判决:改判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维持其余判项。这里还可以补充一点:为什么周某能接触到成品卷。 印务公司的生产流程,从排版、印刷、装订到交付,每一道工序都有人接触试卷。理论上,接触的人越多,泄密风险越大,所以这类委托印制的合同里,保密条款会写得非常细:谁能进车间、手机怎么管、废页怎么销毁、监控怎么布。 周某是车间主任,属于「有权进入、有权调度」的岗位,也是保密管理的重点对象。他避开监控这个动作,说明这套管理制度是存在的,也是他知道的。 在认定「故意」时,这个细节很关键:他不是不知道规矩,是知道规矩还绕开它。

中考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这个案子最反直觉的一点是:它没有定组织考试作弊罪。 很多人看到「泄题」,第一反应就是考试作弊类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三个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这三个罪是专门为考试作弊设的。 但这一条有一个前置条件,写在法条第一句: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七个字,是个很窄的口子。判决书写得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在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之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这句话的意思是:中考不在这个名单里。 为什么?因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指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直接规定的那种考试。比如高考,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依据;比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依据;比如公务员录用考试,有《公务员法》的依据。 中考的依据主要是教育部的规章和地方性规定,层级不到「法律」。所以它虽然也是「国家举办的考试」,但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这个区分带来一个直接后果:在中考里组织作弊、卖题、卖答案,不能按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判。 那不判了吗?不是。判决书写了后半句: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等行为,虽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但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相应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刑法上的「兜底思路」:这个罪名套不上,就看有没有别的罪名套得上。 本案套上的是另一条线——国家秘密。 这个思路值得记住:法条的分类不是按「事情严重不严重」分的,是按「保护什么」分的。考试作弊类罪名保护的是考试秩序,它划定了范围;超出了这个范围,就去看别的罪名保护的东西有没有被侵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个范围,可以再具体一点。 目前实务中通常纳入的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等。 这些考试的共同点是:有法律层级的规范直接规定,全国统一组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中考、小学期末考试、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单位内部考试、行业培训考试,通常不在这个名单里。 这个区分会带来一个看似奇怪的结果:在高考里卖答案,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在中考里卖答案,反而可能按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得更重。 法律就是这样按「保护对象」分类的,不按「感觉严不严重」分类。

但中考试题是机密级国家秘密

中考试卷在开考之前,属于国家秘密。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中考试题及答案在考试前属于国家秘密,泄露、窃取、刺探、收买中考试题及答案,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犯罪构成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是「国家秘密」?因为试卷在启用前属于绝密级或者机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把这类未启用的试题、答案列入了国家秘密的范围。 本案的定密程序走得很扎实。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涉案的 9 项材料均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这个鉴定不是随口说的,它有具体的比对: 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确认,涉案照片材料与 2022 年上海市中考语文卷(除作文题外)、数学卷、英语卷全卷一致;与语文卷、数学卷、英语卷、综合测试卷、道德与法治试卷的答案与评分标准完全一致;与历史卷答案与评分标准部分一致。 一共 9 项材料,逐项比对,逐项定密。这个程序说明: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里,「是不是秘密」不是靠感觉判断的,是靠鉴定。 这里有一个普通人容易忽略的点:秘密的等级和「内容重要不重要」不完全是一回事。一份中考试卷,内容就是初中生做的题,看上去没什么了不起。但它在启用前是国家秘密,因为它的价值在于「没有人提前知道」。一旦提前泄露,考试的公平性就没了,几十万考生的成绩就失去了可比性。 所以国家秘密保护的,有时候不是「信息本身多值钱」,而是「信息在某个时间点之前不能被知道」这个状态。 这个道理在别的领域也一样:高考题、公务员考试题、职业资格考试题、甚至一些招标文件的标底,都属于这一类。 本案里,周某作为承印单位的车间主任,是「因工作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保密法对这类人有明确要求:签保密承诺、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他在印厂工作,接触试卷是他的职务行为,但保密义务跟着职务一起产生。 这一点很重要:不是只有公务员才受保密法约束。凡是因工作接触国家秘密的人,都在约束范围内。定密这件事,还有一个时间维度值得说。 试卷的「秘密」身份是有期限的。开考之前,它是机密级国家秘密;开考之后,试题公开,秘密性就消失了。所以同一条信息,在 6 月和 7 月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这个时间维度决定了很多事。比如:考完之后在群里讨论题目,不构成泄密;考之前透露一个字,就构成。再比如:把去年的真题汇编出版,完全合法;把今年的题提前印出来卖,是犯罪。 本案的所有行为都发生在开考之前,所以全部落在「秘密」的时间窗内。 这一点对做教育内容的人来说很重要:真题、模拟题、押题,边界就在「是不是今年的、是不是已经开考」。

一个人泄露,两个人获取:三个罪名怎么分

本案涉及三个被告人,法院给了两个罪名。这个分配本身就是一篇教材。 先看周某。他是泄露方。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注意最后一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周某是公司员工,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适用的是「酌情处罚」这一档。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周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相关规定酌情处罚。 再看蔡某、孙某杰夫妻。他们是获取方。判决书认定:蔡某、孙某杰共同以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有个细节值得注意:法条列的是「窃取、刺探、收买」三种方法。夫妻俩是「接收」——周某主动给他们看。这算哪一种? 判决书的表述是「共同以刺探、收买方法」。从案情看,蔡某在视频通话中翻拍,是主动采集;而周某之所以愿意展示,判决书里虽然没有明说对价,但「刺探」这个定性说明法院认为他们有主动获取的行为。 三个罪名摆在一起,可以看出一件事:同一件事,不同角色,定的罪名不同。 泄露的人,侵害的是「保密秩序」;获取的人,侵害的是「秘密的不可知状态」。一个往外给,一个往里拿,各有各的法条。 这也意味着,如果有人既泄露又获取,可能数罪并罚。本案没有这样的人。 还有一层:这三种角色里,「传播者」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本案里孙某的父亲、被转发的其他教师,判决书没有追究。原因大概是他们不知道这是中考试题,主观上缺乏明知。但这也提醒了一件事:收到来源不明的「内部题目」,转发出去是有风险的。还有一个角色本案没有出现,但值得提:中间人。 如果有人在周某和蔡某之间牵线、谈价、传递,这个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实务中这类「中间人」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因为他既不掌握秘密,也不直接使用,只是「介绍」。 但法律上看的是作用:没有他,这件事做不成,他就是共犯。 本案是周某主动、直接联系蔡某,没有中间人。这也让案情简单了一些。 对普通人来说,这条提醒很实在:帮人「问问内部消息」「搭个线认识一下」,如果涉及国家秘密,这个「帮忙」可能构成犯罪。

为什么周某缓刑,蔡某改判二年六个月,孙某免予刑事处罚

三个人的量刑差别很大,这是本案最值得细看的部分。 先看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年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基本档上限(三年以下),判到顶格;缓刑五年是缓刑期的上限。这个组合的意思是:罪责认定到最重,但执行方式给了最大的宽容。 为什么给缓刑?判决书写了三个理由: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再结合其四岁幼女无直系亲属抚养的实际困难,决定适用缓刑。 前两个是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第三个是特殊情况。一个四岁的孩子,没有直系亲属能抚养——这个事实在量刑时被认真对待了。 但要注意:判三缓五意味着五年的缓刑考验期。这五年里他要接受社区矫正,要定期报告,离开居住地要批准。任何一次违规,都可能被收监执行那三年。 再看蔡某:一审二年,二审改判二年六个月。 为什么二审加刑?因为检察机关抗诉了,理由是「原判对三人的犯罪情节认定及法定刑幅度适用不当,量刑明显偏轻」。二审综合考量犯罪情节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改判二年六个月。 蔡某的角色是什么?她是整个链条里「主动扩散」的那一环。她翻拍了试卷,她用试卷辅导女儿,她手抄了两道题交给公公,这两道题最终引发网络舆情。判决书没有把舆情算成她的直接责任,但她的行为是链条的起点。 一审二年、二审二年六个月,加刑半年。这个幅度说明二审认为一审确实轻了,但没有轻到需要大幅纠正。 最后看孙某杰: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意思是: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刑。判决书的理由是: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需照顾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四个理由里,「从犯」是法定的,「需照顾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是酌情考虑的家庭情况。 三个人的量刑摆在一起,可以看出量刑的基本结构:角色(主犯/从犯)→ 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退赃)→ 特殊情况(家庭困难)→ 宣告刑。 周某是泄露源头,责任最重,判顶格但缓刑;蔡某是扩散起点,判二年六个月;孙某杰是从犯,免予刑事处罚。每个人担的是自己那一段的责任。量刑的差异还反映了一个原则:责任与作用相匹配。 周某是源头,所以顶格判三年,但因为家庭特殊情况和认罪态度给了缓刑;蔡某是扩散起点,判二年六个月;孙某杰是从犯,免予刑事处罚。 三个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泄露—获取—使用—扩散。每一环的责任大小不同,刑罚也就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对蔡某加刑,理由不是「她造成了舆情」,而是「犯罪情节认定及法定刑幅度适用不当」。也就是说,法院认为一审在「她这个角色该判多重」这个问题上判断偏轻,而不是在「她该不该为舆情负责」上加码。 这个区分很重要:舆情是后果,不是罪责的依据。量刑看的是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情节。

这个案子给两个完全不同的人群提了醒。 对「因工作接触秘密」的人来说,最重要的一条是:保密义务跟着岗位走,不跟着编制走。 周某不是公务员,是一家印务公司的车间主任。他可能觉得「保密」是机关里的事,跟自己关系不大。但试卷到了他手上,他就是「因工作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保密法对他一样有效。 这类岗位比想象的多:印厂、排版公司、试卷运送、考场布置、题库维护、设备维修、甚至清理办公室的保洁。凡是能在某个时间点接触到未启用试题的人,都在这个范围里。 对家长来说,这个案子的话更直接:不要碰「内部题」。 每年考试季,各种「内部押题」「命题组密卷」「考前密训」在群里流传。绝大多数是噱头,但如果真的有人拿到了真题,你买了、你用了、你传了,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本案里蔡某夫妻就是这么进去的——他们不是专业卖题的,只是想帮女儿多考几分。 这个动机太常见了,常见到让人忘记它的性质。但法律不看动机,看行为:你明知这是不该知道的试题,还去获取、还去使用,就已经踩线。 还有一条更隐蔽的:本案的扩散不是因为有人故意卖题,是因为「两道不会做的题」。蔡某手抄了两道题,想让公公帮忙解,公公解不出,转给别的老师,一层一层传出去。 这中间每一个人都觉得自己在做一件小事:帮忙解题、请教同行、讨论题目。但没有一个人想过,这两道题的来源是不能见光的。 这就是泄密的典型路径:不是一次大动作,是一连串小动作。每一环都觉得自己无辜,每一环都在扩大范围。 最后说一句关于「中考是不是国家考试」的话。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所以组织作弊类的罪名套不上。这不意味着中考泄题没人管——它换了一条路,走国家秘密。而这条路一旦走通,量刑往往比考试作弊类罪名更重。 因为考试作弊侵害的是一场考试的公平,泄露国家秘密侵害的是整套保密制度。后者在法律上的分量,比很多人想的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2年6月23日起,上海某印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印务公司)受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委托,印制2022年上海中考试卷及答案。同年7月3日晚至同月9日晚,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某印务公司装订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避开监控将考试试卷、答案带回公司宿舍,通过微信视频通话将试卷、答案展示给被告人蔡某翻拍,再由被告人蔡某、孙某杰夫妻使用上述试卷、答案辅导当年参加中考的女儿。2022年7月5日,被告人蔡某在使用非法获取的数学试卷辅导其女儿时,手抄不会解答的数学试卷第24、25题,由被告人孙某交给其父帮忙解题。因抄写有误,孙某父亲在无法解答的情况下又将该两道试题通过微信转发给其他教师解题,逐步引发网络传播,进而引发“上海数学中考泄题”的网络舆情

。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确认,涉案照片材料与2022年上海市中考语文卷(除作文题外)、数学卷、英语卷全卷一致,与2022年上海市中考语文卷、数学卷、英语卷、综合测试卷、道德与法治试卷的答案与评分标准完全一致;与2022年上海市中考历史卷答案与评分标准部分一致。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9项涉案材料均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以(2023)沪0115刑初5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认定被告人蔡某、孙某杰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对孙某杰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周某、蔡某、孙某杰的犯罪情节认定及法定刑幅度适用不当,量刑明显偏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犯罪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沪01刑终450号刑事判决,改判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维持其余判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适用范围限制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等行为,虽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但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相应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在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之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中考试题及答案在考试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保守所掌握的试题、答案等国家秘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周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相关规定酌情处罚,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再结合其四岁幼女无直系亲属抚养的实际困难,决定适用缓刑。蔡某、孙某杰共同以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蔡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孙某杰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需照顾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在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之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中考试题及答案在考试前属于国家秘密,泄露、窃取、刺探、收买中考试题及答案,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犯罪构成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2023)沪01刑终45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2-1-41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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