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北京兵某有限公司、唐某等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一、案情速览
一家公司在一家电商平台开「自营专区」,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十个月卖了 18000 余套(件),库房里还有 1000 余套没发出去。
庭审时辩护人提出:这个专区是通过平台审核、被认定为「自营店」的,当事人以为合法,认识不到行为性质。
法院没有采纳:平台审核只认可网络销售资质,无权授予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以外的销售权限。公司罚金一百万,三名责任人各判一年到一年六个月。
二、裁判要点提炼
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论处。
网络平台无权授予平台内经营者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以外的销售权限,通过平台审核取得的「自营店」认证仅是对网络销售资质的认可,不能改变其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性质。
三、赵律师点评
两家公司、一个自营专区、一万八千套
案子发生在北京昌平。唐某是北京兵某有限公司和北京大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家公司是同一批人在运营。 苟某平是北京兵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贾某国是北京大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设计网站和管理销售人员。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点都在昌平区。 2020 年 1 月到 10 月,十个月时间,北京兵某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的自营专区,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 18000 余套(件)。其中 1000 余套(件)存在库房里,还没卖出去。 这些数字有几个地方值得停下来看。 第一,一万八千套不是小数。这不是一个人偷偷卖几十件,而是一条稳定的供应链,有货源、有仓储、有页面、有客服、有物流。 第二,卖的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这是一个有明确法律定义的概念,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制式服装,包括军服、军帽、军衔标志、军种符号、姓名牌、臂章等等。这些东西不是「军绿色外套」,是有严格制式标准的装备。 第三,渠道是「自营专区」。不是偷偷挂在二手平台,是在一家正规电商平台上,以「自营」的名义卖。这一点让案子多了一层法律争议,也是被告方最主要的辩解。 第四,时间跨度只有十个月。十个月卖 18000 套,平均一天 60 套。这个量说明市场需求真实存在——买的人可能是军迷、可能是演出团体、可能是影视剧组,也可能有人想拿它去冒充军人。 2020 年 10 月 22 日,苟某平被抓获。10 月 25 日,贾某国被抓获。10 月 29 日,唐某主动投案。 2021 年 10 月 12 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4刑初905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北京兵某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贾某国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万元;苟某平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生效。这些服装是卖给谁的?判决书没有逐笔统计,但从「一万八千套」这个量可以推断,买家不是零散的个人。 零散个人买一套两套,一万八千套要几千个买家。更可能的结构是:军迷店、影视道具公司、演出团体、拓展训练基地、安保公司批量采购,再由他们零售出去。 这种「批发—零售」的结构,对本罪的认定有影响。批发商明知的推定更容易成立,因为他面对的是持续、稳定、大批量的采购需求,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衣服的去向。 这也是这类案件侦查的一个方向:不只查卖家,还要顺着物流单据查下游。
平台给了「自营店」认证,为什么不是免罪理由
庭审时,苟某平的辩护人提出了一个在类似案件里经常出现的说法:这家公司在该电商平台的自营专区,是经过平台审核、被认定为「自营店」的。既然平台审核通过了,当事人就以为在平台上卖这种服装是合法的,认识不到行为的违法性。 这个说法诉诸的是「违法性认识错误」——我以为不违法,所以不该按犯罪处理。 法院没有采纳,理由分三层,一层比一层硬。 第一层是事实层面。判决书写道:被告人及被告单位通过某电商平台非法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时间长,数量大。时间长、数量大,说明这不是一次误判,是长期经营。一个人可以一次看错,但十个月、一万八千套,不可能每个月都看错。 第二层是身份层面。判决书写道:北京兵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系军队退伍人员,对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不是一般商品,不得随意销售的认知能力应在一般人之上。这句话的分量很重——你比普通人更懂这件事,就不能拿「不懂」当理由。 第三层是法律层面,也是最重要的一层: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审核后取得「自营店」认证,仅是对其网络销售资质的认可,网络平台无权授予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以外的销售权限,更不能改变其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性质。 这一层讲的是「权限的来源」。 一家公司能卖什么,是由它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决定的,是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电商平台能决定的,只是「你能不能在平台上开这个店」。平台不是许可机关,它没有权力给一家公司增加经营范围。 所以「自营店」这个标识,证明的是「这个店是平台自己运营或者严格审核过的」,不是「这个店卖的所有东西都合法」。这两件事被很多人混为一谈。 打个比方:一家餐厅有营业执照、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门口挂着「放心店」的牌子。这不等于它卖什么都合法——它要是卖野生动物,照样违法,牌子不能免责。 平台审核的逻辑也一样。平台审的是主体资格、是店铺类型、是保证金,不是逐件审商品是否属于国家管制物品。真要靠平台审核来担保合法性,那所有违法商品只要挂上「自营」就都合法了,这显然不成立。 这个道理在所有平台上都适用。「违法性认识错误」这个辩解,在实务中成功率很低,原因不只是本案这几条。 刑法理论上的通说是:不知法不免责。公民有了解法律的义务,不能因为「我不知道这违法」就免责。只有在一种极端情况下才可能影响责任——行为人处于一种不可避免的、无法获知法律的境地。 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制式服装不能随便卖,这是一个常识层面的规则,不是藏在某个部门规章里的技术条款。 所以辩护人退了一步,主张「平台审核让我误以为合法」。这个说法诉诸的是「信赖利益」——我相信了一个权威机构的判断。 法院的回应是:平台不是那个权威机构。它的审核不涉及商品是否属于国家管制物品,只涉及店铺资质。用它的审核来担保合法性,是错位。 这个回应,对所有「平台说可以」的辩解都成立。
军装为什么不是普通商品
要理解这个罪,先要理解军装为什么被单独管起来。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保护的东西,不是「服装行业的市场秩序」,是「军队的专用性和严肃性」。 军装的功能不只是穿。它是一套识别系统:看到这身衣服,老百姓会认为是军人,会服从指挥、会让路、会信任;遇到灾害,穿这身衣服的人说话有分量;在边境、在检查站,这身衣服代表国家。 这套识别系统一旦可以被随便买卖,就会出现几种后果。 第一种是冒充。有人穿假军装去骗钱、骗感情、骗通行便利,甚至去执法。这类案件每年都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是另一个罪名,但它的前提是「先有一身能以假乱真的衣服」。 第二种是混淆。真军人和假军装混在一起,公众无法分辨,军队的形象和公信力被稀释。 第三种是管理失控。制式服装有严格的发放、回收、销毁制度。它流入市场,意味着有一批本该被管控的物资脱离了管控。 所以法律对它的态度,和枪支、警械、印章在一个逻辑上:不是「商品好不好」的问题,是「这个东西该不该在市场上流通」的问题。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本案的罪名是「非法买卖」而不是「销售伪劣产品」。后者管的是质量,前者管的是资格。这批衣服可能做工很好、可能和真品一模一样,甚至可能就是从同一个厂出来的尾货——但只要没有经过批准,买卖它就构成这个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实务中主要看数量、金额、次数、是否造成后果。本案 18000 余套,任何标准都远远超过。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这个罪不只管「卖」,也管「买」和「生产」。法条写的是「非法生产、买卖」。买的人如果明知是制式服装而大量购买,同样可能构成犯罪。本案里没有追究买家,是因为买家分散、单个数量小,但如果有人批量收购再转手,就在这一条的范围里。「情节严重」的门槛在这里也值得说明。 这个罪名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判断标准通常包括:非法生产、买卖的数量、金额、次数;是否造成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后果;是否形成产业链;是否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 本案 18000 余套、通过电商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持续十个月,三项都满足。 有一个细节可以作为参照:库房里还有 1000 余套没卖出去。这部分被认定为犯罪未遂还是既遂?判决书的表述是「非法销售 18000 余套,其中 1000 余套存储在库房尚未销售」——把库存单独列出来了,说明法院在数量认定上作了区分。 已经卖出去的是既遂,库房里的那部分,如果已经采购入库、准备销售,通常按未遂或者预备处理。这个区分会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定罪。
单位犯罪:罚金一百万,三个人各判各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单位犯罪。判决的第一项就是对公司的:被告单位北京兵某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单位犯罪这个概念,很多人不太熟。它的基本结构是:公司实施了犯罪,公司被判罚金,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被判刑。 判决书对三个人的定位写得很清楚:被告人唐某、贾某国、苟某平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注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个表述。它不是「所有员工」,也不是「随便抓一个负责人」,而是指对这件事真正决策、组织、指挥的人。 唐某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决策者。贾某国负责设计网站和管理销售人员,是执行链上的一环。苟某平是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管钱。三个人分工不同,但都在这条链的关键位置上。 量刑上有一点值得注意:唐某判得最重(一年六个月),但他有自首情节——2020 年 10 月 29 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另外两个人是被抓获的,没有自首,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也都认罪认罚。 为什么自首的判得反而重?因为他在这件事里的作用最大。量刑是先看责任大小,再看从轻情节。责任大、有自首,判一年六个月;责任小、无自首,判一年。这说明在单位犯罪里,「你在这个单位里干了什么」比「你事后态度如何」更影响结果。 还有一个细节:三个人的罚金差别很大。唐某二十万元,贾某国和苟某平各五万元。罚金在这里也承担了「按作用分配」的功能。 对开公司的人来说,这个案子有两条实用提醒。 第一,单位犯罪不影响个人担责。「公司担责、个人没事」是误解。恰恰相反,单位犯罪往往是公司罚钱、个人坐牢,两头都跑不掉。 第二,「我只是打工的」不是万能挡箭牌。如果你明知违法还在关键岗位上推动这件事——设计销售页面、管账、组织发货——就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过来,如果只是照单发货的仓库工人、只负责客服回复,通常不会被追究。 界线在于:你对这件事有没有决策权、组织权,或者有没有从中获得与违法程度相匹配的利益。单位犯罪还有一个技术点:罚金的承担。 判决对单位判处罚金一百万元,对三个自然人分别判罚金二十万、五万、五万。这是两笔独立的钱——单位缴单位的,个人缴个人的。 有人以为「公司缴了罚金,个人就不用缴了」,这是误解。单位罚金是对单位整体的处罚,个人罚金是对个人责任的处罚,两者不能相互抵扣。 还有一层:如果公司已经注销、没有财产,单位罚金执行不了,个人罚金仍然要执行。而且单位犯罪的判决会记入公司信用记录,影响后续的经营、融资、招投标。 对股东来说,这意味着「用公司做违法生意」的代价,最后会落到公司和个人两头。
「我是退伍的,更该知道」——这句话在判决里是加重情节
本案判决书里有一句话,是整篇最耐人寻味的:北京兵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系军队退伍人员,对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不是一般商品,不得随意销售的认知能力应在一般人之上。 这句话出现在驳回「认识错误」辩护的段落里。它的逻辑是:你比普通人更了解这件事,所以你不能说自己不知道。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法律推理方法——用行为人的特殊身份,去反推他的主观认知。 同样的方法在很多领域都用得上。会计事务所的人说自己不知道审计报告造假是什么意思,站不住;医生说自己不知道某种药是管制的,站不住;银行信贷员说自己不知道这笔贷款是骗贷,站不住。 因为「知道」这件事,法律不看你怎么说,看你在那个位置上应该知道什么。 对唐某来说,这个身份本来是加分项——退伍军人创业,懂行、有资源、有渠道。但在本案里,它变成了加重的理由。 这也提醒了一件事:专业背景是一把双刃剑。在民事纠纷里,专业背景往往能证明你尽到了注意义务;在刑事案件里,专业背景往往用来证明你「明知」。 同类案件里还有一种情形:行为人不是退伍军人,但长期从事军品、警用装备、安保器材生意。这种情况法院同样会认定「认知能力高于一般人」。 所以「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这句话,能不能成立,取决于三个东西:你的身份、你的从业经历、你获取信息的渠道。三者都指向「你应该知道」,这句话就没有分量。 本案还有一层:这批服装是从哪来的?判决书没有展开,但一万八千套不是小数目,货源必然稳定。如果货源本身就是违规流出,那还涉及另一条线。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是侦查的重点,也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这批货的货源,是本案没写但值得追问的一环。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管控物资,正规渠道是军队的采购、发放、回收体系。一万八千套流入市场,只有几种可能:一是从生产企业流出(承制单位的尾货、超产);二是从回收环节流出(旧装回收后没有销毁);三是完全仿制(按制式标准自己生产)。 三种可能对应三种不同的上游责任:生产企业可能构成非法生产,回收环节可能涉及渎职或者非法经营,仿制则可能同时涉及假冒和本罪。 本案只处理了销售端,上游没有展开。但在实务中,这类案件往往会顺着货源继续查。对做服装加工的人来说,这一条值得警惕:接单之前,先问清楚这单做的是什么、卖给谁、有没有授权。
这个案子表面上讲的是「网上能不能卖军装」,实际上讲的是两件更普遍的事。 第一件:平台的认证不能替代行政许可。 「平台审核通过了」「平台给我打了自营标」「平台说可以卖」——这些话在监管面前没有效力。平台是经营场所,不是许可机关。它能决定你能不能在它这里开店,不能决定你能不能卖某种商品。 这条道理适用范围很广:卖食品要食品经营许可,卖药要药品经营许可,卖医疗器械要备案,卖烟花爆竹要专项许可,卖军警装备、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更是有专门的管制。平台页面做得再正规,缺了那张许可,就是非法经营。 第二件:有些东西的市场需求是真实的,但这不使它变得合法。 一万八千套,十个月卖完,说明确实有人买。军迷收藏、影视道具、演出服装、拓展训练——需求五花八门,其中大部分买家可能没有恶意。但法律的判断不在买家身上,在「这类物品该不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这个前提上。 前提是否定的,需求再真实也不改变结论。这一点和野生动物制品、管制刀具、警用装备是一个逻辑。 对做生意的人来说,判断一门生意能不能做,有一个很土但很有效的办法:先问「这个东西为什么需要许可」。如果答案是「因为它可能被用来冒充某种身份、造成某种危险」,那它大概率属于管制物品,绕不过去。 对普通人来说,还有一条:不要买、不要穿、不要拿假军装去拍照、去演出、去「体验」。买几件自用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你穿着它去办事、去要便利、去让人误会,性质立刻就变了。 唐某是退伍军人。他比谁都清楚那身衣服意味着什么,也比谁都清楚它不该被当成普通商品。判决书把这一点写出来,不是为了羞辱他,是为了说明一个道理:懂行的人,责任更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唐某为北京兵某有限公司和北京大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家公司为同一批人员运营。被告人苟某平担任北京兵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被告人贾某国担任北京大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设计网站和管理销售人员,公司实际经营地点在北京市昌平区。2020年1月至10月,北京兵某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的自营专区非法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18000余套/件,其中 1000余套/件存储在库房尚未销售。2020年10月22日,苟某平被抓获。同月25日,贾某国被抓获。同月29日,唐某主动投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京0114刑初90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北京兵某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贾某国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苟某平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兵某有限公司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贾某国、苟某平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被告人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贾某国、苟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某、贾某国、苟某平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苟某平辩护人提出,北京兵某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的自营专区系经过电商平台审核并被认定为“自营店”,使得行为人误认为在电商自营平台销售武装制式服装是合法的,无法认识到行为的性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及被告单位通过某电商平台非法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时间长,数量大,且北京兵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系军队退伍人员,对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不是一般商品,不得随意销售的认知能力应在一般人之上。另外,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审核后取得“自营店”认证,仅是对其网络销售资质的认可,网络平台无权授予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以外的销售权限,更不能改变其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性质。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论处。网络平台无权授予平台内经营者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以外的销售权限,故通过网络平台审核后取得的“自营店”认证仅是对网络销售资质的认可,不能改变平台内经营者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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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京0114刑初9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39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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