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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李某海猥亵儿童案

案号: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 · 一审 · 2019-12-0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李某海系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某小学教师,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间,其在宿舍、办公室、教室旁边的停车棚对七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学女生通过搂抱、亲吻等方式实施共计八次猥亵。

其中五次在其宿舍实施、二次在办公室实施、一次在停车棚实施;李某海在上述地点实施猥亵时有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的可能。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校园内场所是否为公共场所,应分情况区别认定;教室、办公室、停车棚、运动场馆、图书馆等校园组成部分,虽系学校师生或特定师生使用的场所、存在一定封闭性,但并非私人场所,在校师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均可进入,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三、赵律师点评

办公室和停车棚,凭什么算公共场所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害场所的属性。被告人的宿舍、办公室、停车棚都在校园内,师生之外的人不能随意进出,看起来更像私人空间。法院的处理办法是分情况:宿舍属于个人生活起居的场所,具有私人属性,不宜认定为公共场所;而教师办公室、教室旁边的停车棚,虽然只有本校师生使用、存在一定封闭性,但并非私人场所,在校师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均可进入,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这一个区分,直接决定了对其中三次行为能否适用当众这一加重情节。

「相对涉众性、公开性」这个标准怎么用

把法院的判断方法抽出来,可以用于任何校园场所的判断。第一步问是不是私人场所——宿舍、住宅、个人独用的空间是,办公室、停车棚、教室、运动场馆、图书馆不是。第二步问有多少人可以使用、是否在日常中随时可能有人进出——办公室同事与办事学生随时进出,停车棚师生停放车辆,都具有多数人共同使用的特征。第三步问行为实施时是否处于随时可能被他人感知的状态。三步都过,公共场所即成立。反之,像本案被告人宿舍那样的空间,进出的只有他自己,就不具备这个属性。

只有搂抱亲吻,为什么判到六年

法院自己也点明了这个反差:李某海的猥亵行为仅为搂抱、亲吻,从行为方式上看并不算最严重的一类。之所以判到六年,靠的是三项加重因素的叠加——其一,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其二,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其三,对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实施,共七人八次。法院的表述是「依法应当加重处罚」。这一组因素的权重说明,在猥亵儿童罪的量刑里,行为方式的严重程度只是其中一个维度,人数、次数、场所与身份同样在决定刑期的落点。

从业禁止在判决里怎么落笔

本案判决时适用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裁判要旨因此专门补了一句: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此后办理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实施的案件,应依法适用从业禁止规定。这条提示的意义在于,从业禁止从「可以适用」走向了「应当适用」,且不受《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三至五年期限的限制,判决时还需注意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宿舍是私人的,办公室和停车棚不是——一处之差,就把这三次行为送进了加重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李某海系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某某小学教师。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李某海在宿舍、办公室、教室旁边的停车棚对7名未满14岁的小学女生通过搂抱、亲吻等方式实施共计8次猥亵行为,其中5次在其宿舍实施,2次在办公室实施,1次在停车棚实施。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海实施猥亵的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系供社会上多数人从事工作、学习、文化、娱乐、体育、社交、参观、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具备由多数人进出、使用的特征。李某海实施猥亵的地点教师办公室、学校停车棚,虽系特定学校师生使用的场所,并非社会大众均可以进出、使用的地方,存在一定封闭性,但上述地点作为校园组成部分,并非私人场所,在校师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均可进入,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李某海在上述地点实施猥亵行为时有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虽然李某海的猥亵行为仅为搂抱、亲吻,但其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且系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对多名未满14岁的女学生实施猥亵,依法应当加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校园内场所是否为公共场所,应分情况区别认定。教室、办公室、停车棚、运动场馆、图书馆等校园组成部分虽系学校师生或特定师生使用的场所,存在一定封闭性,但并非私人场所,在校师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均可进入,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此外,根据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此后办理被告人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实施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应依法适用从业禁止规定。

案号: 审理法院: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85-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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