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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显猥亵儿童案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 · 一审 · 2022-11-2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王某显系被害人张某某就读学校聘请的校外指导教师,二〇二一年八月至二〇二二年三月间在该校综合楼教室内,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张某某胸部、下体等隐私部位。

被害人时年十岁,后经其及其家人报案,王某显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是否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均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上述从业禁止不受《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关于职业禁止期限三年至五年的限制;在裁判文书中除援引相关刑法条文外,还应当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三、赵律师点评

校外指导教师,也在从业禁止的范围内

被告人不是学校的在编教师,而是学校聘请的校外指导教师,这个身份能不能适用从业禁止?法院的答案是能,而且理由说得比以往更彻底:只要是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等犯罪,不论被告人是否利用职业便利、是否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均应当判决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一句把此前的模糊地带抹平了——不需要再论证他是不是借着上课的机会作案、是不是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身份加上罪名,禁业即成立。对学校而言,外聘人员同样要纳入准入审查与日常监督。

为什么不受三至五年的限制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职业禁止期限是三年至五年,如果照此执行,一名性侵儿童的教职员工服刑若干年后仍可重返讲台,这显然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相悖。本案明确:教职员工性侵案件适用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属于特别规定,不受三年至五年期限的限制,可以判得更长乃至终身。适用时要做的动作也很明确——裁判文书中除援引刑法条文外,还应当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把法律依据写全,便于后续执行与监督。

六年这个刑期是怎么定下来的

判处六年的支撑事实有三项:其一,多次——二〇二一年八月至二〇二二年三月长达七个月的时间里反复实施;其二,对象——被害人时年十岁,不满十二周岁;其三,身份与手段——学校聘请的指导教师,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触摸胸部、下体等隐私部位。这里没有出现公共场所当众或者多人多次的情节,因此量刑落在五年以上这一档的起点附近。把本案与判处十五年的托管班案件对照,就能看清量刑的分档逻辑:升档靠情节,档内靠次数、对象与身份。

学校在外聘环节该补的三道关

本案暴露的问题集中在外聘人员管理上。第一道关是准入:外聘教师、教练、保安、保洁等一切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入职前都应当查询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这一项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有明确要求。第二道关是场所:一对一授课不应安排在封闭且无可视条件的房间,课程排期应当留痕。第三道关是监督:建立学生对教职员工的反馈渠道与异常行为报告机制。三道关之外还有一条,就是发现线索后及时报案——本案是被害人及其家人报案后才案发的,学校的主动发现机制显然还有缺口。

外聘教师也是教职员工,禁业不看编制只看罪名——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写进判决书,这道门才真正关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王某显系被害人张某某(化名,女,时年10岁)就读的北京某学校聘请的校外指导教师。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间,王某显在该校综合楼教室内,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张某某胸部、下体等隐私部位。后经张某某及其家人报案,王某显于2022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以(2022)京0108刑初10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显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禁止王某显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显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王某显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多次性侵害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应予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对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是否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均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不受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对职业禁止期限三年至五年的限制。

在裁判文书中除援引相关刑法条文外,还应当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案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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